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空自然资源开发国际法分析(王国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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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空自然资源开发的国际法分析
Analysis of Exploitation over Natural Resources in Outer Space on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Law
王国语
2015年1月
摘要
关于外空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开采,国际空间法尚无专门具体的规定。

已有的规定大多为原则性的,或者存在模糊性。

而国际社会对于外空自然资源开发的关注度在不断提高。

美国的一些私人实体近年来已经开始制定开发外空自然资源,特别是小行星自然资源的商业计划。

与商业遥感、商业发射相比,外空自然资源的商业开发属于“非传统”的空间商业活动,这将引发国内法层面、国际法层面一系列的问题。

一方面,现有的国际空间法体系是否足以调整外空自然资源的开发活动?另一方便,如果不能,国际空间法该如何发展和完善?
本文从外空自然资源的定义和法律性质、外空资源自然开发的主体、外空自然资源开发与国际空间法中的自由探索利用外空原则、不得据为己有原则的关系、外空自然资源开发国际制度的构建以及对中国的启示等几个方面来进行了论述,最后就中国的应对提出了战略构建以及具体措施两个层面的建议。

与将外层空间、天体及其资源据为己有不同,通过开采、提取的方式将不动产转化为动产,在《外空条约》的不得据为己有原则下是被允许的。

由于对上述土地没有无条件继承及处分的权利,在《外空条约》确立的制度下,进行上述外层空间活动的私人有“企业权”,即探索和利用月球的自然资源。

至于地外资源,其所有权与付出劳动力开采它们的行为者有关联。

关于所有权问题,可以说将地外物质商业化的权利已经被纳入了国际习惯法。

美国法律明确规定阿波罗任务取回的样品属性是财产,而由苏联探测器提取的物质已经合法地进入了自由市场。

虽然《月球协定》还远未达到被普遍认可的程度,它仍然在阿波罗任务和月球任务之后发展了部分国际习惯法。

鉴于其总体而言自由度较低,毋庸置疑,该协定允许的事项必须也为《外空条约》所允许。

《月球协定》明确了在不得据为己有原则中物质与土地的差异,允许对所提取的自然资源、采集的科学样本以及支持任务所利用的物质享有所有权。

《月球协定》没有规定在相关的国际制度建立之前不得对月球资源进行开发。

除国际空间法对地外物质所做的规定外,各国关于陨石的所有权的规定也不尽一致。

一系列相互冲突的制度的存在反映出,关于地外物质所有权的问题,全球缺乏法律上的统一性,并且要寻找一个被普遍接受的有关地外物质样本和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问题的解决方案也相对较为困难。

在考虑外层空间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问题时,必须考虑到从外层空间提取的物质的法律状态。

虽然国际法的主体和非主体并不因为继续而当然地拥有外层空间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但在共有制度下,不得据为己有原则仍然消极地允许通过提取等方式将不动产转化为动产,前提是要区分对外层空间、天体的据为己有和对外层空间自然资源及物质的占有。

为了保证外空自然资源开发活动的有序开展,建立相应的国际制度是必要的。

建立外空自然资源开发国际制度的途径有三:通过国际协议、通过加入《月球协定》并修改相应内容或通过制定新的的外空商业活动国际条约。

现阶段,通过国际协议和国际合作来进行外空资源资源的开发活动,是最为可行和现实的。

通过协议安排参与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争端解决方法,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外空自然资源开发活动的有序、安全、公平、合理和效率的开展。

关于外空自然资源的开发,中国无论从战略、技术、政策还是法律层面,都应当予以积极的应对。

这是中国发展积极外空战略的需要,是争取一个有利的国际规则环境的需要。

基于战略制约的需要,中国可考虑从严解释现有的国际空间法规则,制造不利于外空自然资源开发的国际规则舆论环境,使美国在制定相关的国内立法和鼓励私人实体开展相关开发活动的问题上,有所顾忌。

