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与道德主体——康德的主体理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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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与道德主体——康德的主体理论(一)
理性与道德主体
——康德的主体理论(一)
从某种意义上说,康德的哲学可以被称为“理性主义哲学”。
因为“理性”是康德哲学思想的基础和核心。
不论是《纯粹理性批判》,还是《实践理性批判》,抑或是《判断力批判》,全都是依据理性、运用理性并论证理性的杰作:纯粹理性为自然立法,靠的是理性;实践理性为自身立法,靠的也是理性;而判断力将纯粹理性与实践理性相连接,靠的还是理性。
因此,对理性的研究无疑是研究康德的主体理论之必修课。
虽然理性与主体的关系在康德的三大批判中均有涉及,但全面系统地阐述理性与主体之关系者,非《实践理性批判》莫属。
概而言之,康德的主体,其实是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领域人为其自身行为订立普遍法则,并自觉遵守普遍法则的道德主体。
而人之所以能成为这种道德主体全在于人的实践理性。
是实践理性使人超越感性世界而成为智性世界的成员;是实践理性使人能自立和自守道德法则,从而成为自律的存在。
一句话,是实践理性使人成为道德主体,从而使道德自由涌现。
因此,对康德的主体理论之探讨必须也只能从康德的实践理性入手。
一、理性使道德主体诞生
如果按照康德的三大批判来划分,康德笔下的人就有三种不同的主体身份:认识主体、道德主体和鉴赏判断主体。
认识主体虽然为自然立法,但却不能僭越思辨理性之界限,而只能在感性和知性世界范畴运作,因而不可能是自由的存在。
而鉴赏判断主体仅起到连接认识领域和道德领域之作用,因而也不是自由的存在。
唯有道德主体,基于实践理性所独有的突破思辨理性之界限的能力,而使本来处于感性和知性世界中的人一举冲入智性世界,从而成为自由的存在。
1、实践理性使人成为“智性世界”的成员
康德把人的存在分为三个层次,即感性层次、知性层次和理性层次。
康德说:“人们发现,在他们自身之内确实存在着一种把他们和
其他物件区别开,以至把他们和被对象所作用的自我区别开的能力,这就是理性。
作为一种纯粹自动性,理性甚至凌驾于知性之上,因为知性虽然也是自动的,而不像感觉那样仅包含因事物作用而引起的,从而是被动的表象。
然而知性活动所产生的概念,只能用于使感觉表象隶属于规则,把感性表象结合于意识之中,如果离开这种感性的运用,知性就不能思维。
与此相反,理性在理念的名义下表现了纯粹的能动性,它远超过所提供的东西,并证明自己的主要职责就是区分感性和知性世界,这也就给知性自身划定了界限”。
按此划分,在感性层次,人仅仅是通过感觉和意识,被动地获得事物的表象之存在。
在这个层次上的人仅仅是相对于客体事物而立,并对客体事物有所感悟的“主体”。
我们可以将其称为“感性主体”。
“感性主体”只能反映客体,但不能反作用于客体,因而并不能构成主体。
而在知性层次,人在知性世界所具有的概念、范畴等为表象归纳出其所遵循的规律。
此即“为自然立法”的过程。
我们可以将这种为自然立法者称为“认识主体”。
认识主体虽然为自然立法,但其对自然的认识仍然仅仅限于自然的表象,而不可能认识自然的实质。
因而他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主体”。
最后,在理性层次,人超越了感性世界,并凌驾于知性之上,而作为一种纯粹的自动性,“在理念的名义下表现了纯粹的能动性”。
什么是超越了感性世界,并凌驾于知性之上的“纯粹的自动性”和“纯粹的能动性”呢?这实际上指的是不受感性因素所影响的理性的自发性。
