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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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5.12.26
•【字号】桂地税发[2005]284号
•【施行日期】2005.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5〕284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取得以前月份或年度的补发奖金(含年薪和绩效工资),一律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取得以前月份或年度的补发工资、薪金所得,可以选择合并计算或者分摊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选择合并计算的,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分摊计算的,纳税人应对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按照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所属时期的费用扣除标准,将补发的工资、
薪金所得按月分摊后,与原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适用问题。

全区各级机关、全额和差额拨款单位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年终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办发〔2004〕67号)的规定发放的年终奖励,统一适用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奖金一律并入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单位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税发〔2005〕9号文第一条规定并在同一月份内发放的,可以合并后适用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是在2005年取得“双薪”的,发放“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是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取得“双薪”的,发放“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16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16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年终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略)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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