中国应当结合航天整体规划,制定关于外空自然资源开发的整体应对战略,分别是国际层面的遏制战略和国内层面的促进战略。

同时,中国应当积极参加国际平台相关工作组和相关机构的谈判和工作,积极参加相关议题的探讨,并在政策、立法、管理和基础研究等方面制定专门的应对安排。

关键词:外空自然资源开发;行星开采;不得据为己有;国际制度
Abstract
The conversion of immovables into movables through exploitation and extraction is permitted under the non-appropriation principle of Outer Space Treaty, a distinction being drawn between the appropriation of outer space and the appropriation of celestial bodies and materials thereon. Under the Outer Space Treaty regime, private actors are entitled to explore and exploit the natural resources of the moon, i.e. enterprise rights, lacking fee simple ownership over the land thereof.
Ownership of extraterrestrial materials vests in those who supported their removal, via the labor invested in extracting. As an attribute of property rights, the right to commercialize extraterrestrial material has become customary norms of international law. United States has explicitly qualified samples from Apollo mission as property, whereas material extracted by Soviet probes has lawfully entered free market under domestic law.
Although the Moon Agreement is far from being generally accepted, it did codify some of the customary law developed after the Apollo and Luna missions. Given its lesser liberalism as a whole, it results a fortiori that what is allowed by international documents must be permitted also by Outer Space Treaty. The Moon Agreement clarifies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material and territory in the matter of non-appropriation, permitting ownership of extracted resources, the collection of scientific samples and that of materials for in-situ support of missions. The agreement imposes no moratorium on the exploitation of lunar resources pend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ternational regime.
While outside the material jurisdiction of international space law, domestic law is far from being homogenous, with regard to property rights over meteorites. The existence of contrasting regimes reflects both the lack of uniformity in approaching property rights throughout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nd the difficulty in finding a world-wide acceptable solution to the issue of ownership concerning extraterrestrial sample and mineral resources.
Key words: Outer space resources exploitation; Non-appropriation principle;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tional regime; China’s response
目录
第1章外空自然资源开发的国际动态及其法律问题 (1)
1.1 外空自然资源开发的国际动态 (1)
1.1.1 美国 (1)
1.1.2 欧空局 (3)
1.1.3 加拿大 (4)
1.2 外空自然资源开发引发的法律问题 (4)
1.2.1 国内法层面面临的法律问题 (4)
1.2.2 关于小行星所有权的案例 (9)
1.2.3 国际法上的挑战 (9)
第2章外空自然资源的定义与法律性质 (12)
2.1 外空自然资源的定义 (12)
2.2 外空的法律性质 (12)
2.2.1 《外空条约》中对外空的定性 (13)
2.2.2 外空是公共空间(区域):学者的观点及国际法相关规定 (14)
2.3 外空自然资源的法律性质 (16)
第3章外空自然资源开发与自由探索利用外空原则 (19)
3.1 该原则赋予了外空自然资源开发的权利 (19)
3.1.1 探索和利用的自由 (19)
3.1.2 进入天体的自由 (20)
3.1.3 科学调查的自由 (21)
3.2 该原则设定的限制 (22)
3.2.1 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 (22)
3.2.2 全人类的事情 (23)
3.2.3 平等基础上的自由 (25)
第4章外空自然资源开发主体的国际法规定 (26)
4.1 如何理解“在外层空间”? (27)
4.2 如何理解“本国活动”? (27)
4.3 如何理解“国际责任”? (29)
4.4 如何理解“有关缔约国”? (30)
4.5 如何理解“批准和不断监督”? (30)
4.6 如何理解国际组织对空间活动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31)
第5章外空自然资源开发与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33)
5.1 《外空条约》中的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33)
5.1.1 “国家据为己有(national appropriation)”的含义 (33)
5.1.2 “国家据为己有”的途径 (34)
5.1.3 “不得据为己有”的对象 (35)
5.2 《月球协定》中的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36)
5.2.1 “不得据为己有”的对象 (36)
5.2.2 “不得据为己有”的例外 (37)
5.3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39)
第6章外空自然资源开发国际制度的构建 (40)
6.1 《月球协定》中的国际制度 (40)
6.1.1 理论基础:人类共同遗产原则 (40)
6.1.2 主要宗旨和原则 (41)
6.1.3 具体内容:告知义务、处置权保留 (42)
6.1.4 国际制度建立程序:审查会议 (42)
6.2 关于建立外空自然资源开发国际制度的构想 (43)
6.2.1 建立外空自然资源开发国际制度的必要性 (43)
6.2.2 建立外空自然资源开发国际制度的途径 (44)
6.2.3 外空自然资源开发国际制度的基本内容 (46)
第7章有关中国对策的建议 (47)
7.1 中国现状 (47)
7.2 中国采取应对的必要性和总体应对战略设计 (48)
7.2.1应对的必要性 (48)
7.2.2 整体应对战略 (49)
7.3 国际层面的具体应对措施 (50)
7.3.1 联合国平台 (50)
7.3.2通过国际协议 (51)
7.4国内层面的具体应对措施 (52)
第1章外空自然资源开发的国际动态及其法律问题
1.1 外空自然资源开发的国际动态
未来人类的空间活动计划中,外层空间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将成为各国重点关注的问题,美国、欧空局等空间大国和国际组织已经从国家实践、空间政策、国际合作等方面成为了身体力行的先驱。

