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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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2.12
•【字号】丽政发[2011]9号
•【施行日期】2011.0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通知
(丽政发〔20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市文物管理部门开展了文物普查,筛选出吕步坑窑遗址等不可移动文物点242处,并报经上级文物主管部门认定,确定为丽水市本级不可移动文物,现予公布。

各地、各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各类文物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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