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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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人事管理,规范学校人事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全体教职工,包括教师、行政人员、教辅人员等。

第二章人事招聘与录用
第三条学校招聘教职工,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公示、聘用等环节。

第五条学校对拟聘人员应进行试用期考察,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第三章教职工岗位职责
第六条教职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七条教师应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参与课程建设,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指导学生活动。

第八条行政人员应协助校长管理学校,做好教育教学服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教辅人员应协助教师做好教学辅助工作,保障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章教职工考核与评价
第十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一条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工作态度等。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评优、评先、晋升、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教职工培训与发展
第十三条学校应制定教职工培训计划,组织教职工参加各类培训,提高教职工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教职工应积极参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能力。

第六章教职工工资与福利
第十五条教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为教职工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第七章教职工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管理制度,加强对教职工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教职工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对违反纪律的教职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学校人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学校人事管理,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促进学校教育教学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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