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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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罚款5000元。
01 案件简述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天猫商城“欧*丹官方旗舰店”展开调查。发现当事人杭州悠*美妆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 “欧*丹官方旗舰店”内,发布一款“欧*丹手皂套装礼盒”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广告时,商品网页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美白”的广告用语。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7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03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办法
依据
《化妆品监督 管理条例》
适用范围
国境内生产经营
的化妆品
是指通过文献资料调研、 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化妆 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等 手段,对化妆品在正常 使用条件下的功效宣称 内容进行科学测试和合 理评价,并作出相应评
价结论的过程。
功效宣称依据包 括文献资料、研 究数据或者化妆 品功效宣称评价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整。
02 广告法简述
广告法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 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
要求
1.广告应当真实、合 法,以健康的表现形 式表达广告内容,符 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 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该商品的销售页面已于2021年6月20日自行下架,在该广告发布期间,共销售了438件,成交金额合计62310元人民币。当事人与欧舒丹公司 以收 取整体服务费以及每月销售提成的方式进行费用结算,广告费用无法分割到每一件商品广告,故该广告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01 案件简述
违法行为 发布虚假广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 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 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 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处罚决定
2020年2月20日起,当事人在天猫商城“欧*丹官方旗舰店”上架一款手皂礼盒套装商品。这个商品页面共包含六件商品的套组,涉及的商品 为“欧*丹甜蜜樱花润手霜”“欧*丹甜蜜樱花香氛皂”“欧*丹玫瑰之心润手霜”“欧*丹玫瑰之心香皂”“欧*丹乳木果经典护手霜”“欧*丹 乳木果牛奶味洁肤皂”。其中三款护手霜是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已取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几款香皂为进口的工业产品。
02 广告法简述
广告内容准则:
1.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 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2.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 数量、期限和方式。
使用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外的试验方法,应当委托两家及以上的化妆品 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进行方法验证,经验证符合要求的,方可开展新功效的评价, 同时在产品功效宣称评价报告中阐明方法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参数。
注:能够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的(如清洁、卸妆、美容修饰、芳香、 爽身、染发、烫发、发色护理、脱毛、除臭和辅助剃须剃毛等),或者通过简 单物理遮盖、附着、摩擦等方式发生效果(如物理遮盖祛斑美白、物理方式去 角质和物理方式去黑头等)且在标签上明确标识仅具物理作用的功效宣称,可 免予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
01 案件简述 02 广告法简述 03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办法
01 案件简述
2022年8月31日,韶山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湘潭市市场监管局移交案件线索:韶山市某某美妆店经营的普通化妆品“韩国dr.shin care涂抹面膜紫苏小白膜” (以下简称“小白膜”)以及普通化妆品“cellinkos赛琳蔻脐带血光子面膜”(以下简称“光子面膜”)涉嫌虚假宣传。9月6日,韶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 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系一家通过“淘宝网”为电子商务媒介从事化妆品互联网线上零售的网店,网店名称为“点点点点妞”,市场 主体名称为“韶山市点点美妆店”。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网店发现以文字、图片形式对小白膜作出的如下宣传:
经查,当事人为天猫商城“欧*丹官方旗舰店”的代理运营。当事人与普罗旺斯欧*丹贸易 (上海)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欧*丹公司”) 签订服务 协议,根据欧*丹公司提供的商品资料,制作商品的广告文案、图片,并发布于天猫商城“欧*丹官方旗舰店”内。该网上旗舰店的管理员账号 的登录权限由当事人掌握,负责天猫商城“欧*丹官方旗舰店”的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审核等工作。当事人在上海市设有办公场所,并在 该处进行“欧*丹官方旗舰店”的网店页面维护。
2022年9月7日,韶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发布虚假互联网广告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 涉案的两款化妆品均为普通进口化妆品,拥有唯一的备案名称,当事人自行对其进行取名,同时
逃避监管检查。
01 案件简述
违法行为:
发布虚假、引人误解的广告。
法律依据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
试验结果等。
03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办法
03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办法
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应当根据产品功效宣称的具体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 能够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或通过物理作用方式发生效果且在标签上明确 标识仅具有物理作用的新功效,可免予提交功效宣称评价资料。对于需要提交产品 功效宣称评价资料的,应当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技 术规范规定的试验方法开展产品的功效评价,并出具报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 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 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 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 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以上商品由欧*丹公司报关进口,并委托当事人在店铺内制作、发布商品广告。根据欧*丹公司提供给当事人的商品基础资料显示,原始商品信 息中均没有明示或暗示该商品具有美白功能的用语。当事人在欧*丹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制作、发布广告的过程中,自行在商品广告中使 用了“美白”的广告用语。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的商品配方显示,三款化妆品各成分使用目的有“溶剂、乳化剂、保湿剂、 皮肤调理剂、润肤剂、增稠剂、芳香剂、防腐剂”等,不含有作为祛斑剂用途使用的美白成分。三款香皂均为进口化工产品,也不具有化妆 品的美白祛斑功能。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证明以上六款商品具备广告中所称的美白祛斑功能的实验报告。
3.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 “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02 广告法简述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 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十二)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 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十三)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十四)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名称相同。
适用范围
等效评价条件
同一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多色号 系列彩妆产品,可以抽检形式开展 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抽检产品数量 应当不低于系列产品总数量的20%, 总数不足5个的以5个计。应当优先 选择着色剂含量最低的产品开展功 效宣称评价试验并出具试验报告。 开展等效评价的产品,应当保留等 效评价报告和开展功效宣称评价试 验的产品试验报告备查,在编制功 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时,应当说明共 用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数据的情况
2.广告不得含有虚假 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不得欺骗、误导消费 者。广告主应当对广 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广告主、广告经营 者、广告发布者从事 广告活动,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诚实信 用,公平竞争。
4.国务院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 告监督管理工作,国 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 告管理相关工作。
02 广告法简述
哪些范畴属于虚假广告: 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 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 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 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 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 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03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办法




适用于同一化妆品注册人、 备案人多色号系列彩妆产 品(宣称具有祛痘、滋养、 修护功效的产品除外), 在符合等效评价的条件和 要求时,可以共用功效宣 称评价试验数据作为功效 宣称评价的依据。
同一化妆品注册人、备案 人多色号系列彩妆产品, 配方中除着色剂(含色调 调整部分)的种类或含量 不同外,基础配方成分种 类、含量相同,且其系列
02 广告法简述
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 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 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 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 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 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2.《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 误导消费者。
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 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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