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屯煤矿地测防治水科科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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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屯煤矿地测防治水科科长安全生产岗位
责任制
郭屯煤矿地测防治水科科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地测防治水科科长是煤矿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矿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地质测量、防治水、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
地测防治水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生产矿长、总工程师开展地质测量、防治水、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按照《煤矿测量规程》、《煤矿地质规程》、《煤矿地质水文规程》,按时、准确完成地质测量、地质水文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建立煤矿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四条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五条建立健全各种地质测量、水文方面的图纸和相关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六条及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水文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七条按时编制、提供地质说明书,并按规定报批。
地质说明书要便于指导设计、规程的编制和指导生产。
第八条及时安排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
第九条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及时发现隐患;负责排查煤矿水文地质、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
第十条负责矿区、井田的水文和地质调查,查明影响煤矿建设和生产的地质因素。
研究煤层的赋存情况、煤的物理化学性质,掌握煤层、煤质的变化规律。
第十一条经常深入井下现场,及时收集各种地质、水文资料,对收集的资料及时进行整理、绘图、汇编、存档。
第十二条掌握地质构造变化情况,及时提供各种地质预报、地质图纸和资料。
负责提供矿井基建和生产时期所需的地质资料,为巷道掘进、采区生产提供准确地质依据。
第十三条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地质变化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负责建井和生产期间的地质、水文技术、补充勘探等工作。
负责对业务范围内出现的事故分析处理。
第十五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十六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防治水科科长警
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防治水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八条对本科承担的地质测量、地质素描、地质水文、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在为有关设计提供地质说明书、水文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地测防治水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未建立健全地质测量、地质素描、水文地质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影响现场施工或其他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地测防治水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测量、地质资料搜集、水文资料搜集,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地测防治水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井巷控制测量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地质资料不实与现场不符的、水文地质资料不实不符合水文地质规程的,地测防治水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地测防治水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未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地质变化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未及时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的。
地测防治水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煤矿防治水等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未进行有效监督的,地测防治水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因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地测防治水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检查中发现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地测防治水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地测防治水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地测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地测防治水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