海建质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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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
海建质[2007]1号
关于进一步强调《海宁市市政工程质量
监督程序和内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市政工程是我们城市基础设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是与广大城市人民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直接为城市生产、生活服务和为城市物资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必不可少的物资条件的城市基础设施。

是城市建设中最基本的基础设施,其建设的成就是检验一个城市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但是目前我市工程由于建设程序不规范、监管体系不合理和不完善造成市政工程质量缺乏力度、缺乏保证。

为完善工程监督体系和程序,更好地监督市政工程,我站曾以海质[2002]0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通知》、海质[2002]04《关于印发(海宁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工作程序和内容)的通知》、海质[2002]05《关于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部工程验收的通知》发文明确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内容,明确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程序,对开展市政工程分部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提出了具体要求。

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建设责任主体对我们监督工作的程序和内容还不明确,对工程验收程序和组织还不重视,对我们提出的开展市政工程分部结构验收的具体要求还不十分熟悉,并没有按正常程序组织验收。

为此,根据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浙江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政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对市政工程的分部结构验收具体要求和程序及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作进一步的强调,要求各方质量责任主体严格执行,请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予以执行。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海宁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程序和内容
海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OO七年五月二十日
抄送:市规划建设局、相关单位
海宁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程序和内容
一、质量监督登记核查
1、凡是海宁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均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因工程原因建设单位资料无法及时提供的,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对建设单位的资料适当简化,但其他责任主体的资料须完整提供。

未办质量监督手续、未办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不得施工。

2、2007年6月30日前开工的项目未曾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可补办手续,须在办理前按抽量检测规定进行质量检测和施工技术资料核查,检测和核查后符合要求的给予补办。

2007年7月1日后新开工的项目一般不再给予补办手续。

3、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2)、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3)、施工图设计文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暂未实施);
(5)、工程施工合同(副本);
(6)、工程监理合同(副本);
(7)施工、设计、勘察、监理单位情况登记表;
(8)、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质量监督工作内容
(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类别、规模、结构、特点,委派质监人员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质监人员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符合工程特点的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重点对主体结构、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及使用功能进行抽查,对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及使用功能试验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二)、在工程开工以前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向参建各方主体交底。

同时审查
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参建各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查阅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查看施工现场的情况。

(三)、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
1、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以质量抽查与巡查为主。

2、质量监督人员应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它相关规定为依据,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抽查,运用科学手段,宏观控制施工质量和监理质量,主体工程质量和形成实体质量过程的控制,是建设(监理)单位“社会监理”和施工企业的“企业自控”的主要控制任务。

3、监督重点。

主要是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质量控制及工程主体结构式主要构造。

(1)、原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质量的控制。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受监市政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和市政构配件实行政府强制监督检查制度。

在实施质量监督过程中,主要控制外购材料进场前的质量复检和施工过程的分批抽样检查。

主要外购原材料、半成品和市政构配件的质量复验,应送市质监站设置的质量检测机构或质监站认可且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对关键工序(部位)的质量控制,不同的市政工程有不同的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其质量的好坏,往往会直接影响工程最终质量。

①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监督控制要点
a、路基工程:控制道路中线、压实度回弹弯沉等。

b、路面工程:路面各结构基层的配合比、结构基层的压实度、厚度强度、平
整度和宽度、道路中线位置、高程及承载试验等。

c、无障碍设施。

②市政桥梁工程质量监督控制要点
a、基础工程:各建筑物基础的控制轴线,基坑(桩基成孔)的质量、基础实
体工程质量。

b、墩台、柱等主体构筑物工程(下部结构):平面位置、控制点高程、实体
质量、实体质量主要控制模板支撑质量、钢筋骨架的制作与安装质量、混凝土灌注质量等。

c、桥跨结构工程(上部结构):模板主架的安装、混凝土配合比、钢筋及预
应力钢筋的制作与安装、砼浇捣、预应力施加、构配件及设备的选用和验收预制大型构件的制作与安装,钢结构、钢材的采构与检验、钢结构构件的制作、安装和验收,防水结构。

d、桥梁结构使用功能:凡大跨径市政桥梁(跨径≥40米梁式或跨径≥60米
拱式桥)和建设规模达到大桥或以上的城市市政桥、采用非标准设计的各种规格桥梁、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各种桥梁及桥跨结构、桩基基础等关键工序(部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过质量问题或者质量事故的桥梁在竣工验收前应对其控制桥跨进行动、静荷载试验,以验证桥跨结构在设计荷载作用下的应变和应力状态,以及结构钢度是否满足设计和《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

③给排水工程
管道及构造物基础,不良地质构造的处理措施、管口间隙、管内底及构筑物高程,功能性试验、回填土密实度。

④污水工程
a、构筑物、建筑物:平面位置、控制点高程、实体质量、实体质量主要控制
模板支撑质量、钢筋骨架的制作与安装质量、混凝土灌注质量,功能性试验等。

b、污水管网:管道及构造物基础,不良地质构造的处理措施、管口间隙、管
内底及构筑物高程,功能性试验,回填土密实度。

⑤自来水厂工程
构筑物、建筑物:平面位置、控制点高程、实体质量、实体质量主要控制模板支撑质量、钢筋骨架的制作与安装质量、混凝土灌注质量,功能性试验等。

4、质量监督人员在抽查或巡查过程中,必先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工程签发整
改通知单,发现存在严重结构隐患工程,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采取措施整顿,确保工程结构和使用安全。

