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工程造价审定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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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程造价审定的主体
建设项⽬或单项⼯程全部建筑安装⼯程建设期在12个⽉以内,或者⼯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程价款每⽉⽉中预⽀,竣⼯后⼀次结算。

法律咨询:⼯程造价审定主体是谁
律师回答:
⼯程造价的结算⽅式⼀般会由发包⼈和承包⼈在建设施⼯合同中约定,通常是⼯程竣⼯验收后,承包⼈按照施⼯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发包⼈提交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发包⼈或发包⼈委托的审价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式对承包⼈提交的结算书进⾏审定。

当然,发包⼈和承包⼈也可以在施⼯合同中约定⼯程造价的审定单位,如双⽅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审定的单位,对⼯程造价争议⼜⽆法达成⼀致的,可以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指定具有司法⼯程造价鉴定资质的机构进⾏造价鉴定。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五⼗九条建筑施⼯企业必须按照⼯程设计要求、施⼯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

第六⼗条建筑物在合理使⽤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程竣⼯时,屋顶、墙⾯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条交付竣⼯验收的建筑⼯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条件。

建筑⼯程竣⼯经验收合格后,⽅可交付使⽤;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

第六⼗⼆条建筑⼯程实⾏质量保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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