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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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鹰潭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8.17
•【字号】鹰府发[2010]14号
•【施行日期】2010.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鹰府发〔201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鹰潭市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降低工程成本,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关于实行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鹰潭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鹰潭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全程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市纪委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建委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安监局、市房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法制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由市监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项目监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投资总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装饰装修施工人民币30万元、政府采购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指使用国家、省下拨资金、市本级财政资金(包括综合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市政府统筹资金和融资资金等投资项目。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明确工作职责
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项目决策和审批、城乡规划审批、土地审批、环境评价、节能评估审查、勘察设计和工程招标投标、征地拆迁、物资采购、资金拨付和使用、施工监理、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实施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认真做好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项目决策和审批等前期工作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决策、审批程序必须依法合规、科学民主,必须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按照有关程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不得擅自简化程序,以领导批示、
会议纪要等代替必要的项目审批。
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依法办理立项、规划许可、用地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
1.市发改委:负责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项目立项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以及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投资计划下达。
2.市财政局:负责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立项前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核,保证工程资金落实到位。
3.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办理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规划的“一书两证”,按有关职责分工组织或参与项目设计方案会审及审批,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会审、初步设计会审。
4.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用地的审批。
5.市环保局:负责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6.市水利局:负责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7.市安监局:负责职责范围内国有资金投资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审批。
8.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核发、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
9.市建委办:负责市级城市建设项目的管理、协调工作,拟定年度城市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和城市建设年度资金计划以及项目责任单位,会同市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等文件的审查。
10.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作为、乱作为、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二)项目招标投标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按照《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管理的若干意见》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严格执行招标事项核准、备案、告知三项制度。
不得以行政会议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以集体决策为幌子规避招标;不得以肢解工程、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或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如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或只对工程施工招标,重要设备、原材料的采购不依法招标;招标文件的编制必须严谨、公平,不得通过不合理提高投标门槛、设定不合理评分办法等手段“量体裁衣”,排斥潜在投标人;严禁投标人以挂靠、借用资质、伪造业绩、相互串通等手段进行围标、串标;加强对招标代理和评标专家的管理,杜绝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评标专家不公正评标问题的发生;对投诉举报必须进行认真调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市发改委:负责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事项核准,负责国有资金投资重点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加强对业主单位、交易主体的行政执法监督。
2.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围标串标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加强对业主单位、交易主体的行政执法监督。
3.市财政局:负责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预算控制价的审定,参与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管。
4.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按各自职责,分别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5.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招标工作。
严格执行核准、备案、告知三项制度,按规定办理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手续,拟定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并召集相关部门人员讨论。
6.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工程交易、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提供场所、咨询和交易服务;制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项管理制
度,维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市场秩序;对进场交易的项目实行交易登记制度,接受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报名,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进场交易进行资格检验;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收集、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公告、公示等信息;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跟踪服务,对场内发生的违规违法问题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依规依法处理;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委托,对专家评委数据的维护、管理、使用工作,收集统计有关资料、数据,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7.市公安局:负责对投标人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8.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对国有资金投资领域中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据法律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9.市人民检察院: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重大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对参与投标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进行预防犯罪警示教育,对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行为予以查处。
10.市建委办:参与市级重大城市建设项目招标方案的监管。
11.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进行全过程监督,对招标投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三)项目实施过程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规定进行实施和管理。
施工、监理企业中标后不得转包、违法分包,通过虚假签证和变更设计虚增工程量,导致“低价中标、高价结算”问题的发生。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约定对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施工管理人员的更换和到岗情况进行有效的管理;规范管理工程财务,不得滞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或不按计划、合同、进度付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导致项目决算超预算。
工程设计的变更、概算的调整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必须建立、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量事
故、生态环境破坏事故隐患;必须按计划完成工程进度;必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和决算。
1.市发改委:负责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督、协调、指导和竣工验收等综合管理工作。
(1)对项目法人和工程进度、质量、资金等进行督查和考核;(2)参与签订《施工合同》,对项目建设计划的落实、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条款进行审核;(3)对建设项目计划和工程重大变更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概算调整和设计变更审批,变更投资估算超过10%的,业主单位须重新履行报批手续;(4)组织综合竣工验收。
2.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从业资格和执业人员的监管,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1)严格实行施工企业建造师、“五大员”押证上岗制度;(2)依法对建设过程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监督,督促监理单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3)严格建筑市场准入与清出,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曝光。