5、质监人员须认真做好监督日记。

三、验收监督程序
为使市政工程质监验收形式较规范而富有条理的体系,工程的验收分为分部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

(一)分部结构验收,验收程序按备案管理制度进行,施工单位应认真分析工程特点,合理划分工程分部或子分部,并进行分部结构验收,并填写相应验收表格及资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验收程序进行监督。

质量站必须参加的中间结构验收及功能性试验见附表一。

分部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自检结果进行核查合格。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施工项目经理和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并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分部验收后相关单位要整理验收纪要,施工单位对验收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提交整改完成报告交与质量监督站及相关单位。

质监站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未进行分部结构验收时,将对相应分部结构要求质量检测。

即未组织分部结构验收又未进行质量检测的,不予组织竣工验收。

相关配套表格见附录。

(二)竣工验收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质量验收,按照施工单位自评、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监理单位核定、建设单位验收、质监机构监督的要求进行。

1、竣工验收需具备以下条件:
(1)、已完成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
(2)、已提交完整的质量保证资料
(3)、工程已经有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功能性检测
(4)、工程监理单位已提交《质量评估报告》
2、验收前的准备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特别要检查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负责人审核同意)。

同时施工单位应填写《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交监理核定后与工程竣工报告一起及时提交与建设单位。

(2)、工程完成后,正式交工(竣工)前,先由项目监理部组织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记录,并及时进行整改。

整改完成,监理应复查合格。

(3)、验收应组成验收专家组。

专家组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验收组成员应针对工程特点包含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其比例一般不少于60%,并制定验收方案。

(4)、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施工技术资料、监理技术资料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对有关资料查阅完整合格的后,退回有关单位,竣工验收组在竣工验收时查阅。

建设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前将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正式验收的程序
(1)、建设单位主持工程竣工验收会。

首先,由建设单位宣布验收组名单;第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第三,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第四,实地检查工程质量。

(2)、验收组按备案制规定对各环节验收后,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向备案机关报送,同时抄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保修协议。

(5)、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将验收组及与会有关部门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监理复查合格后提交整改完成报告。

4、验收用表
为形成统一资料,我站对有关验收用表作了规定,具体表式详见附件,内容可以填写,出可以用电脑打印,纸张规格统一采用A4纸。

分部工程验收前分部工程验收时填写以下表格:《分部结构工程验收记录》。

勘察单位应提交《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

各质量责任主体应提交相应验收总结。

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报告》在会上提供,监理单位应将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报告》在会上提供,监理单位应提交《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设计单位提交《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同时在验收时验收组应将《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工程质量缺陷处理备忘录》、《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填写完整。

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在工程所有验收资料归集完整后交质量监督站。

四、工程质量监督资料归档工作。

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技术资料在竣工验收后应及时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查阅。

质量监督站在查阅工程验收资料及施工、监理技术资料后及时编制工程质量
监督报告。

质量监督人员编写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经审核审定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备案机关。

工程竣工验收后,质量监督人员应及时整理有关工程验收资料及质量监督资料,交负责资料保管的人员予以存档。

存档资料未经质量监督机构批准同意,对外不得擅自借阅,更不得擅自复印。

附表一、站内必须参加的中间结构验收及功能性试验
附表二、市政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
附表三、市政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附表四、市政工程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附表五、市政工程分部结构中间验收记录
附表六、市政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
附表七、市政工程单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附表八、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附表九、工程质量缺陷处理特备忘录
附表十、市政工程竣工报告
附表十一、市政工程结构中间验收通知书
附表十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站内必须参加的中间结构验收及功能性试验
市政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
工程名称: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监理单位(公章)
年月日
市政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
市政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工程名称:
项目负责人(签名):
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设计单位(公章)
年月日
市政工程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市政工程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工程名称:
项目负责人(签名):
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勘察单位(公章)
年月日
市政工程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市政工程分部结构中间验收记录
说明:分部工程质量应由总监或建设单位专业负责人组织施工项目经理和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进行验收。

市政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
注:1、第1-5项次在竣工验收前填写,随同工程竣工报告送建设单位。

2、第6项次在竣工验收时填写,除存档外由施工单位送监理、建设、质监。

3、未实施监理的工程,监理项由建设单位填写。

市政工程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
项目负责人(签名):
法人代表(签字):
建设单位(公章)
年月日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质量缺陷处理备忘录
市政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名称:
项目负责人(签名):
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
法人代表(签字):
施工单位(公章)
年月日
市政工程竣工报告
市政结构工程中间验收通知书
注:建设单位应在验收7个工作日前通知质量监督站。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注:建设单位应在验收7个工作日前通知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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