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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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本村及各经济社的财务行为,促进本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花都区农村经济组织财会管理制度》以及《赤坭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管理制度》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本村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村及各经济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有关经济法规和财经纪律,坚持勤俭节约、廉洁奉公、民主理财的原则,加强财务监督,完善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严格执行镇制订的《赤坭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管理制度》,对《赤坭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管理制度》未有明确的事项,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四条本村全面实行农村会计代理制,村成立会计管理服务中心,代理各社的会计工作并对其财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定点定时办公,方便群众办事;统一记账、统一建立社级会计档案并集中保管;各社出纳人员在每季度未当日结账,在次月五号前由村会计主管组织理财小组审核各社单据,经审核无误的交由村会计管理服务中心记账,在十天内打印出会计报表,经理财小组审核签名后交各社上墙公布。

第五条村联社会计站的工作经费由村、社两级负担,各社每年上调600元到村委作为会计管理服务中心的办公经费,不足部份由村委解决。

第六条本村会计管理服务中心会计人员接受镇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对联社财会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村另聘会计人员。

第七条村会计主管,负责对本村及经济社财会工作的管理、监督,及时公布村委会的财务收支,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开展理财监督活动,监督经济社及时开展财务公开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每月收支单据、报表、民主理财审核意见书。

助镇农村会计管理服务中心工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村民主理财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第三章资金筹集管理第八条村社因发展经济和兴办公益事业,可在合法范围内通过融资、捐赠或赞助等形式筹集资金。

第九条筹集资金须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和使用计划,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报镇审批。

第十条筹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准挪作他用,并接受出资人的监督。

第十一条一事一议资金的筹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增加农民负担。

第四章财务收支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赤坭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即:
(一)村民委员会非生产性开支审批规定:
1、一笔开支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联合审批;
2、一笔开支额5001元至20000元的,经村两委讨论后附会议记录,由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联合审批;
3、一笔开支额20001元至50000元的,经村两委讨论后,提交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决定并加具意见,做好会议记录,再由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联合审批;
4、一笔开支额50001元以上的,经村两委讨论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附会议记录于单据后,再由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联合审批。

5、如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由一人兼任且该笔支出事项由其本人经手的,则改由村副书记、副主任联合审批。

(二)每年用于办公接待的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壹万伍仟元。

(三)生产性开支的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和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四)经济社、村民小组开支审批规定:
1、一笔开支额5000元以下的,经村民小组长签名后提交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联合审批;
2、一笔开支额5001元以上的,提交村民小组户主会议讨论通过后,把开支单据和会议记录一并提交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联合审批。

(五)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一人兼任的,凡需要支部书记、村主任联合审批的项目改由书记一支笔审批。

需要召开相关会议讨论决定的开支事项,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存档。

第十三条一切收入统一由会计开票,出纳收款,禁止其他人员收款。

当天收到的款项必须存入银行(信用社),禁止坐支。

第十四条各经济社出纳员必须严格把好资金使用关,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有权拒绝付款,不予开支、不予入账,否则谁支出谁负责。

1、开支用途不明确、不合理的;
2、开支审批手续不健全的(即不同时具备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的);
3、不符合审批程序或越权审批的;
4、报销单据大小写不相符或单据内容不清楚的;
5、报销单据无收款单位盖章或无收款人签名的。

第十五条大项开支须履行集体讨论和申报手续(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进行),管理费用等非生产性费用要进行限额控制。

第十六条专用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征地款、积累基金只能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必要的福利事业开支,不能直接用于分配或挪作他用;福利基金只能用于福利事业开支;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只能用于计生开支;专项拨款只能按拨款用途开支。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用款申报制度,村级财务人员一笔提款超过10,000元的,由村提出书面申请,经支部书记、村主任加具意见、加盖村委会公章后,报镇主管农村财经和主管纪检领导审核后,才能到银行提款。

社级财务人员一笔提款3,000元以下的,要先由经济社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加具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才能到银行提款;社级财务人员一笔提款3,000元以上的,要先由经济社长提出书面申请,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加具意见、加盖村委会公章后,报镇主管农村财经和主管纪检领导审核后,才能到银行提款。

第十八条借出资金(不包括征地款)程序及有关管理规定:
(一)集体借出资金不论数额多少,均必须做到集体讨论决定并做好会议记录存档;办理抵押担保手续,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财产登记,借出额只能是抵押物价值的50%,;签订书面合同,到镇司法所办理见证手续。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任何人均无权审批借出集体资金。

(二)村委会借出资金10,000元以下必须经村两委会讨论决定,经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联合审批,并附借款报告、合同文书、借款人抵押证明材料才可以报账;借出资金在10,000元以上的,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把有关会议书面记录、借款报告、合同方案、借款人抵押证明材料一并上报镇主管农村财经副镇长及纪检领导审批同意后才可借出。

(三)经济社、村民小组借出集体资金,必须上报村两委会讨论研究决定,并按以下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1、本经济社社员借款的,由村驻队干部汇同经济社干部召开民主理财小组会议讨论,并把有关会议记录、借款报告、合同方案、借款人抵押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联名审批。

