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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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 的 争议 作 出 了 比较 满意 的 回答 。
[ 中图分 类号 ] F 5 D 4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 8—2 3 (0 8 0 0 4 0 10 6 8 20 )5— 0 3— 3
The An l ss o he Sy t m f La a i g a y i n t s e o nd Le sng Ri ht事人之 间产生 约束力。如 果将 承包经营权定性为债权 , 发包人与承包人之 问的权利 那 义务关 系全都要有承包合 同决定 。但是 , 我们必须注 意一 个 现实 , 当前 中国农村 , 村委会侵害农 民的事情时有发生 , 们 他 利用 手中的权力和所垄断 的信息资源 , 严重 的侵 害了农 民的 合法权 益。在 这个法律关系 中, 发包 人与承包人实质上是处 于不平 等的地位 , 民显然 处于弱势主体 的地位 。在这样 实 农 力不对 等的情况下 , 渴求签订 一个平 等 的合 同是不 现实 的。 发包人会 利用其强势主体地位 , 这 就为发 包人通 过格式合 “ 同对 承包 人的权利加 以种种 限制和 附加苛 刻的义 务提供 了 现实 可能性。 L 并 且 由于 债权 的相 对性 , 足以对 抗第 三 ”3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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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 Ju a o i hr n esy P i ScSi o rl f q a i ri ( h& o c) n Q i U v t
20 0 8年 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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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典 型的债的关 系术 语 , 而是根据其 俱 已存在的现实法律关
系的内容 和特点 , 行 了深 入分 析之 后所 得 出的结论 。 - 进 ”I J 而有 的学 者认 为“ 承包经 营权 虽然产生 于承包合 同 , 不限 但 于承包人 与集体组 织间的财产关 系, 而是一种与债 权具有不 同性质 的物权 。 还有 的学 者认为 现行土地 承包权具 有物 ” 权 和债权 的双重属性 。这次《 物权 法》 出台确认 了土 地承 的 包经 营权 的物权属性 , 使其性 质之 争告 于段 落 , 土地 承包 将 经营权 的性质确认 为一 种物权是合理 的: ( 一)确认 土地承 包经营权 的物权属性 , 有利 于维护承
tm.I§C i e e fr r n t e gi u tr lp o u t n o e ao s i o r n g t h e e i e c ip t n Ac d mi . i l n e t h n s ames a d oh ra rc l a r d c i p rt r mp t tr h .T r sf r e d s u e i a e a man y i u o a i i
a d 出e p o iin s t e h ip t. n r vs e d d te d s u e o
《 物权 法》 十 一章 专 章 对土 地 承包 经 营权进 行 了规 第
定, 可见土地承包经 营权在物权法 中的重要地位 。土地承包 经营权是中国农 民以及其他农业 生产经营者的重要权 利 , 已 然写入宪法 , 并将 长期 在 中国存在下去 。但是学界对土地承 包经营权 的争议却从未 间断 过 , 争论主要集 中在土地承包经 营权的性质 、 设立方式 、 流转 范 围等 方面 。可 以说 《 物权 法》 的出台对其中部分争议做 出了比较满意的 回答 。

确 认 了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的 物 权 属 性
长期 以来 , 界针对 土地 承包 经营权 的性质颇 有争 议 , 学 主要有物权说 、 债权说 和双重 性质 说。有 的学 者认为 “ 目前
的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具 有 债 权 性 质 , 不 是 因 为 承 包 经 营 是 一 并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制 度 评 析
陈坤 墙
( 福建 师范大学 法 学院 , 福建 福 州 30 0 ) 50 7
[ 关键词 ] 土地 承 包经营权 ; 物权属性 ; 民 农
[ 摘 要】‘ ‘ 土地 承 包经营权 ” 生于 2 纪 7 诞 0世 O年代 末 实行 的家庭联 产承 包责任 制。土地承 包经 营权是 中国 农 民及其他 农业生产经 营者 的重要权利 。学界 长期对土地承 包经营权存在 争议 , 主要 是在 土地承 包经 营权的 性 质、 设立方式 、 流转 范围等 方面存在 分歧 。《 物权 法》 第十一章 专章 对土地承 包经 营权进行 了规 定 , 规定对 该
tr h au e o erg t o o e ae a d t ewa f ic ai n o n .Ch p e 1 o ” rp r a e m t en tr ft h p r t n h yo ru t fl d h i t c l o a a t r1 f P o e t L w” p o i e o h ih p rt y r vd sfrt e r tt o ae g o e
CHEN n —qa K Ku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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