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票据贴现或背书的终止确认的披露示例--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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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贴现或背书的终止确认的披露示例--致同研究之年报
分析(三十七)
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企业在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

企业面临的风险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

《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票据法》)。

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贷款通则》)。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票据贴现或背书,属于附追索权方式转移金融资产。

对于已贴现或背书的应收票据,能否终止确认取决于票据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情况,企业已将应收票据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银行或被背书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应收票据。

对于应收票据,需考虑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延迟支付风险和利率风险。

风险和报酬分析应当考虑在金融资产转让后保留的风险和报酬与转让前的风险和报酬相比是否不再重大。

历史上没有违约和逾期未付的记录并不能证明转让的应收票据没有风险。

准则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十五条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

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第七条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第八条企业在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

企业面临的风险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如不附任何保证条款的金融资产出售等。

企业面临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如将贷款整体转移并对该贷款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等。

企业需要通过计算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的,在计算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时,应当考虑所
有合理、可能的现金流量波动,并采用适当的现行市场利率作为折现率。

第九条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即不属于本准则第七条所指情形),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二)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

第十条企业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应当注重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

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企业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第十一条企业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本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应当注重金融资产转移的实质。

(一)在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中,转出方将予回购的资产与售出的金融资产相同或实质上相同、回购价格固定或是原售价加上合理回报的,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如采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交易卖出债券等。

(二)转出方在金融资产转移后只保留了优先按照公允价值回购该金融资产的权利的(在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情况下),应当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三)在采用保留次级权益或提供信用担保等进行信用增级的金融资产转移中,转出方只保留了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非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能控制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三、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或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背书转让,是否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答:企业对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背书转让,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确定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

企业已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判断企业是否对该资产保留了控制,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三章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根据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一)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表明该项金融资产发生了全部或部分转移。

通常表现为金融资产的合法出售或者金融资产现金流量权利的合法转移。

例如,实务中常见的票据背书转
让、商业票据贴现等,均属于这一种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

在这种情形中,转入方拥有了获取被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未来现金流量的权利,转出方可视金融资产风险和报酬转移情况确定是否终止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

实务案例
600585.SH 海螺水泥
(1) 应收票据分类
上述应收票据均为一年内到期。

(2) 于2014年12月31日,本集团无已质押的应收票据(2013年12月31日:无)
(3) 年末本集团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
于2014年12月31日,本集团为结算贸易应付款项人民币1,617,232,606元(2013年12月31日:人民币1,508,268,477元)而将等额的未到期应收票据背书予供货商,而由于本集团管理层认为该等未到期票据所有权的风险及回报已实质转移,故而完全终止确认该等应收票据及应付供货商款项。

本集团对该等完全终止确认的未到期应收票据的继续涉入程度以出票银行无法向票据持有人结算款项为限。

本集团继续涉入所承受的可能最大损失为本集团背书予供货商的未到期应收票据款项,2014年12月31日为人民币1,617,232,606元
(2013年12月31日:人民币1,508,268,477元)。

该等未到期应收票据限期为六个月。

(4) 于2014年12月31日,本集团无因出票人未履约而将其转应收账款的票据(2013年12月31日:无)。

600362.SH 江西铜业
以上应收票据的期限均在一年以内,于2014 年12 月31 日,原银行承兑汇票中包含已超出银行担保额度的金额人民币712,775,000 元计入商业承兑汇票列示(2013 年12月31 日:无)。

2014年度,本集团累计向银行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2,327,950,239元(2013年度:人民币2,569,367,203元),取得现金对价人民币2,313,023,967 元(2013 年度:人民币2,544,211,139 元);商业承兑汇票人民币100,000,000 元(2013 年度:无),取得现金对价人民币96,100,000 元(2013 年度:无)。

2014 年度,本集团累计背书给他方银行承兑汇票1,706,965,146 元(2013 年度:人民币1,460,483,941 元)。

由于本集团仍承担了与这些票据相关的信用风险等主要风险,本集团继续全额确认应收票据的账面金额,并将因转让而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质押借款或将因转让而冲销的款项予以转回。

于2014 年12 月31 日,应收票据余额中包括已贴现取得短期借款但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1,082,988,808 元,商业承兑汇票人民币100,000,000 元(2013 年12 月31 日: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402,271,314 元),参见附注(五)20;以及已经背书给他方但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482,859,746 元(2013 年12 月31 日: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414,741,779 元);2014 年度,本集团向银行贴现银行
承兑汇票人民币6,807,824,960元(2013年度:人民币6,710,811,264元)。

2014 年度,本集团累计背书给他方的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1,932,261,032元(2013 年度:人民币1,176,229,163 元)。

由于与这些银行承兑汇票相关的利率风险等主要风险与报酬已转移给了银行或他方,因此,本集团终止确认已贴现及背书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

于2014年12月31 日,本集团终止确认的已贴现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为人民币2,690,817,166 元(2013 年12 月31 日: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1,381,244,024 元);本集团终止确认的已背书银行承兑汇票为人民币907,991,059 元(2013 年12月31 日: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1,052,548,791 元);
于 2014 年12 月31 日及2013 年12月31 日,本集团无因出票人无力履约而将票据转为应收账款的票据。

600458.SH 时代新材
(1).应收票据分类列示
(2). 期末公司已质押的应收票据
2014年12月31日,本集团应收票据余额中无已质押的应收票据(2013年12月31日:人民币14,990,173.00元)。