由于在现行的国际空间法法律制度中,外层空间自然资源的权属状态仍然面临法律空白,这就给外层空间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空间大国对外层空间自然资源开发的投资以及发展中国家对空间活动的参与热情。

要对外层空间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进行国际法层面的分析,必须明确当下的国际动态,考虑到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体现法律的前瞻性。

1.1.1 美国
空间活动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推动国家科技进步方面,还是国家安全和社会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

美国在其《国家空间政策》中指出,对外层空间的利用正在逐渐改变社会的各个方面,因此美国将继续致力于维护其作为空间大国的角色。

1
空间基金会出版的《2014年空间报告:全球空间活动权威指南》指出,2013年全球“空间经济”为3141.7亿美元,同比去年增长百分之四。

该年度报告展示了由政府、私人实体和消费者有关空间活动的支出。

根据该报告,这份空间经济数据由以下部分组成:一,商业基础设施和支持行业,37%(1174.9亿美元);二,商业空间产品及服务,39%(1225.8亿美元);三,美国政府空间预算,13%(412.6亿美元);四,非美国政府空间预算,11%(328.4亿美元)。

2
1.1.1.1 商业空间政策
在商业空间活动中,政府一直在各个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从建立监管政策到直接从私营企业购买服务。

例如,政府与商业遥感卫星公司签订合同以购买数据或进行融资以制造和发射卫星。

1/kjxx/kyys_show.asp?newsid=68972 [2014-09-16]
2/commercial [2014-05-26]
数十年来,美国商业空间政策一直是美国国家空间政策的一部分。

2010年,美国总统奥巴马发布的国家空间政策取代了前任总统布什于2006年发布的国家空间政策。

32013年11月21日,奥巴马政府进一步发布了国家空间运输政策。

在有关商业空间活动的主要政府部门中,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商业空间运输办公室的职能是对商业空间发射业务进行调整和促进,联邦通信委员会负责分配商业卫星系统的无线电频率和颁发许可证。

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则负责对商业遥感卫星颁发许可。

1.1.1.2 私人实体实践及计划
美国国内有许多公司都积极投身于航空航天领域,开展空间部分的私营业务。

波音、洛克希德•马丁、诺斯洛普•格鲁门是三大航空航天公司,其中波音和洛克希德•马丁共同设立了“联合太空联盟”与“联合发射联盟”,分别进行太空飞船的运营和“宇宙神-5”、“德尔塔-4”运载火箭的发射。

目前,联合太空联盟正在首手尝试其它领域的空间运营计划。

制造太空飞船、提供发射服务的公司主要有Aerojet Rocketdyne和SpaceX 等等,其它提供有关空间的产品和服务的公司主要有DigitalGlobe和DirecTV。

4
美国谷歌公司联合创始人拉里•佩奇、执行董事会主席埃里克•施密特、知名导演詹姆斯•卡梅隆及其他投资者共同成立了一家空间探索公司“行星资源”(Planetary Resources),该公司计划从地球附近的小行星上开采贵金属。

行星资源公司于2012年4月宣布,将着眼于研发和销售廉价的机器人空间采矿飞船。

行星资源公司联合创始人皮特•戴尔曼迪斯和埃里克•安德森表示,一项针对地球运行轨道的探测实验任务将在近年进行,预计在5到10年之内,行星资源公司的业务将扩张至向各大矿业勘探机构出售地球运行轨道观察平台、矿物探测服务等项目。

