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审要求共13页word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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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
设计成果报审要求
建设单位:(盖章)
用地规划设计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
居住区用地规划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2、用地性质:
3、所在位置:
4、总用地面积:
其中市政道路用地面积:
规划范围参与规划方案用地平衡面积:
表1:居住区用地平衡表
注:其他用地是指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他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表2:综合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
注:▲必要指标,△选用指标;
旧改项目拆建比为必要指标表3: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表
注:1、未设的项目对应栏内可打“X”,并说明原因;
2、设置的项目有多处的分别填写。

表4:沿城市道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明细表
一行内填写;如沿同一条规划城市道路不同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同,应分行填写。

并在规划总平面图中准确地标注清楚。

表5:住宅建筑明细表
注:1、A-n A为组团编号,n为住宅楼编号;
2、如表格行数不足可自行增添;相同图纸楼房可填写在同一行内。

表6:居住区用地规划方案机动车场库配套建设技术指标
一、住户使用
比率)不超过10%。

2、应按实际填写,如同一种类型的停车位设置多处,应分别填写;并在规划总平面图中准确的标注清楚。

表7:居住区用地规划方案非机动车场库配套建设技术指标一、住户使用
规划总平面图中准确的标注清楚。

注: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

2、A为住宅户型编号,如表格行数不足可自行填加。

表9:居住区绿地面积统计表
报送表格同时附:
1、绿地面积计算书(反映计算过程)
2、绿地用地规划布局CAD图(1:1000)
注:绿地面积计算标准必须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要求,计算绿地面积。

该表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绿地设置相关强制性内容如下:
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7.0.4-2中的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7.0.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备注:此表是规划管理部门审查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由用地规划设计单位认真填写,不得弄虚作假。

表格每一页需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盖章。

建设单位:(盖章)
用地规划设计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
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相关强制性条文及表格
3.0.2.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表 3.0.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1住宅用地(R01)
2公建用地(R02)
3道路用地(R03)
4公共绿地(R04)
3.0.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

表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m2/人)
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

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注: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
6.1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5.0.6-1规定;
注: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5.0.
6.2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宜超过表5.0.6-2规定。

注:①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②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

6.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

6.0.5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0.5.1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0.5的规定。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表6.0.5
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7.0.4.1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7.0.4-1 各级中心绿地设置规定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7.0.4-2中的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7.0.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
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8.0.2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

其道路宽窄,应符合下列规定:
8.0.2.1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8.0.2.2 小区路:路面宽6m-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8.0.2.3组团路:路面宽3m-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
8.0.2.4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8.0.5.1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人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

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

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8.0.6.2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二、依据淮府办[2019]92号文件要求:新建(含旧城区改造)的居住区,2万至3万平方米(不含3万平方米)的小区,按150平方米标准配套;3万至10万平方米(不含10万平方米)的小区,按300平方米标准配套;10万至15万平方米(不含15万平方米)的小区,按500平方米标准配套;15万至20万平方米(不含20万平方米)的小区,按700平方米标准配套;2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其超出20
万平方米的部分应参照上述标准增加社区组织用房面积
三、依据安徽省建设厅建规[2019]311号文件要求:在城市的旧区改建或新区开发中心须配套建设包括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在内地的文化、教育、科技、体育等公共设施。

地级以上的城市应建立青少年活动中心;人口规模在30000-50000人的居住区应(按每千人用地200-600平方米,每千人建筑100-200平方米)建设文化活动中心;人口规模在7000-15000人的居住小区应(按每千人用地40-60平方米,每千人建筑20-30平方米)建设文化活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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