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警务室管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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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警务室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学校师生安全,维护校园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警务室是公安机关在学校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校园治安管理、服务
师生、预防犯罪、打击违法犯罪等工作。

第三条学校警务室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 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2.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 服务师生,保障安全;
4. 效率优先,公正公开。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学校警务室的主要职责:
1. 负责校园治安巡逻,维护校园治安秩序;
2. 接受师生报警、求助,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3. 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打击犯罪、侦查破案工作;
4.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师生法律意识;
5. 负责校园交通安全管理;
6. 负责校园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7. 负责校园内部安全防范工作;
8. 完成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学校警务室的主要权限:
1. 对校园内发生的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2.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进行传唤、询问;
3.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4. 对校园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
5. 对校园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
第六条学校警务室设立主任一名,负责警务室全面工作;副主任一名,协助主任工作;民警若干名,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学校警务室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 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执法能力;
3.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4. 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
5.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八条学校警务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随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第九条学校警务室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制度: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纪律规定;
2. 严格执行警务室各项规章制度;
3.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离岗;
4.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
5. 不得收受、索取、变相收受他人财物;
6.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条学校对警务室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

第十一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警务室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学校警务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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