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海关和商检法律法规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名词解释
1.国际公约: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同世界各国间的经济文化、科技等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同其他国家签订的条约或加入已经签订的国际条约日益增多。

我国签订和加入的生效条约,对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具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这些条约虽不属于我国国内法的范畴,但就其与国内法同样的约束力这一意义上而论,它也是我国法律的一种表现形式。

2.进出境运输工具:《海关法》第一百条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以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


3.结关:结关是指对经口岸放行后仍需继续实施管理的货物,海关在固定的期限内进行核查,对需要补证、补税货物作出处理直至完全结束海关监管的工作程序。

二、简答题
1.海关的权力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在规定了海关任务的同时,为了保证任务的完成,赋予海关许多具体权力。

海关权力,是指国家为保证海关依法履行职责,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海关的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能。

海关权力属于公共行政职权,其行使受一定范围和条件的限制,并应当接受执法监督。

2.海关的性质是什么?
答:(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
我国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之一,从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是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海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行政管理权。

(2)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履行国家行政制度的监督职能,是国家宏观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制定具体的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对特定领域的活动开展监督管理,以保证其按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

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对象和范围是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

(3)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海关执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是管理海关事务的基本法律规范。

其他有关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与海关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以及其他行政管理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包括专门适用于海关执法活动的行政法规和其他与海关管理相关的行政法规。

3.《海关法》对进出境货物的通关规定是什么?
答:(1)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2)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总署批准,其进出口货物可以免验。

除海关特准的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
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

(3)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

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

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

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4)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5)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

上述货物的转关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押运。

经电缆、管道或者其他特殊方式输送进出境的货物,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指定的海关申报和办理海关手续。

(6)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4.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与检疫的重要性是什么?
答:(1)保证买卖双方顺利履行合同
在进出口贸易业务中,买卖双方身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彼此相隔千山万水,难以当面交接货;并且商品要经过长途运输,途中可能还会多次装卸,难免会发生货物短损残缺甚至灭失等问题,尤其是在凭单证交接货物的象征性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等问题更容易产生争议,而这也会涉及发货人、运输部门、装卸部门、保险公司等多方面的责任。

因此,为了明确责任的归属,查明货损的原因和程度,避免纠纷或出现争议后能够妥善解决,就需要一个有资格的、公正的第三方即商品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鉴定,以维护国际贸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2)把好进口商品质量关
在进出口贸易中,一国需要从其他国家及地区进口多种商品或生产要素,此时本国的检验机构就应当对进口商品的质量、数量、包装等进行检验检疫,把好质量关,以防止有些不法商人以旧充新、以次充好,避免和防止品质低下的商品进入国内,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还可以防止动植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害传播,保障农林渔业生产和人民健康。

(3)把好出口商品质量关
在进出口贸易中,一国通过对出口商品的检验,能够及时发现出口商品的不足,促使生产企业采取措施改进技术水平和工艺流程,以提高产品的质量、包装等问题,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提高企业知名度,也可有效避免外国进口商的索赔及退货,促进本国出口贸易的增长。

5.进口商品的检验方式有哪些?
答:(1)自行检验
自行检验,简称“自验”,指商检机构根据有关部门申请,对进出口商品独立进行的检查验看工作。

自验自始至终由商检机构的人员、设备、仪器承担全部检验测试工作,并出具商检证书。

(2)共同检验
共同检验,简称“共验”,指商检机构对某些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商检局的统一规定,或者事先与有关单位商定,由双方各派检验人员共同进行检验或各
承担一部分检验项目的检查验看。

(3)口岸检验
口岸检验是指在卸货口岸进行的商品检验工作。

根据国际惯例,卸货口岸指的是合同规定的目的港,而不是进口商品的最终收、用货地。

口岸检验是对经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口预检,签发出口商品检验换证的出口商品,在调运至口岸出口时,因经过长途运输,品质、包装可能变质受损,必须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执行口岸检验。

(4)异地检验
异地检验,是指如果进口报关地与使用地不一致的,还要运输至指运地由目的地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异地检验往往是和异地通关紧密相联的。

(5)装船前检验
装船前检验是向出口商和进口商提供的服务,包括对制造完毕,但尚未装船的设备或材料的详细检验。

检验范围包括质量&数量、包装&标志和监装。

检验证书可凭信用证提供,并经商会授权。

6.简述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

答:(1)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对进出口商品执行检验把关和对收货、用货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和储运单位,以及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方式,是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推动和组织有关部门对进出口商品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

(2)商检机构根据检验工作的需要,可向列入《目录》的某些特殊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派出检验人员,参与监督出口商品出厂前的质量检验工作。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需要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协议。

(4)国家根据需要,对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对涉及安全、卫生等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

(5)商检机构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加施商检标志。

(6)进出口商品的报验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
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检验结果的商检机构或其上级商检机构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应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检验结论。

(7)商检机构和其指定的检验机构以及经国家商检部门批准的其他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签发鉴定证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