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挂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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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挂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各级挂职干部的管理,规范挂职工作,提高挂职干部履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设立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干部管
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挂职单位挂职的干部,包括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类单位的挂职干部。
第三条挂职管理是指党政机关对下派挂职干部进行限期学习、工作的一种管理方式,是党政机关干部选拔、培养、管理和使用的重要形式和途径。
第四条挂职管理严格按照挂职干部的挂职合同执行,对挂职干部履职不力、违纪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行处理。
第五条挂职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遵循干部管理市场化、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培养选拔一批政治素质过硬、工作能力高强、管理水平优秀的挂职干部。
第二章挂职干部的选拔和任职
第六条挂职干部的选拔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干部政策,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拔。
第七条挂职干部的选拔对象为年龄在35周岁以下、政治品德优良、工作能力突出、成绩
优异、具有专业背景和管理经验的干部。
第八条挂职干部的选拔程序分为三个阶段:申请、筛选和批准。
在申请阶段,挂职干部根据挂职单位的需求提出申请,挂职单位进行初步筛选后推荐给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上级党
委组织部门进行综合筛选后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九条挂职干部经过选拔后,应签订挂职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挂职期限、职责、工作安排、待遇等。
第三章挂职干部的管理
第十条挂职干部应按照挂职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挂职职责,服从挂职单位的工作安排,积极参与挂职单位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应遵守挂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挂职单位的形象和利益,尊重挂职单位的领导和同事。
第十二条挂职干部需要经常向挂职单位报告工作进展和成果,接受挂职单位的考核和评价。
第十三条挂职干部在挂职期满后,应及时向原工作单位报到,履行原任职单位安排的工作。
第四章挂职的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挂职干部享受与原任职单位相应的工资待遇,挂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缴纳由挂职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挂职单位应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协助挂职干部顺利完成挂职任务。
第十六条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遇有家庭成员患病、伤残等特殊情况,可以向挂职单位请假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第十七条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挂职单位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医疗协助和人道帮助。
第五章挂职的退出方式
第十八条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如因婚嫁、疾病、家庭成员重病、工作变动等特殊原因需要退出挂职,应向挂职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挂职单位同意后退出挂职。
第十九条挂职期满后,挂职干部如不愿意回原单位工作,可向组织部门提出申请转正留在挂职单位工作。
经挂职单位同意,并经上级党委批准后,正式留在挂职单位工作。
第二十条挂职干部如违反挂职合同规定严重履职不力、或在挂职期间有违纪行为,挂职单位有权提出解除挂职合同的申请,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后解除挂职合同。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挂职干部的工作实绩和职务行为,按照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评价,形成档案并作为干部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挂职单位应建立健全挂职干部工作督导和考核机制,对挂职干部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督导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通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第二十三条挂职单位对挂职干部履职不力、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如有履职不力、违纪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取消挂职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有关挂职管理制度和办法不适用《挂职管理制度》的规定的,自行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