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版抗震规范增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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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抗震规范增补内容
第3章
1.(新增)对扭转不规则时竖向构件最大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分别不宜大于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平均值的1.5倍给予放松,明确最大层间位移远小于规范限值时可适当放宽(3.4.4);
2.(新增)增加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内容,并增加附录M“实现抗震性能设计目标的参考方法”;明确给出了中震(即设防烈度)计算的αmax值(
3.10.3):6度—0.12;7度(0.10g)—0.23;7度(0.15g)—0.34;
8度(0.20g)—0.45;8度(0.30g)—0.67
3.(修改)增加扭转不规则定义的前提“在规定的水平作用力下”,即要求扭转位移比计算时,楼层位移不应采用各振形位移CQC组合计算(验算扭转位移比时SATWE计算控制参数应采用“剪切刚度”计算),详见3.
4.3及其条文说明。

第4章
1.(修改)将土体等效剪切波速大于500m/s场地单独划分为I0类,并加入I0类场地特征周期(4.1.6, 5.1.4);
2.(修改)修改了地面以下20m范围内液化土壤判别公式,增加了不同地震分组下β调整系数;同时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直接按地震加速度的不同进行分类(4.4.4);
第5章
1.(新增)增加了6度罕遇地震的αmax值,计算罕遇地震时,特征周期应增加0.05s(5.1.4)。

这些改进,适当提高了结构抗震性能,也比较符合近年得到的大量地震加速度资料的统计结果。

2.(修改)修改了地震影响系数曲线。

曲线的表达式表面上没有变化,但其中曲线下降段的衰减系数γ、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η1及阻尼调整系数η2
的公式均有所变化(5.1.5)。

第6章
通用条文
1.(修改)除6度外,适用高度有所降低(6.1.1)
(1) 表中的框架结构不包括异形柱框架结构,异形柱结构的适用高度应以异形柱规范为准(注4)。

(2) 8度地震的适用高度分别为0.2g和0.3g两种要求;
(3) 框架结构适用高度有所降低;板柱—剪力墙结构的适用高度增加较多;
2.(修改)乙类建筑提高一度抗震等级且高度超过规范表6.1.2规定上限时,应采取比一级更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旧规范为抗震措施)(6.1.3—4);
3.(修改)甲、乙类建筑以及高度大于24米的丙类建筑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丙类建筑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6.1.5),原规范中为:高层不应,多层不宜;
4.(修改)2010版提高强柱弱梁、强剪弱弯的内力调整系数(6.2);
柱端弯矩调整(强柱弱梁)柱嵌固端弯矩
柱剪力增大
(强剪弱弯)
节点核心区
一级 1.7(1.4) 1.7(1.5) 1.5(1.4) 1.5(1.35)二级 1.5(1.2) 1.5(1.2) 1.3(1.2) 1.3(1.2)三级 1.3(1.1) 1.3(1.1) 1.2(1.1) 1.2(1.0)四级 1.2(1.0) 1.2(1.0) 1.1(1.0)
注:括号内为2001版规范的内力调整数据
5.(新增)楼梯间楼梯梁、板按照抗震构件设计(
6.1.15)
框架结构设计
1.(修改)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
2.5%的要求改为“不宜”(6.
3.4)
2.(修改)构造要求:一、二、三级柱最小截面尺寸增加100mm(更改为400mm、圆柱450mm,详见6.
3.5);最大轴压比降低0.05(6.3.6);柱子纵向受力钢筋最小配筋率增加0.1%(6.3.7);计算体积配箍率时,不要求扣除重叠部分钢筋体积
(6.3.9条文)。

采用335钢筋时,柱截面纵向钢筋的最小总配筋率(%)
采用400钢筋时,柱截面纵向钢筋的最小总配筋率(%)
抗震墙结构
1.(新增)墙肢长度不宜小于无支长度1/20或层高(6.4.1);
2.(修改)要求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三级墙肢轴压比不大于0.6,同时此条文对应于墙肢劝告,旧规范中仅为底部加强部位(6.4.2);
3.(修改)取消了一般抗震墙分布筋间距不大于300、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落地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分布筋间距不大于200的强制性要求,改为不宜(6.
4.4);
4.(修改)修改转角墙和翼墙的构造边缘构件范围(6.4.5-1);
5.(新增)约束边缘构件:增加三级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按轴压比适当减小配鼓特征值,当轴压比为上限时,仍取0.2,,当为下限时,取0.12;当水平分布筋可靠锚固且之间有足够拉筋时,体积配股率可计入分布箍筋(
6.4.5-3注3);
1.(新增)抗震墙的竖向与横向分布钢筋,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0,间距不宜大于300(6.5.2);
2.(修改)抗震墙厚度不限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20,同样底部加强区抗震墙厚度不限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16(6.5.1);对有边柱的情况,不要求一定设置边框梁(6.5.1条文)。

板柱-抗震墙结构
1.(新增)规定抗震墙厚度不应小于18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20;房屋高度大于12m时不应小于200mm(6.6.
2.1)。

2.(修改)放松楼、电梯洞口周边设置边框梁的要求(6.6.2.2)。

3.(修改)放松对大于12m时抗震墙承担结构全部地震力作用的要求(6.6.3.1)。

4.(新增)补充板柱节点进行抗冲切验算的要求,给出不平衡弯矩引起的冲切反力设计值增大系数,一、二、三级分别取1.7、1.5、1.3(6.6.3.1)。

第7章
1.(修改)按照地震加速度等级进行划分,加强房屋层数和总高度限制,9度抗震设计允许使用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7.1.2);
2.(修改)加强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抗震设计要求,作为强制性条文(7.1.8);
第8章
1.(修改)适当降低了钢结构在多遇地震计算下的阻尼比取值,并改为按照建筑高度进行划分(8.
2.2);
高度h(m)h≤5050< h≤200h>200
阻尼比ξ0.04 0.03 0.02
注:偏心支撑框架部分承担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倾覆力矩50%时,阻尼比可比表中相应增加0.005.
2.(修改)对钢结构内力分析做了多处调整。

对偏心支撑框架中,与消能梁段相
连构件的内力调整系数进行了修改,并改为以结构抗震等级作为其划分依据;将钢框架节点处梁端及柱端承载力验算进行了修正,修改强柱系数η(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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