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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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强化火灾事故调查责任,提高火灾事故调查质量,保
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坚持全面调查、客观真实、科学分析、依法处置的原则,依法查清
火灾事故的原因、性质、损失和责任,并对事故责任者做出合法处置。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综合调查、取证严谨、结果权威、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涉及
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中型火灾事故应当及时开展调查。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做到严谨科学,避免因主观臆断、滥用权利、不作为等原因导致的失实、主观、不公、不法的调查结论。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委员会是专门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机构,由公安消防部门派出干
部组成,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程序
第六条火灾事故发生后,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工作,对火灾事故进行
现场勘查、证据收集和调查取证。

第七条对于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中型火灾事故,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
查委员会,按照程序履行调查职责。

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委员会应当根据调查需要,聘请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参与调查工作,
做好事故发生及调查全过程的记录、监督和评估。

第九条对于火灾事故中可能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火灾事故调查委员会应当实施调查取证,全面搜集相关证据,依法识别和追究责任。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委员会应当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公安消
防部门,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备案后,由公安消防部门作出火灾事故调查结论。

第十一条对于火灾事故中形成火灾事故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法律追责。

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质量评估
第十二条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火灾事故调查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业绩考
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委员会应当采取积分评价等方式,对参与调查工作的人员进行综合
评估,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对于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出现失实、不实、主观、不公、不法等问题,公安消防
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五条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将火灾事故调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技术支持,确保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专业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调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对于积极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人员,公安消防部门应当给予适当的职业晋升
和待遇保障。

第十九条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档案,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情况进
行及时整理、归档和报道。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之前已发生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安消防部门所有。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公安消防部门细化规定。

以上就是《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细则》的全部内容。

希望大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做好火灾
事故调查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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