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确认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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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01
内审事实确认书
内审项目名称:基建维修专项审计
主要内容:基建维修管理
拟稿人:雷丽刘明东拟稿日期:2011年9月20日
审核人:李玉奎审核日期:2011年9月20日
被审计单位及部门名称:农安县支行
2011年9月19日至20日,依据你行提供的资料,审计组对你行2009年度立项的基建维修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基本审计事实如下:
一、内控方面
(一)未委托工程质量监理,不符合《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二、预算、决算方面
(一)办公楼维修改造,未见“建筑工程预算书”,不符合《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二)工程概算未经审价机构审计直接报上级行审批。
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必须委托具备审计工程预决算资质的审价机构进行审计”的规定。
(三)竣工决算,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装饰工程决算书》,未逐项进行审核,不符合《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
条的规定。
三、工程管理方面
(一)办公楼维修改造,未见对拟建维修改造的必要性和技术性进行论证的资料,不符合《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办公楼维修改造,未见设计方案,不符合《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的确定未进行招标,未与施工图纸的设计单位(吉林省百洋装饰集团)签订协议,未组织监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消防、环保、单位对图纸进行会审,不符合《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四)未见“进场材料验收单”,不符合《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五)未组织设计、质检、规划、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参加的竣工验收,不符合《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六)未见施工单位技术人员(乙方住工地代表)马小丰技术资格证书。
(七)未建立“施工日志”,不符合《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八)施工档案未整理装订、集中管理。
请你处(科)在 1个工作日就本确认书提出书面确认意见并签章。
确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