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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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首次登记
1.1 适用
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1.2 申请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 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政府代为申请。

1申请材料8.1.3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农民集体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能够有效证明身份的文件资料;
3.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2)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3)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1.4 审核要点
1.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2.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3.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4. 权属来源材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5. 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公告,且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
6. 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冲突;
7.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8. 是否属于不予登记的情形。

1.5 其他
1分则中所列“申请材料”是指在申请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收集的材料,能够通过部门实时信息共享获取、核验的材料,由登记机构自行提取,无须申请主体提交。

下同。


1. 集体经济组织在申请登记前,应当取得特别法人资格;
2.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指界时,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由村委会负责人担任,并由村委会开具相应的证明;属于乡镇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由乡镇政府推荐,并开具相应的证明。

1.6 登记结果
登簿后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2 变更登记
2.1 名称变更登记
2.1.1 适用
因农民集体的名称发生改变时,可以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2.1.2 申请主体
由农民集体依照本指南1.2提出申请。

2.1.3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依本指南1.3第二款规定;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名称变更的材料。

2.1.4 审核要点
1. 集体名称变更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2.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证明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3. 名称变更材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4. 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冲突;
5. 是否属于不予登记的情形。

2.1.5 其他
集体土地所有权未进行首次登记直接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应先办理首次登记。

2.1.6 登记结果
登簿后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收回注销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2.2 土地坐落、面积、界址变更登记
2.2.1 适用
因自然或人为原因导致集体土地坐落、面积或界址发生改变时,可以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2.2.2 申请主体
提出申请。

1.2由农民集体依照本指南.
2.2.3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依本指南1.3第二款规定;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土地坐落、面积、界址变更材料,包括:
(1)土地坐落变更的,需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需提供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3)土地部分征收为国有土地的,需提供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书或自然资源(原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
(4)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需提供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
(5)其他土地面积变更情形的,需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2.2.4 审核要点
1. 土地变更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2.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证明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3. 土地变更材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4. 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冲突;
5. 是否属于不予登记的情形。

2.2.5 其他
1. 集体土地所有权未进行首次登记直接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先办理首次登记;
2.2.6 登记结果
登簿后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收回注销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3 转移登记
3.1 适用
因农民集体之间互换土地、或者集体土地调整的,农民集体可以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3.2 申请主体
由农民集体双方依照本指南1.2提出申请。

3.3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同本指南1.3第二款规定;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1(.(2)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需提供互换土地协议;
(3)集体土地调整的,需提供土地调整文件;
(4)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3.4 审核要点
1.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材料是否真实、有效,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2.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属证书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3. 转让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农民集体一致;受让方是否为农民集体。

4. 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冲突;
5.有异议登记的,受让方是否已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6. 是否属于不予登记的情形。

3.5 登记结果
登簿后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收回注销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4 注销登记
4.1 适用
集体土地因损毁灭失或被征收的,可以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4.2 申请主体
由农民集体依照本指南1.2提出申请。

4.3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依本指南1.3第二款规定;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土地灭失的,提供灭失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土地灭失的影像资料及有关调查成果资料;
(2)土地征收的,提供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书。

4.4 审核要点
1. 集体土地所有权灭失、征收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 土地灭失的,应现场查看土地是否灭失及灭失的界址范围;
3. 灭失、被征收的范围是否与申请注销登记的范围一致;
4. 申请材料上权利主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5. 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冲突;
6. 是否属于不予登记的情形。

其他4.5
1. 申请土地灭失注销登记时,涉及其他权利主体的,需提交告知相关权利人的材料;
2. 土地部分灭失或被征收的,应同时办理剩余部分的变更登记;
3. 集体土地因征收而灭失的,也可以由做出土地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嘱托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4.1.6 登记结果
登簿后收回、注销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不动产权属证书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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