2、社以外人员借款,借款额50,00元以下的,必须召开经济社户主会议讨论决定,并把有关会议记录、借款报告、合同方案、借款人抵押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联合审批;借款额5001元以上的,经户主会议讨论同意、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联合加具意见后,把有关会议记录、借款报告、合同方案、借款人抵押证明材料一并上报镇主管农村财经副镇长及纪检领导审批同意才可以借出。

(六)借出征地款则按第九章第四十四条规定执行。

(七)不遵守上述有关规定的程序批准借出资金的,经调查核实后视作出纳员借款,由出纳员偿还。

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必须建立专账进行管理,有专人负责,明确责任。

第二十条出售或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必须履行公开的程序,客观、公正地评估固定资产的残值或市场公允价值,以防止集体资产的流失。

第二十一条村、社因出售或对外投资原因需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须履行以下程序:原账面价值50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村两委集体讨论后提交理财小组审核并加具意见;原账面价值在50001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经村两委集体与理财小组讨论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二条对工程额1,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可由村支部、村委及理财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工程承包方案并议定承包人;对工程额在1,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村、社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必须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同时将工程承包合同、决算手续提交村会计管理服务中心记账,以利于及时将所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决算价值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流动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材料、产品、库存商品、库存物资要有专人保管,建立明细登记实施细则,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实施细则,分设银行存款和现金科目记账。

全面实行基本账户实施细则。

大额支出要通过银行(信用社)进行转账结算。

第二十六条集体的现金、存折、存单及有价证券由出纳专管,会计监督,其他人不准代管,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制度,村平时库存限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各社平时库存限额最高不得超过500元,超过部分当天要送存银行(信用社),确需增加库存限额的、必须报镇主管部门批准,因特殊情况需临时性增加的也应经单位负责人书面同意、报镇主管部门批准。

如超过限额或不办理申报手续,一切责任由出纳员负责。

第二十八条村委会、经济社一切收支统一由会计开票、出纳员收付款,禁止非出纳员经手收款。

货币资金收入要使用花都区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禁止私自购买收据,严禁收入不开单。

第二十九条实行收据领用登记、核销制度,以村为单位到镇登记领取收款收据,再由村委会下发收款收据给各经济社,各社领用时必须实行领用登记制度。

收据使用完毕,会计主管要检查开出的单据是否已回笼,未回笼的要向单据使用人追收;把收款收据存根上交镇主管部门核销,如有遗失的,将按上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一切支出要有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对外支出应当有外来原始凭证而自制原始凭证的视为无
效单据,不得列支。

每一笔支出都必须先填制由花都区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农村费用支出报销审核凭证”,附于原始单据上,。

第三十条会计每月要对出纳保管的现金、存折存单、有价证券进行清点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报主管领导,发现公款私存(或私提)情况,要报镇主管部门。

出纳不得以白条单抵库存。

第三十一条因公事暂借款必须填制统一的“借支单”,注明借支事项,严格审批手续,并入账处理,限期报账,不得拖欠;村、社干部非公事不得借支。

第三十二条应收款项管理
(一)对应收未收款项必须进行挂帐处理的,挂帐单据必须附有合同依据或当事人确认债务的文字依据。

(二)对到期的应收账款,应及时追收,逾期的应按规定(或合同)收取违约金。

(三)经长期追收确实无法收取的账款,可以核销,作呆账损失处理,但必须履行以下手续:
1、村核销的应收款额在10000元以下的,必须召开村两委及理财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并作好会议记录;核销的应收款额在10001元以上的,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做好会议记录,报镇主管部门审批。

2、各社核销的应收款额在5000元以下的,报村民委员会审批后处理;核销的应收款额在5001元以上的,须提交本社户代表会议议定通过,经村委会加具意见后报镇主管部门审批。

3、各经济社核销应收款项进行帐务处理时,必须有上述会议记录作为附件。

第三十三条村委会必须预留贰拾万元作为排灌站建设基金。

第七章征地补偿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征地补偿款(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等),实行专户管理实施细则。

村、社设立专门的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征地款收支的结算。

该账户资金的转出必须经镇级农村财务主管领导审核同意。

属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附着物拆迁补偿费不得全部作为当年收入,作物、附着物在征地前已经作价入账的,差额部分列入当年收支,作物、附着物在征地前没有作价入账的,其补偿费列入土地基金处理。

第三十五条土地补偿款主要用于兴办集体经济实体、发展农副业生产,可部份用于公益、福利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动用土地基金须经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讨论通过。

报镇主管领导审核。

第三十七条征地款借给外单位和个人须经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讨论通过,报镇主管领导审核,而且必须采取抵押方式并办理合同鉴证或见证。

第三十八条安置费可用于安排社员就业补助,属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用于社员分
配。

第三十九条未经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讨论通过,擅自动用征地补偿款的,当事人必须负责追回款项,并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会计核算与收益分配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切实贯彻执行国家财政部颁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正确使用会计科目。

第四十一条推行会计电算化。

社级全面实行电算化管理,严格按照上级有关电算化的实施细则、办法进行,规范操作规程,提高会计管理水平,规范会计核算。

第四十二条各社年度收益分配按下列内容和顺序进行:①按协议规定的投资分利;②按有关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福利费;③社员分配。

