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沪高速铁路外方质量代表管理及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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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京沪高速铁路
外方质量代表管理及考核办法
(2008年2月28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京沪高速铁路建设外方质量代表工作,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176号)、总指《工程咨询管理及考核办法》和《工程监理管理及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方质量代表应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对全线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参与重要技术和重点工程咨询,维护业主的利益,并接受业主和铁道部质量安全监督站的监督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工程咨询中外方质量代表的管理及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外方质量代表在咨询项目部设置外方质量代表室,在工程咨询项目部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首席质量代表负责制,对其外方质量代表工作负责。
第五条外方质量代表职责
1.对关键工程(序)进行现场监理或专题质量监理指导。
2.对全线监理业务工作提出专项培训计划,经总指批准后负责实施;
3.代表总指对全线监理工作每月进行一次巡检,提交专题巡检报告,并对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提出意见,经总指批准后监督实施和验证。
4.参与重要技术问题和重点工程的咨询;
第六条总指对外方质量代表工作进行管理与考核,总指技术质量部负责实施;指挥部负责外方质量代表在本管段内工作过程的管理与考核。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七条咨询联合体应根据工程进展或总指要求及时安排相关专业质量代表进场。
达到中国后7天内,应将外方进场人员报总指核备。
第八条编制工作大纲和实施细则。
(一)工作大纲
在签订合同30天内,就以下主要工作内容分别编制工作大纲,经咨询项目经理审核,报总指批准后实施。
1.协助咨询。
根据联合体协议,就参与或协助咨询的单项技术、重点工程施工方案等提出工作大纲。
2.质量控制。
根据全线监理标段划分和工程特点,就全线监理工作监督、现场质量巡检和工程质量控制提出工作大纲。
3.专项工程监理指导。
根据工程实际和总指要求,就某段单项工程的监理进行指导,推广和引进先进的监理理念和管理模式,起到示范作用。
4.监理专项培训。
结合监理工作实践和国内监理情况,提出对全线或某标段的监理进行专项培训的大纲。
(二)实施细则
根据总指批准的工作大纲,分别编制实施细则,在工作大纲批准后21日内或专项工作实施前14天编制完成,经首席质量代表审核、报总指核备批准后实施,并报咨询项目经理核备。
第九条监理管理用表TA、TB、TC类和监理日记(志)按《京沪高速铁路监理和施工用表》第一册中的规定格式执行,其它管理用表自行制定,报总指核备。
第十条日常工作管理。
(一)外方质量代表与中方相关方来往文件均以中文为准,配置的翻译人员要确保其翻译水平,保证交流畅通、文牍质量高。
(二)根据总指管理规章,制定工作制度,建立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工作责任。
(三)外方质量代表人员在施工现场工作时,必须统一着装并佩戴明显的标志(如安全帽、工作服、胸卡等)。
(四)外方质量代表人员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严格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做到严格自律,秉公办事。
第十一条工作例会
(一)外方首席质量代表每月要组织外方质量代表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形成会议纪要,报联合体牵头单位备案;
(二)外方质量代表每月应至少参加一次一个中方监理标段的监理项目部工地例会,必要时可派专业质量代表参加监理组工地例会或专题监理例会。
第十二条过程监督检查
(一)外方质量代表每月对全线施工过程进行一次巡检,主要抽
查以下两个方面内容。
1.监理行为
(1)各监理单位的监理程序是否规范合理,现场监理人员行为是否规范。
(2)现场监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巡检、旁站和工序验收,平行检验和见证检验是否按要求进行,检验频率是否符合要求。
(3)监理日记(志)、检查记录是否规范,对问题整改情况是否进行验证,问题是否得到及时纠正和闭合消项。
2.施工过程情况。
主要监督工序质量、安全和环保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二)外方质量代表在进入各指挥部管段进行过程巡检前,应至少提前4小时电话通报指挥部联系人;对现场发现的紧急问题应及时告诉责任单位整改,并报告指挥部,重要问题的应同时向总指报告。
(三)巡检完后7日内向总指提交专题巡检报告(同时抄送联合体牵头单位),对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要提出解决方案或意见,并经总指批准后监督实施和验证。
第十三条专项质量监理工作
(一)根据总指或指挥部要求,进行关键工程或工序进行现场专项监理或指导。
(二)根据各标段实际情况,编制关键工程和工序现场监理或指导计划,并经所属指挥部审核后实施。
第十四条监理培训工作
(一)根据总指或指挥部要求,对全线监理相关工作进行专题培
训。
(二)根据各标段监理工作情况,编制专项监理培训计划,并所属指挥部审核后实施。
第十五条工作月报
外方质量代表对每月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工作月报(含巡检报告主要内容)提交咨询项目部,并于下月5日前报总指核备。
第十六条人员请假和变更
(一)人员请假
请假人应提前7天向批准人提出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1.首席质量代表离开项目2天及以上时,应经项目经理审核,报总指批准;专业质量代表离开项目2天及以上时,应经首席质量代表审核,报咨询项目部经理批准。
2.外方质量代表离开中国,至少提前14天经咨询项目部经理审核,报总指批准。
(二)人员变更
外方质量代表变更人员时,外方单位一般应提前21天向批准人提出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1.首席质量代表变更时,应经联合体牵头单位审核后报总指批准;
2.专业质量代表变更时,应首席质量代表审核后报联合体牵头单位批准,并应报总指备案。
第四章信用评价考核
第十七条信用评价考核
(一)每半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两种方式,评价内容和标准按附件1执行,满分300分,实行扣分制。
(二)平时考评由指挥部组织,每季度一次。
(三)集中考核由总指技术质量部组织,分别于6月和12月下旬实施。
(四)平时考核成绩平均分的50%与集中考核评分的50%之和,作为外方质量代表的当期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信誉考核标准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一)甲级标准:考核得分在270分(含)以上;
(二)乙级标准:考核得分值在210分(含)至270分(不含);
(三)丙级标准:考核得分在210分(不含)以下的。
第五章违约处理
第十九条根据铁道部铁办〔2007〕35号《关于建立铁路建设项目激励约束考核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京沪高速铁路建设管理实际,依据考核结果,咨询费用支付按下列标准进行。
1.支付标准:考核等级为甲级时,按合同约定当期合同价款的100%予以支付,即支付当期全额合同价款;考核等级为乙级时,按合同约定支付当期合同价款的95%予以支付,其5%按违约金扣留;考核等级为丙级时,按合同约定支付当期合同价款的90%予以支付,其10%按违约金扣留。
2. 每个评价考核期的咨询费用为合同约定该考核期内应支付
的费用。
第二十条总指发现外方质量代表人员有以下行为时,有权要求咨询项目部将其清退出场并更换人员:
1. 擅离职守,给施工或监理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
2. 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明显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
3. 发生违法行为的;
4. 不参与牵头单位组织的重要技术或重点工程咨询的。
第二十一条人员变更及其它违约问题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附件
(一)京沪高速铁路外方质量代表信誉考评标准(附件1)。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总指技术质量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评分人:
京沪高速铁路
外方质量代表信用评价考核评分记录
咨询单位:
检查日期:
铁道部京沪高速铁路建设总指挥部编制
附表1
外方质量代表信誉评价评分表(1)
外方质量代表信誉评价评分表(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