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关于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调整改建病房楼床位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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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关于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调整改建病房楼床位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9.04.30
•【字号】郑价费函[2009]24号
•【施行日期】2009.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关于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调整
改建病房楼床位费标准的批复
(郑价费函〔2009〕24号)
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单人间病房床位费延期执行的申请》(郑二院[2008]116号)收悉。

根据《关于加强我省非营利医疗机构新建改建病房楼价格管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642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医院现有的实际情况和病人对住院条件要求的提高,经研究,现对你院改建病房楼床位费标准调整批复如下:
一、单人间(带卫生间,共11间),东病房楼4间、西病房楼5间、南病房楼2间。

房间设施:独立卫生间、蹲(座)便、面盆、洗面镜、热水器淋浴、空调、监控设备、呼唤器、暖气、电视、病床、床头柜、沙发、储物柜、方凳、氧气瓶、输液吊轨等。

60元/间·日。

二、单人间(不带卫生间,共3间),西南病房楼2间、东南病房楼1间。

房间设施:面盆、洗面镜、空调、监控设备、呼唤器、暖气、电视、病床、床头柜、沙发、储物柜、方凳、氧气瓶、输液吊轨等。

50元/间·日。

以上床位费中均含取暖、降温费。

请你院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在实行收费公示后,方可收费,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上述标准试行期一年,自二○○九年五月十日起试行。

郑价费函[2008]18号文件延续执行,有效期至二○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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