行星资源公司计划从小行星入手对近地天体进行矿物开采,探查飞近地球的数以千计的小行星,并尝试从小行星上提取矿物原料。

除贵金属和矿产资源外,行星资源公司还计划采集小行星上可能存在的水资源,以在未来对飞船进行燃料补充,甚至在天体上建立空间基地。

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和其它探索太空组织也有可能使用行星资源公司的技术。

行星资源公司的初步任务是开发新技术,降低空间探索成本,尤其是机器人探索任务。

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的科学家表示,随着技术的进步和自然资源的减少,空间3/the-press-office/fact-sheet-national-space-policy [2014-11-03]
4/commercial [2014-05-26]
采矿在本世纪晚些时候可能将变得有利可图。

目前,行星资源公司尚未透露空间采矿任务的预计时间与采矿对象。

5
2012年5月,由美国SpaceX公司制造的“龙”号运载火箭首次实现了由私营部门向空间站运输货物。

同年10月10日,SpaceX公司向国际太空站发射了与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签订的合同中后者购买的第一艘飞船,该飞船于10月28日携带科学实验和生物样本返回。

基于成功的先例,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通过其“商业乘员运输能力”计划,向SpaceX公司和波音公司分别提供了26亿美元和42亿美元的资金支持,以继续发展载人航天和空间货物运输计划。

6
2012年12月11日,一批前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的高级管理人员创立了一家名为Golden Spike的私人公司,致力于提供月球旅游服务。

创始人之一的阿兰·斯特恩表示该公司主要市场用户是国外航天机构。

由于未来的空间旅游不可避免地涉及空间站点、基地等问题,该公司的计划将必然涉及对外层空间自然资源的提取。

目前月球旅游仍然不具有即时的可行性,但该公司已经对月球旅游的游客数量和基本开支做出了预估。

7
1.1.2 欧空局
作为有二十个成员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欧洲空间局可谓探索与利用外层空间方面的国际合作典范。

各成员国通过欧洲空间局进行彼此间的合作,而欧洲空间局作为一个整体,与其他政府间或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等合作伙伴进行合作。

从前者来看,欧洲空间局被视为成员国之间的国际合作机制,而在后一种情况下,欧洲空间局又是国际合作机制的参与者。

如今,欧洲空间局在所有主要外层空间领域开展空间活动和计划,包括空间科学、机器人探索、对地观测、导航、通信、发射器、技术、运作和载人航天。

目前,约80个计划正在同时执行。

在近地天体的着陆尝试方面,在欧洲空间局的主导下,乔托号于1986年进行了首次彗星低空飞越。

2005年,惠更斯号进行了首次火星外天体表面软着陆。

欧洲空间局正在着手实施的罗塞塔号计划的目的是在彗星上进行首次着陆,
5/news/space/2013-01/31/content_27845590.htm [2014-05-27]
6/news/show.php?itemid=3805 [2014-06-02]
7/98861/golden-spike-to-offer-commercial-human-missions-to-the-moon/ [2014-06-02]
预期将于2014年之后达成,对小行星和彗星的自然资源利用可以说是指日可待。

8
1.1.3 加拿大
加拿大与美国进行了多项空间任务的合作,其中不乏为探索和利用外空自然资源所做出的准备。

2007年7月16日,加拿大太空署签订了《凤凰号火星探测任务合作协议》。

根据该协议,加拿大太空署为美国航空航天局的凤凰号火星任务提供气象站,包括新型的激光大气传感器。

该任务于2007年8月4日启动,载有加拿大仪器的凤凰号火星探测器自身于2008年5月25日在火星着陆。

该任务中涉及的探测器于2010年停止运作,但两国之间的合作并没有结束。

2011年11月1日,加拿大太空署和美国航空航天局签订了《火星科学实验室任务执行部署》。

在此执行部署下,加拿大太空署同意为该任务提供一种名为阿尔法粒子X射线分光计的科学工具,并支持加拿大研究员为此任务工作。

2013年,加拿大太空署与德国航天局签订了一项有关空间科学和技术合作的框架协议。

该协议的内容包括一系列一般法律原则,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原则将在双方均认可的利益领域对其双边合作进行规制,包括空间探索系统,如机器人、探测车及光学系统等等。