(3). 期末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
本年度,本集团向银行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362,995,850.80元。

由于与这些银行承兑汇票相关的利率风险等主要风险与报酬已转移给了银行,因此,本集团终止确认已贴现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

于2014年12月31日,已贴现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为人民币148,694,800.00元。

本年度,本集团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426,637,099.70元。

由于与这些银行承兑汇票相关的利率风险等主要风险与报酬已转移给了被背书方,因此,本集团终止确认已背书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

于2014年12月31日,已背书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为人民币237,818,224.50元。

600019.SH 宝钢股份
于2014年12月31日,本集团已贴现未到期的应收票据人民币2,211,268,388.17元,根据相关贴现合同,2014年12月31日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均不附追索权,故终止确认(2013年12月31日:本集团已贴现未到期的应收票据人民币820,491,310.15元,根据相关贴现合同,2013年12月31日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均不附追索权,故终止确认)。

(1)于本报告年末及年初,本集团应收票据余额中无已质押的应收票据。

(2)于本报告年末及年初,应收票据余额中无因出票人无力履约而将票据转为应收账款的票据。

(3)于本报告年末及年初,应收票据余额中无持本公司5%或以上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欠款。

(4)应收票据余额中应收关联方的票据,参见附注(九)、6(1)。

(5)于2014年12月31日,无已贴现取得短期借款的应收票据。

601800.SH 中国交建
(a) 于2014年12月31日,本集团附有追索权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以及已背书给他方但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分别为860,220,752元和2,027,097,729元(2013年12月31日:339,767,063元和1,246,474,898元)。

其中:
(i) 于2014年12月31日,已背书但未终止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为21,400,000元(2013年12月31日:40,672,679元);
(ii) 附有追索权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及已背书但尚未到期且已终止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为860,220,752元和2,005,697,729元(2013年12月31日:339,767,063元和1,205,802,219元),本集团管理层认为,其与票据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均已转移,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因此于财务报表中予以终止确认。

于2014年12月31日,本集团无附有追索权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2013年12月31日:196,757,063元),附有追索权的已背书给他方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为52,127,055元(2013年12月31日:132,635,950元),其中已终止确认的金额为51,627,055元(2013年12月31日:329,393,013元),未终止确认的金额为500,000元(2013年12月31日:无)。

601018.SH 宁波港
(1) .应收票据的分类
(a)于2014年12月31日,应收商业承兑汇票主要系应收宁波钢铁有限公司的装卸费款项等。

该等票据均将于年末后六个月内到期。

(2). 期末公司已质押的应收票据
于2014年12月31日,本集团将人民币39,950千元(2013年12月31日:人民币30,000千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银行作为人民币39,925千元(2013年12月31日:人民币80,000千元的短期借款)的应付票据(附注七(21))的担保。

于2014年12月31日,本集团之子公司财务公司将人民币2,578千元银行承兑汇票(2013年12月31日:人民币3,248千元银行承兑汇票和人民币12,000千元的贴现资产(附注七(8)(b)))质押给中国人民银行以取得人民币2,572千元(2013年12月31日:人民币15,210千元)(附注七(29))的票据融资。

该等融资于再贴现时已与中国人民银行协议约定日期回购相同资产,故再贴现资产不予以终止确认,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债务列示于其他流动负债。

(3). 期末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
000488.SZ 晨鸣纸业
(1)应收票据的分类
(2)期末公司已质押的应收票据
(3)期末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
(4)其他说明
截止2014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为人民币501,084,854.72元(2013年12月31日:人民币210,344,282.56元)的票据已质押取得金额为人民币498,287,862.22元的短期借款;截止2014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为人民币 222,426,123.97元(2013年12月31日:人民币119,378,349.37元)的票据已质押开立承兑汇票,账面价值为人民币500,248,100.30元的票据已质押开立保函。

截止2014年12月31日,本集团累计向银行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3,440,773,115.05元(2013年:人民币2,854,060,411.22元),发生的贴现费用为人民币91,126,767.40元(2013年:人民币61,779,250.03元);截止2014年12月31日,已贴现未到期的应收票据人民币1,320,918,334.62元(2013年:人民币727,693,046.61元)。

600332.SH 白云山
(a) 应收票据的分类
(b) 于2014年12月31日,本集团无已质押的应收票据 (2013年12月31日:11,000千元) 。

(c) 期末本集团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
(i) 于2014年12月31日,本集团已经背书给其他方但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521,227千元(2013年12月31日:1,053,687千元),金额最大的前五名如下:
(ii) 于2014年12月31日,本集团已背书但尚未到承兑期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为5,746千元(2013年12月31日:7,698千元)。

金额最大如下:
(iii) 于2014年12月31日,本集团已经贴现但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86,751千元(2013年12月31日:114,178千元),金额最大的前五名如下:
(iv) 于2014年12月31日及2013年12月31日,本集团无已贴现给其他方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d) 于2014年12月31日,本集团无因出票人无力履约而将票据转为应收账款的票据 (2013年12月31日:4,585千元)。

(e) 2014年12月31日的应收票据余额将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到期。

注:致同的分析成果是基于各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致同不对各公司的会计处理发表评论,专题引用的内容也不表明致同赞同或不赞同其做法。

《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系列》不应视为专业建议。

未征得具体专业意见之前,不应依据本系列专题所述内容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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