这种自发性只属于智性世界的成员之理性。
于是,超越感性世界,成为智性世界的成员便成为康德所论述的“道德主体”成立的前提条件。
何为“智性世界”?康德认为,“智性世界”只能从否定的意义上来理解。
因为,智性世界既然超脱于感性世界,就既不可能作为感觉的对象被感知,也不可能作为表象被知性所理知,因而也就无法被认识,更无法给出肯定的表述。
它只能从否定的意义被表述,即:智性世界就是不受时空限制,不被因果律支配的世界。
人作为生存于感性世界的存在,如何能进入这样的智性世界呢?康德认为,这完全凭借着理性:“无论这是纯然感性的对象(适意的东西)还是纯然理性的对象(善的东西),理性都不服从那种经验性地被给
予的根据,不遵从事物在显象中展现出来的那种秩序;而是以完全的自发性按照理念给自己造成一种独特的秩序,让经验性的条件适应这种秩序”。
此处,康德告诉我们进入智性世界的两个条件:其一,“不服从那种经验性地被给予的根据,不遵从事物在显象中展现出来的那种秩序”,也即完全摆脱感性世界的影响。
我将此称为“独立性”;其二,“以完全的自发性按照理念给自己造成一种独特的秩序”,也即无制约地开始一个秩序。
我将此称为“自发性”。
但是,作为感性世界的成员又是如何满足这两个前提条件而成为智性世界的成员的呢?康德给出的答案如下:
就满足独立性的前提条件而言,首先,因为人有理性,而理性就其本身的性质而言就是独立于感性世界的。
“这个行动主体按照其理知的性质不会从属于任何时间条件,因为时间只不过是显象的条件罢了,但却不是物自身的条件。
在这个主体里面,不会有任何行动产生或者消逝,从而它也不会从属于一切时间规定、一切可变事物的规律,即凡是发生的东西,都在(在先状态的)显象中有其原因。
一言以蔽之,它的因果性如果是理智的,就根本不处在使得感官世界中的事件成为必然的经验性条件的序列之中”。
也就是说,理性本身就是超越感性世界的存在,因为它本身就是没有任何显象,不存在于时空中,因而也不受时空限制,不受时空中的因果律支配的存在。
人拥有理性,这本身就决定了人有超越感性世界,独立于感性世界之可能。
其次,理性作为智性世界的立法者,必然具有抵制一切感性的诱惑和影响之能力:“这就是为什么人们要求有一种意志使他们不去重视仅仅属于欲望和爱好的东西,并且认为,在行动的时候排除一切欲望和感性的诱惑,对他们来说不但是可能,而且是必须的。
这些行动的原因就在作为理智的他们之中,就在按照意会世界的原则的行动和结果之中,在意会世界中只有理性,只有独立于感性的纯粹性才是立法者”。
作为意会世界的立法者,理性只会按照意会世界(即超感性世界的智性世界)的原则而行动,因此它必然会有排除一切感性诱惑的能力。
但是,理性又是如何成为智性世界的立法者?这个智性世界的立
法者所立的又是什么样的法则?所立之法又是如何成为处于感性世界的人们之行为法则的呢?我们先来看两段康德的论述:
“由此可见,第一,全部道德概念都先天地坐落在理性之中,并且导源于理性,不但在高度的思辨是这样,最普通的理性也是这样。
第二,它们决不是经验的,决不是从偶然的经验知识中抽象出来的。
第三,它们作为我们的最高实践原则,于是,在来源上具有了纯粹性,并且赢得尊严。
第四,若是有人往这里搀杂经验,那么,行为就在同等程度上失去其真纯的作用和不受限制的价值。
第五,从纯粹理性中汲取道德概念和规律,并加以纯净的表述,以至规定整个实践的或者纯粹理性知识的范围,也就是规定整个纯粹实践理性能力的范围,不仅是单纯思辨上的需要,同时在实践上也是极其重要的。
在这样做的时候,不能使这些原则从属于人类理性的某种特殊本性(虽然思辨哲学允许这样,但有时甚至必须这样),而是一般地从有理性东西的普遍概念中导引出道德规律来,因为道德规律一般地适用于每个有理性的东西”。
“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永远普遍的立法原理”。
