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呋麻滴鼻液等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零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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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呋麻滴鼻液等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零售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8.09.12
•【字号】苏食药监安[2008]221号
•【施行日期】2008.09.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呋麻滴鼻液等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零售管理的通知
(苏食药监安〔2008〕221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近年来,我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贯彻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碱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716号)要求,强化麻黄碱购用等环节管理,麻黄碱流弊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但近一段时期,外省及我省部分地区出现了不法分子用虚假证明文件到零售药店骗购大量呋麻滴鼻液等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以下简称麻黄碱制剂)的异常事件。

为进一步加强呋麻滴鼻液等含麻黄碱制剂零售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麻黄碱制剂零售管理,杜绝流弊现象发生。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有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麻黄碱制剂零售管理。

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处方销售按处方药管理的麻黄碱制剂,且一次销售不得超过5个小包装;严格登记购买人身份证明,并记录销售情况;对一次超量购买或多次超量购买的情况,应及时报告
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和公安部门,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麻黄碱制剂销售明细报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和公安部门(报表格式见附件)。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企业上报的报表进行科学分析;发现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会同公安部门予以核查。

对违反规定导致麻黄碱流入非法渠道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告知企业,强化其销售麻黄碱制剂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促进企业自律。

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药品分类管理、特殊药品监管、禁毒有关规定以及药品消费常识,进一步提高公众安全合理用药水平,为加强特殊药品监管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开展集中检查,强化日常监管。

近期,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麻黄碱制剂销售管理情况开展一次集中检查,并督促企业按要求上报2007年以来麻黄碱制剂销售情况表。

在此基础上,将麻黄碱制剂管理作为药品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与GSP跟踪检查、药品诚信体系建设、药品远程监控体系和特殊药品监管网络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大麻黄碱制剂日常监管力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请各市局将检查及企业上报数据汇总情况于2008年11月30日前报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周建明,电话:025~83273704,Emai:
****************.cn。

附件:麻黄碱制剂销售情况表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附件:
麻黄碱制剂销售情况表
填报企业:填报日期:
注:1、请按所经营品种依次统计汇总。

2、以EXCEL表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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