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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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防止和杜绝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出现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各镇(街)人民政府作为本辖区新农村建设的项目法人(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的效益规模等全过程负责。

第三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建立项目公告制,项目承担单位要在项目区中心位置或者显眼地段竖立公示牌,对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

第四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招标制。

对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统一招标,未按规定进行招标的,财政部门应当停止拨付工程建设经费。

新农村建设物资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禁止镇村干部私自发包。

第五条中共珠海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农办)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部门,主要负责对项目规划的指导、审批和组织监督。

珠海市财政局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和监督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下达、拨付及核算管理。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项目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项目资金的申报。

(一)申报主体: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居)。

(二)申报时间:每年7至8月申报下一年度项目和资金计划。

(三)申报材料:
1、申请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请示,内容包含基本情况、具体用途、所需资金规模、本地投入情况、申请额度、资金使用方案等基本要素;
2、项目经民主决策的证明材料;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目标任务、实施计划、完成时间、投资规模、资金构成、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安排要坚持规划先行,在整村推进的前提下,集中财力办实事,成熟一条村按标准建设一条村,形成一定的示范作用,建设好的村下一年度将不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以免重复建设。

(三)项目申报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各村(居)将项目实施方案报镇(街)政府汇总后上报区委农办、区财政局进行初审出具意见后,经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并经区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后再联合报送市委农办、市财政局。

第七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审批。

市委农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新农村建设工作需要研究审定新农村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分配方案。

经市委农办和市财政局审查合格的项目须上报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再实施。

市委农办要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申报项目和资金计划的上报审批工作,并将拟实施的项目与资金分配方案报市主管领导批准。

市委农办应及时将经批准的新农村建设项目与资金方案一式报财政部门,以便市财政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编制计划;一式下达各区农办,以便各区农办向同级财政申报配套资金预算。

第八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

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程序,下达拨款通知,区级财政收到市拨款后即按要求安排配套资金,并及时足额分拨到各镇(街)财政所新农村建设专户,各镇(街)财政所根据用款申请书,按项目实施进度和拨款程序及时将资金分配下达至各用款单位,由区财政或镇(街)财政监督使用。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从实际出发,资金主要投放于强镇富民、安居乐业、生态文明、扶贫济困、固本强基等方面,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任务,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具体实施项目由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审定。

第十条市级财政安排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各区要以1:1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斗门区除外)。

第十一条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检查制度。

由市委农办牵头,会同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农村建设工作动态台帐,台帐内容包括各镇的新农村建设示范的工程项目名称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各区要定期检查项目资金情况,对来源不清及资金到位率低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应当设立专户进行专管,凡安排用于新农村建设的资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进行集中管理,实现资金使用定期报告制度,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各区委农办上报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先自行验收,同时向市委农办、市财政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和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的验收和审计,由市审计局牵头,会同市委农办、市监察局、市发改局和市财政局组成验收审计小组进行。

每年年初由市审计局统一部署对上一年度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拨入新农村建设资金较多的区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市审计局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抽审;其他由市审计局统一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审计结果由市审计局汇总报告。

第十五条各区委农办对本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第十六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不得用于归还债务、招待、帮困救助等非建设性开支和工资福利支出,也不得用于购买交通工具等与新农村建设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第四章奖励与惩戒
第十七条实行绩效挂钩原则。

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恰当、如期完成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实施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的区、镇,在以后年度安排项目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如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完成项目建设计划、效益较差和没有按资金使用计划使用资金的项目单位,在以后年度减少项目资金或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八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回资金并依法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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