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把公司固定资产变卖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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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把公司固定资产变卖案例分析股东擅自出售公司资产,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

如果只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财产,但不符合大额标准,则不能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X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X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

针对本案尚存在以下法律问题:
1、当事人主体资格。

首先,原告持有公司55%的股份,符合《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的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才能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规定。

其次,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解散之诉应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或利害人为第三人。

因此,本案原告应以公司为被告,以张某为第三人,而非将张某和公司均列为被告。

2、诉讼事由。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列举四种股东据以起诉的理由: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
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因此本案原告以超过两年没召开股东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受到重大损失为由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同时该条还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具体到本案若原告仅以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诉讼人民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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