第四十三条社员分配方案由各经济社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但分配方案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不能单一地按人口分配,必须与社员个人承担国家及集体义务挂钩;
2、分配方案要鼓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对成绩优异者应给予奖励;
3、没有完成当年国家税收任务、拖欠集体承包款的社员不得参加分配,直到其完成税收任务或交清承包欠款的次年起才可参加分配,但由于不可抗力或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承包人确实无力缴交税费或承包款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保留其享有的分配权利。

4、违反国家政策的社员当年及往后三年不得参加分配;
5、违法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不得参加分配。

6、故意扰乱本单位经济秩序或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停止其本人当年分配,并以其家庭成员分配额抵扣集体经济损失,当年不足抵扣的,在以后年度扣回。

(二)分配方案必须召开户代表会议讨论议定,上报村党支部、村委会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九章村、社干部工资报酬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村干部工资报酬严格执行花办发[2003]57号文和花发[1994]19号文规定,统一由农村财务主管部门管理,工资报酬的发放必须履行申报手续,按镇审批核定额发放。

在上级未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取消村干部退休金。

第四十五条村级干部补贴执行《赤坭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交通补贴按每人每月30元标准计算。

2、通讯补贴正职按每人每月250元标准计算,其他干部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计算。

3、值班补贴按每人每日30元标准计算,各大节日(包括五一节、国庆节、元旦、春节)计算值班时间与镇政府值班时间一致。

4、其他因特殊时期、特殊任务,政府要求各村安排人员值班的,按政府规定的时间为准计算值班时间,并由下发值班通知的部门出具书面材料作为计算依据。

5、不得动用公款为干部个人配备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

第四十六条经济社、村民小组干部报酬方案
1、经济社、村民小组干部报酬由村党支部、村委会审批核定发放。

干部报酬原则上分基本工资和奖金两大项,奖金与该社当年国家税收完成情况、承包款兑现率、计划生育率以及各时期中心工作挂钩。

2、经济社长基本工资确定为每年5000元,由各社从收益留成中支付,奖金视当年村及各社收益情况确定数额由村社两级共同承担。

3、在年度终结时,要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审核各经济社、村民小组当年国家任务完成情况、承包款兑现率、计划生育完成情况以及各时期中心任务完成情况,据此确定经济社、村民小组干部报酬额。

第十章民主理财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村成立民主理财小组,由5人组成,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镇主管部门备案,每届任期3年,负责审核村、社两级帐目。

村干部不得担任理财小组成员,村、社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理财小组成员。

民主理财小组必须坚持在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开展民主理财监督工作。

第四十八条民主理财小组主要职责:
1、审议有关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2、审查村、社每月、每季的财务收支情况和财务实施细则执行情况,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年终对村、社全年的财务状况进行评审,并出具年度财务审核意见书。

3、监督集体基建工程和经营项目的发包;
4、参与重大经济投资的研究决策;
5、向社员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民主理财工作及集体经济情况,提出今后财务管理的建议。

第四十九条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报酬,采用定额报酬加误工补贴的办法。

具体标准为:
1、误工费按每人每天补助50元;
2、民主理财活动所需费用由村负责开支。

第五十条实行财务开支、重大的经营管理活动分层次民主讨论实施细则。

村及各社应根据财务开支、经营管理活动涉及的资金大小,分层次进行民主管理,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召开会议讨论议定。

第五十一条财务收支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村、社要设立财务公布专栏。

村级每月10号前公开上月帐目,经济社、村民小组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0号前公开上一季帐目;公开的财务报表必须有理财小组签名。

公布内容主要为:各项收支明细、债权债务明细、征地款收入使用情况、年度承包款兑现情况、年度收益分配等。

第十一章会计资料与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为规范会计资料,实行票据专管。

村社财会工作所用的一切账册、凭证、报表、有关单据由区农财办统一印制或代购。

第五十三条建立逐级上报财会工作制度。

社向村上报,每季一次;村向镇上报,每月一次。

第五十四条财会人员离职(或解聘)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对其经管的一切账簿、凭证、报表、合同(或合约)等会计资料要开列移交清单,经监交人、接管人员核对无误签章后才能离职。

离职财会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移交会计资料,否则造成集体会计资料遗失及经济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会计档案管理。

村级当届的会计档案由各镇农村会计中心保管,新一届村委会选举产生后接收上一届村委会档案资料,社级当年的会计档案由在职会计员设专柜集中保管,禁止分散保管或由离职人员保管,会计档案资料不得存放在私人地方。

第五十六条各种会计档案资料的保存年限是:月份和季度报表3至5年;各种凭证、账册、财务收支计划、实施细则、有关的合同、会计人员交接清单等至少15年;年度会计报表、涉及重大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如合同、账簿、凭证等)以及会计档案销毁清单长期保存。

第五十七条各种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逐项清点核对监督销毁,由监督人和经办人在清单上签名作证明,并将清单归档。

上级主管部门认为不应销毁的,不得销毁,应继续封存。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实施细则已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镇集益村党支部
*******集益村民委员会
二○○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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