9
1.2 外空自然资源开发引发的法律问题
1.2.1 国内法层面面临的法律问题
各国国内空间法律政策尚无关于外空自然资源开发,特别是商业利用的规定。

与商业发射、商业遥感等传统空间商业活动相比,外空自然资源的开发属于“非传统”的空间商业活动。

空间活动,包括空间商业活动,应当在国家有效的管理框架下进行。

管理框架可以体现为法规、政策、管理文件等多个层次。

目前,关于外空自然资源的开发,尚无国家颁布专门的法规、政策或管理文件。

即便是空间商业管理制度最为发达的美国也不例外。

下面的分析主要以美国为例。

对于美国的空间活动主体,特别是私人实体而言,8/pdf/limited/c2/AC105_C2_2014_CRP28E.pdf [2014-04-01]
9/pdf/limited/c2/AC105_C2_2014_CRP25E.pdf [2014-04-01]
没有相关的法律政策支持,意味着开发外空自然资源面临着法律的不确定性。

在没有法律政策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开展外空自然资源的开发活动将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此外,这种不确定性会极大影响私人实体的融资能力,因为缺乏授权,它们没有充足的理由说服投资者对相关活动进行投资。

投资者会尽量规避政策法律上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这种情况下,在一些私人实体的推动下,一些学者起草拟定了一个《小行星法提案》,试图通过立法授权私人实体开发外空自然资源,并获得相关资源的所有权,从而满足私人实体的立法需求。

2014年7月10日,美国众议院科学、空间和技术委员会对《小行星法提案》进行了公开审议,在征集听取了多方意见后,没有批准该提案。

美国私人实体的外空自然资源开发计划暂时遇到了挫折,再次提案审议要等到2015年进行。

下面对该提案的主要内容涉及到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

1.2.1.1 管理主体问题
外空自然资源开发国内立法首先需要解决的是管理主体的问题。

国际空间法规定了国家对于本国空间活动的管理义务。

空间本身是国际法概念下的公共领域,10但美国作为《外空条约》的缔约国,有义务对非政府实体在外层空间的活动进行授权及持续不断地监督。

11对此,美国的实践通过联邦许可规定得到了体现,例如,美国为发射国并发射进入外层空间的物体,须以美国名义登记,并受美国法律管辖。

此时,国会并没有授予任何机构“在轨权力”。

联邦航空局有权对发射和再入进行许可,但无权许可私人实体发射在轨停留的物体。

12
空间行业已经明显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例如轨道碎片和空间运输管理等等。

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颁布了一项技术标准,旨在将空间物体停止运行后的寿命限制在25年。

13联邦通信委员会将这一标准作为其颁发卫星许可的正式规则,14还要求许可申请
10Treaty on Principles Governing the Activities of States in the Exploration and Use of Outer Space, Including the Moon and Other Celestial Bodies, opened for signature Jan. 27, 1967, 18 U.S.T. 2410, 610 U.N.T.S. 205 Art. III.
11Id. Article VI.
12Timothy Robert Hughes & Esta Rosenberg, Space Travel Law (and Politics): The Evolution of the Commercial Space Launch Amendments Act of 2004, 31 J. Space L.1, at 49-50.
13NASA, Process for Limiting Orbital Debris, NASA-STD-8719.14 (with Change 4), NASA, Washington, D.C., 2009, available at /office/codeq/doctree/871914.pdf.
14In the Matter of Mitigation of Orbital Debris, Second Report and Order, 19 FCC Rcd 1157, paragraphs 84-85 (2004). See /edocs_public/attachmatch/FCC-04-130A1.pdf; Federal Register publication, 69 FR 54581, 54585 (September 9, 2004).
人提交一份规划,以避免卫星寿命结束时脱轨产生空间碎片。

关于任务结束后空间物体的处理问题,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按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式决定是否同意商业遥感的许可申请。

15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顾问委员会的行星保护小组委员会建议对商业空间活动进行审查,以防止产生污染。

16
明确管理主体的前提是需要确定哪些联邦机构与私人实体对小行星资源的开发利用有关,并明确各机构的具体职能。

在《小行星法提案》中,确定机构管辖权的唯一标准是“适当性”,17但它不指令谁能决定哪些联邦机构是“适当”的机构。

管辖权异议是联邦日常行政管理不时会遇到管辖权异议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比较复杂,需要很长时间来解决。

