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税收新规学习笔记(第六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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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股权激励税收新规学习笔记(第六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十、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01号文规定,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2号公告进一步解释,递延纳税期间,非上市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同时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按《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101号文和62号公告的规定,不符合递延纳税调减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1.股权激励计划初始就不满足条件的比如居民企业作为股权激励的实施主体,以其境外的关联的非居民企业股权作为激励标的的,那么这类股权激励在初始阶段就不满足政策中要求的条件,那么激励对象在取得激励标的时就发生纳税义务,具体的取得时点为股票期权按照行权日、限制性股票按照授予日等。
2.股权激励计划初期满足条件后去条件变化不再满足的情况比如股权的持有时间不能满足政策中要求的3年的条件的,那么应该在情况发生变化的当月就发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在次月15日进行纳税申报。
(二)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式
62号公告规定,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
员工取得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与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