3.市财政局:负责对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和竣工决算进行监督。
(1)对工程项目施工图预算(标底)进行审核,防止人为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
(2)参与签订《施工合同》,对合同价款以及付款、结算方式等条款进行审核。
(3)对工程建设期间工程款支付和工程变更投资进行审核;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控制在工程价款70%以内。
(4)督促项目单位制定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确保资金不被挪用、截留和侵占。
(5)会同市监察局实施委派会计制度。
委派会计对工程财务、工程量和工程变更签证进行监督,凡工程变更金额达到1万元以上时,委派会计必须报告市财政局和市监察局。
(6)对工程预结(决)算进行审核,其出具的工程预结(决)算审核报告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竣工价款的依据。
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国有资金投资的交通运输基础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管。
5.市水利局:负责对国有资金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管。
6.市审计局:负责对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工程造价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工程项目在竣工决算审计前,工程款支付不得突破合同价款的80%,余款待竣工决算审计结束,竣工决算批复后,扣除质保金后结清。
审计结论与财政审核报告不一致时,财政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计结论调整。
7.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认真履行好业主在质量管理及安全管理中的职责;切实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同管理,督促他们履行好各自的工作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同时负责组织交工验收,并及时组织编制项目综合竣工验收报告,向综合验收组织单位提交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8.市建委办:负责市级城市建设项目的统筹、协调、指导工作。
(1)协调项目规划、设计、征地、拆迁、资金等问题。
(2)委托专家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城市项目涉及工程规模、工程造价等进行论证分析、审核把关。
(3)审核项目投资超过概算10%以上或概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等重大变更。
(4)会同有关部门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城市建设项目组织综合竣工验收。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审批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土地的使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报批和供地手续;征地拆迁必须合法、合规,补偿及时、足额到位,不得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足额交清,确需减免的应根据相关规范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不得简单以抄告单、领导批示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不得发生非法审批、非法供地、低价出让、未报即用、未批先用等问题。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会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负责对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
(五)城乡规划管理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土地出让(划拨)必须具有详细的规划条件、明确出让宗地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主要规划要求。
项目建设必须按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不得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和调整容积率。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对规划条件擅自变更的项目要及时予以纠正,依据法律法规对项目单位予以处罚。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后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需依照规划条件变更的有关程序重新予以审定。
四、建立工作机制
(一)完善项目监督管理机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中介机构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监督范围主要包括以下环节:项目立项、可研批复、项目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招标投标、项目施工、工程变更、项目决算、竣工验收等。
监督采用全程跟踪、重点督察、事中抽查、事后核查等方式进行。
1.全程跟踪。
国有资金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实行委派会计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2.重点督察。
对国有资金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点环节,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将派员督察,确保项目建设高效、廉洁。
3.事中抽查。
适时组成检查组,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过程进行抽查,及时纠正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4.事后核查。
项目竣工后,对投入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对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项目,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二)建立项目终身负责机制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实行终身负责制,从制度层面促使领导干部放弃短期行为,克服浮躁心理,注重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从项目决策、实施及结果均按照职责要求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对其终身负责,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造成重大损失的,将按照项目负责制的要求追究当时责任单位及领导干部责任。
(三)完善中介机构考评机制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改、审计、财政、建设、规划、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对中介机构进行考评,若发现中介机构在招标代理、工程管理中不按规范执业的行为,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在鹰潭政府网违法行为记录专栏予以公告,3年内不得参与本市范围内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协调配合有力,对招标代理机构、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有效监管,防止招标代理机构、评估机构、会计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回扣、分成、付管理费等方式争揽业务,不公平竞争,以及与委托单位、投标企业内外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问题的发生。
(四)健全联席会议机制
按照平等协商、讲求实效的原则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其他相关单位参加。
联席会议的主要工作任务:分析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商讨解决方案和办法;研究分析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就法律法规适用等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在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组织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和调研工作;通报项目建设方面的信息,交流项目建设方面的材料、文件。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或者成员单位要求,可以适时召开。
五、严肃工作纪律
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本部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强化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程序的单位及个人,本着“谁批准、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行问责,对违纪违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该部门及其相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实行问责:
1.对经营性土地、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规避招标拍卖挂牌的;
2.违规审批、出让土地和改变土地用途,低价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的;
3.在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中,不正确履行核查、监督职责的;
4.明知土地违法案件正在查处中,仍为其办理土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等手续的;
5.对欠交土地出让金的,无正当理由为其办理土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等手续的;
6.对以项目名义骗取土地的行为监管不力的;
7.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工程建设项目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该部门及其相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实行问责:
1.违规批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或者在审批环节中弄虚作假,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批准的;
2.违规审批或变更规划、提高建筑容积率的;
3.违规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手续、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
4.对擅自变更规划、提高容积率的工程建设项目,违规予以竣工验收的;
5.给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者办理房屋产权证手续的;
6.对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资金管理使用及严重超概算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力的;
7.在工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8.对工程建设市场监管不力,或者对违法建设行为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9.对借用他人资质进行招标、施工等行为查处不力的。
(三)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实行问责:
1.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的;
2.以各种方式规避招标的,或者设置不合理条件、提高资质等级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
3.未经立项审批、规划许可或者施工许可,规划放线的;
4.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房屋使用性质的;
5.不落实质量和安全责任的;
6.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中标承诺,中标后随意更换建造师、施工员、安检员或质检员的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或者不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7.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签证增加的工程造价未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和核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