从上述两段论述中,我们可以归纳出康德对上述问题的回答:
1、理性之所以能成为智性世界的立法者,是因为普遍法则先天就存在于理性中,它是从理性中的普遍性概念导引出来的。
由于普遍法则先天就存在于理性中,因此它完全并纯粹来源于理性,不掺杂半点经验;即:普遍法则既不源于对任何经验知识的抽象,也不源于人类的某种特殊本性,而是纯粹导源于理性。
不仅其来源具有纯粹性,而且对其的表述也应是纯粹的;
2、理性所立之法是“普遍法则”,即:“作为我们的最高实践原则”的“道德概念和规律”,也称“道德法则”。
3、理性所立之法之所以能成为处于感性世界的人们之行为法则,是源于理性对“应当”的考虑,即:每个人的理性在决定其行为准则时,都必须考虑到“你的行为所依从的准则,需在自身中包含着固有的、对每个有理性的东西的普遍有效性”。
也就是说,“不论做什么,
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永远普遍的立法原理”。
通过对这个“应当”的考虑,理性在为行为决定准则时,就必然会发现普遍法则。
也就是说,理性只要考虑自己的行为准则能否普遍适用于一切的他人,就能甄别出普遍法则来。
简而言之,人是因为理性而意识到普遍法则的,人也是因为理性才可能将普遍法则自立为自己的法则。
就满足“自发性”的前提条件而言,独立于感性世界,只是自由的消极方面,然而,“人们不可以把它的这种自由仅仅消极地视为对经验性条件的独立性(因为这样一来,理性的能力就不再是显象的原因了),而是要也积极地通过一种自行开始事件序列的能力来描述它,以至于在它里面没有任何东西开始,而是它作为任何任性行动的无条件的条件,在自身之上不允许任何在时间上先行的条件,然而,它的结果毕竟是在显象的序列中开始的,但绝不能在其中构成一个绝对最初的开端”。
这段话表述出自发性的三层含义:
1、自发性是自行开始事件系列的能力;
2、自发性是任何行为的无条件的条件;
3、自发性是行为的原因。
这三个层次实际上说的是一回事,即:行为的无制约的决定因。
换句话说,自发性就是自发地自行决定行为。
人的行为是感性世界的一种显象,因此,可以在感性世界中找到各种各样的行为原因:生理的、心理的、自然的、社会的等等。
然而,感性世界的原因永远只是因果链中的一环,其原因之上还有原因,直至无穷。
因此,由感性世界的原因所引起的行为,永远是他律的和被决定的,因而绝对是不自由的。
人必须先有自发地自行开始行为的能力,也即自发地作为行为的无制约的决定因,无条件的条件,人才有可能成为自己的行为之主人。
也就是说,人虽然不能成为其存在的原因,但却可以成为其行为的原因。
但假如人的行为之原因是感性的,即是源于感性世界的各种原因,则人就是感性世界因果链上的一个存在,而不是其行为的主体。
只有其行为的原因是无制约决定因,人才成为其行为的主体。
而这个无制约的决定因只能来自于理性,来自理性所确立的道德法则:“它,
即理性,对人在一切时间状态中的一切行动都是在场的,都是一回事,但它自己并不在时间中,并不陷入一个它之前并不在其中的新状态;就这种新状态而言,它是规定者,但却不是可被规定者”。
这个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的不可被规定的规定者,就是行为的无制约的决定因。
至此,我们终于发现,康德的主体其实并不是在存在论意义上之主体,而仅仅是在行为论意义上的主体。
因为康德并不强调人的存在的自因性,而只是强调人的行为的自发性,即摆脱了一切感性原因而以无制约的决定因——理性——自发地开始一个行动。
因此,康德的道德主体,实际上只能被称为行为主体——他是一种追求行为的自发性,即以道德法则指导行为的主体。
(摘自潘志恒著《主体与存在》一书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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