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项目财经公关顾问合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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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方):有限公司(为依法成立及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含改制后拟挂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方为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工作需要,特聘请乙方作为甲方此次申请挂牌项目的财经公关顾问。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以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1、甲方有意向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挂牌,特聘请乙方作为甲方的财经公关顾问,运作甲方在股转系统挂牌财经公关专项事宜。

2、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委派担任甲方的财经公关顾问项目的执行人,为甲方提供财经公关顾问服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财经公关顾向的工作范围
乙方作为甲方的财经公关顾问,为甲方在股转系统挂牌前规范公司治理、业务发展、财务管理、合法合规等事项及筹备甲方向股转系统申请挂牌,提供财经公关服务。

乙方有偿提供以下服务:(一)孵化准备阶段
1、代办工商登记;
2、定期组织由主办券商(可联合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举办的针对拟挂牌企业的专项辅导会议;
3、达到挂牌条件后,安排启动申请挂牌流程。

(二)改制设立阶段
1、协同甲方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制定合适的挂牌上市的策略;
2、协同甲方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制定改制方案并提供咨询意见;
3、审查甲方与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对存在问题的相关条款、内容提供咨询意见;
4、对甲方规范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事项进行规范并提供咨询意见;
5、解答甲方提出的关于股份公司设立及挂牌等方面问题的咨询;
6、其他根据具体清况需要出具相应的咨询意见或建议。

(三)挂牌申请阶段
1、解答甲方关于股份报价转让的实质条件和申报程序等方面的咨询;
2、协助解决和处理证券主管部门对本次发行提出的相关要求与问题;
3、双方根据本次挂牌备案具体情况商定修改、增加的服务内容。

第三条顾问服务流程及费用结算:
1、双方经协商后确定,财经公关顾问总费用为:元人民币(RMB元),分
期支付。

其中:
(1)第一期元,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2)第二期元,甲方应于之日支付。

(3)第三期元,甲方应于之日支付。

户名:有限公司
开户行:
账号:
在甲方首期付款之前,乙方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服务。

2、经各中介机构初步调查,并根据甲方规范运行后的财务报表及其他各方面情况,认为甲方已接近或符合挂牌相关条件的,乙方应及时建议甲方启动申请股转系统挂牌流程。

乙方同时应根据主办券商挂牌立项的要求,安排甲方填报相关信息采集表并提供相关企业资料,并与其他各中介机构签订合同。

3、若因暂时不符合主办券商立项条件,甲方愿意规范整改以达到立项条件的,则乙方应及时安排甲方与其他各中介机构签订合同,并支付相应款项。

甲方应在中介机构辅导下力争尽快达到挂牌立项条件。

4、因甲方内部存在重大不可逾越的挂牌障碍无法达到股转系统挂牌要求,或整改规范成本过高甲方不愿意承受的,则乙方应扣除工作费用后,向甲方退还前述首付款。

工作费用根据各中介机
构对企业初步调查所耗费的实际工作量情况收取,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5、如果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向政府申请补助,甲方需开立专用一般账户,印信及支票交乙方保管,甲方应配合乙方向相关的政府机构申请补贴。

补贴领取后,由乙方负责安排相应款项的分配,定向用于支付各中介机构的中介费。

款项分配完毕后,多余部分由乙方返还甲方,不足部分由甲方向个中介机构继续支付。

乙方在完成相关补贴款项的分配后应当向甲方移交相关用于领取政府补贴的专用一般帐户及其相关印信。

6、在甲方挂牌成功后,如因相关政策变更、调整等原因导致政府补贴取消、暂停,或补贴不足以支付上述全部中介机构相关费用的,则甲方仍应根据其与相关中介机构签署的合同金额支付除根据本协议已支付款项之外的剩余款项。

7、如甲方在股转系统挂牌前因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而导致挂牌方案调整或变更的,甲方仍应优先委托乙方继续开展与挂牌相关的财经公关服务。

8、上述条款中甲方支付给各中介机构的费用由各中介机构分别收取并单独出具发票。

9、由于甲方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上述条款中的中介费用,导致中介机构延迟或停止相关服务造成的时间延误及违约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10、办案费用:乙方派出专业人员在办理委托事项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用、政府收费等)并不包含在上述公关费内,应由甲方另行承担,由甲方预付或凭收据及时实报实销。

第四条商业秘密的的保护
鉴于上述双方正在进行会谈或合作,需要取得对方的相关业务和技术数据。

为此,甲乙双方做以下保密约定:
1、甲乙双方互为保密数据的提供方和接受方,相互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
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新闻界人士)公开和披露任何保密资料。

3、如果合作项目不再继续进行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项目,经一方提出书面要求,另一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销毁或向对方返还其占有的全部保密资料连同全部副本。

4、双方确认: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企业上市的商业渠道,属于重要的商业秘密,归乙方所有,甲方负有为乙方保密的义务。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商业渠道进行除挂牌交易外的其他无关活动。

本协
议期限届满或双方终止本协议效力后,甲方或甲方推荐的单位需要利用乙方的商业渠道进行与本次挂牌交易无关的其他挂牌或交易时,必须和乙方另行签订合同,否则视为甲方违约,则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百万元。

第五条联系人
甲方指定为本协议履行的联系人,决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一切事项。

乙方指定为本协议履行的联系人,决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一切事项。

第六条不干预责任
乙方不参与甲方的一切经营活动,也不承担甲方的所有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

甲乙双方均知晓甲方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券商、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所签署的合作协议的真实性,但由此顾问协议所涉及的甲方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券商、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的经济关系及连带责任关系,均与乙方无关。

第七条协议有效期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至甲方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并履行完成本协议规定权利义务、结清费用后终止。

3、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对因本协议或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纠纷和争议,本协议双方均同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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