在一般情况下,联邦机构可以利用它们的地位和总统行政命令赋予它们的权力来达成有关协作活动及范围的协议,例如机构间协议、谅解备忘录等等。

然而,这些协议应保持在较高的水平,拥有足以使各机构进行讨论和分析的实际意义与政治意义。

例如,联邦航空管理局(FAA)和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于2012年达成了一份谅解备忘录,18其中涉及的航天器停止使用,其对国际空间站负有的运输责任从政府转移到了私人实体。

联邦航空局有权进行规制,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则拥有载人航天的专业知识,而美国需要向国际空间站进行运输的能力,因而达成了这项协议。

小行星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是否需要此种关注,仍然值得探讨。

私人实体对小行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是一项前所未有的事业,将涉及广泛的经济、技术、法律、政策和外交问题。

目前,哪个机构将负责此类规定尚不明晰,因此可能产生一个依赖于临时性争端解决的过度监管环境,并可能对该行业产生不必要的风险。

考虑到同为跨机构的制度构建,可以就全球定位系统(GPS)19和商业遥感20进行类比,这需要有一个领头机构与其他机构进行协作并达成正式协议,每个机构必须在该行业的特定方面有着特殊专长。

15/CRSRA/licenseHome.html [2014-10-16]
16/media/medialibrary/2010/03/31/NASArecommendationNov08_.pdf. [2014-10-16]
17H.R. 5063, 113th Cong., § 51301, “The President, through the Administration, the 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and other appropriate Federal agencies,…”
18/pdf/660556main_NASA-FAA%20MOU%20-%20signed.pdf [2014-10-16]
1951 U.S.C. § 50112.
20Licensing of Private Land Remote-Sensing Space Systems, 15 C.F.R. § 960 (2006).
1.2.1.2 许可问题
对于美国很多私人实体而言,空间行业的发展趋势之一是是从小行星中开采自然资源,而目前有关现有商业空间活动的法律既有空间法律规定,也有非空间法律规定。

外空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所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有关此类活动的统一许可制度及有关在轨利用时所开展活动的法律规定,即通常所称的“在轨权力”。

美国法律的规定包括发射、再入、有效载荷的技术以及相关活动,例如知识产权和进出口管制。

在空间技术成熟到可以进行商业利用时,例如卫星通信和遥感,就到了法律的颁布时机。

一旦私人实体有关小行星的任务使用了这些空间应用,那么对这些应用进行规制的法律也将对小行星任务中有关这些应用的部分进行管辖。

例如,一个美国公民开展了小行星任务,需要从运输部、联邦航空管理局和商业空间运输办公室获得发射许可证。

21根据其使用的通信频谱和设备,还可能需要向联邦通信委员会申请许可。

如果小行星任务还包括商业广告,则广告不得突兀。

22商务部与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负责对商用遥感进行许可,并已经规定由于私人实体的小行星任务的性质,此类任务不需要获得许可,但如果性质改变,对许可证的要求也可能发生变化。

总而言之,美国上述行政行动表明了对“在轨权力”的尝试,最终仍然需要对各机构授予一项特殊的在轨权力,以更好地对外空自然资源的利用进行立法与规制。

考虑到空间技术的飞速发展,有关空间的法律法规必须灵活适应新的技术。

23
1.2.1.3“商业”的定义
除了管理主体外,涉及的另一问题是对“商业”的定义。

美国对“商业”的定义取决于行为者的性质,即“商业”指的就是“私人实体”。

在大多数国家,“商业”的定义取决于行为者所开展的活动,即“商业”指的是“产生收益”。

24使用这个定义的政府可以通过商业活动产生收入,实践也确实如此。

美国国会也曾经讨论过“商业”一词在涉及到
2151 U.S.C § 50901, et. seq.
2251 U.S.C. § 50902 (9) and § 50911. “ ‘[O]btrusive space advertising’ means advertising in outer space that is capable of being recognized by a human being on the surface of the Earth without the aid of a telescope or other technological advice.”
23Joanne Irene Gabrynowicz, One Half Century and Counting: the Evolution of U.S. National Law and Three Long-Term Emerging Issues, 4 Harvard L. & Policy Rev., 405, 423-425 (2010)
24Frans von der Dunk, The Moon Agreement and the Prospect of Commercial Exploitation of Lunar Resources, 32 Annals Air & Space L. 91, 93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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