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六章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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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
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
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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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1)存款业务规则 存款业务是银行的主要负债业务。保护存款
人的利益是存款业务规则的主要目的。 (2)贷款业务规则 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也是其利
具有行政机关的性质。
2.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双重地位) 第一,中国人民银行受国务院领导,是国务
院的一个职能部门。 第二,中国人民银行在受国务院领导的同时,
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精品文档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和组织机构 1.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 2.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1)领导机构和领导制度 (2)内部职能机构 (3)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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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业银行设立的程序 ①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文件、资
料,申请设立商业银行 ; ②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相
关文件和资料; ③颁发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④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也应提交相关文件、
资料,办理登记; ⑤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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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业务和业务禁止 1.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业务 ① 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执行货币政策。 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③ 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
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④ 根据需要,为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金融
机构的账户透支。 ⑤ 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
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 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 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③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④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 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证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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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银 行 法
银行法是调整银行组织关系、银行经营关系以及 银行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银行法在 金融法中占有突出的地位。
在银行法中,主要介绍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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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主要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 法律地位、主要职责、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及货 币的发行与流通等内容。
民银行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
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 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 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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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内部组织机构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
的规定。 (1)组织形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有限
责任、国有独资和股份有限责任3种组织形式。 (2)内部组织机构 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机构一般包括股东会、董事
会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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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
1.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
第六章
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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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 是指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等法律、法 规。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信托法等金融基本法律 及大量配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了我国金融 法的核心内容。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关系。主要包括四种:一 是各种金融机构与其客户之间的关系;二是各金融 机构之间的关系;三是金融机构的内部关系 ;四是 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 。
③ 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④ 不得对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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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的定义和商业银行法的基本 原则
1.商业银行的定义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
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 业务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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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原则 ① 商业银行以效益性、流动性、安全性为经
协调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 务。 ⑥ 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 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 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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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禁止
① 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 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② 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 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 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 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 款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于1995年3月 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并于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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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性质和地位 1.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性质(双重性质) 第一,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具
有银行的性质。 第二,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监督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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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1.商业银行的设立 (1)设立的原则 商业银行的设立实行审批的原则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 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2)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 ①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②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③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④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⑤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 设施。
润的主要来源。贷款业务规则的目标是提高 信贷资产的质量,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维 护银行贷款的独立性。 (3)银行投资业务规则 银行投资业务是现代各国银行业务的重要方 面,也是其利润的重要来源。投资业务规则 的目标具有双重性,既要达到营利的目的, 又要保证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