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考点之具体行政行为(星考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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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1、概念: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有权主体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作的设定、变更、消灭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政行为。
2、特征:
(1)法律性,区别于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指导、行政调解、准备和程序行为、暴力侵权行为。
(2)特定性,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
【注意】不要被行政行为的名称所迷惑,通知、办法、会议纪要,也往往是具体行政行为。
(3)外部性,区别于内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包括:人事处理、公文来往、职权调整。
(4)职权性,区别于刑事行为。
注意区分假的刑事行为,关键点在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对公民的财产权没有处分性,而具体行政行为有处分性。
(5)单方性,区别于行政协议。
但是行政协议也可以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一)成立
1、行为主体依法享有行政职权;
2、在行为内容上,效果意思表示完整;
3、在程序上依法送达。
一般情况下一经送达或者成立即生效,但是还有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生效的情形。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包括拘束力、执行力和确定力。
1、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
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该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预。
2、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
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都会有一个可争议和可更改期。
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法定途径获得救济,行政机关也可以通过行政监督程序撤回已经生效却有法律缺陷的具体行政行为。
出于稳定行政管理关系的需要,这一期限不可能无限延长。
当法定的不可争议不可更改期限到来时,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就取得了确定力。
当然这是形式意义的确定力。
3、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
理论上,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拘束力后,有关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相关义务。
如果当事人不能自动履行这些义务,具体行政行为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无法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就可以发生作用。
有关机关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依职权或者依申请采取措施,强制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义务安排。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1、无效,具体行政行为重大明显违法的无效。
无效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注意】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存在主体无资格或者无依据重大明显违法情形,且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法院可以判决确认无效。
2、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般违法予以撤销。
(1)构成一般违法的情形有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依据违法,程序违法,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
【注意】在行政诉讼中,一般行政行为的明显不当判决撤销,行政处罚的明显不当判决变更。
(2)撤销的后果:撤销具有溯及力,视为该行政行为自始无效,所以应当恢复原状。
但是,行政行为在被撤销之前依然有效,当事人必须履行,
否则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因为撤销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3、废止,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合法,但是因为客观情势发生变化,无法继续合法存在,予以废止。
(1)废止情形有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被修订或者废除;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行政行为目的实现。
(2)废止的后果:废止之后行为不再存在,但是废止之前已经产生的法律效力继续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已经获得的权益不需要返还,但是为此付出的义务也不得要求补偿。
废止导致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害的,予以补偿。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若干类型
1、行政裁决:行政机关→正式法律授权→特定民事纠纷
2、行政确认:行政机关→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确定、认可、证明;
3、行政征收、行政征用:①行政征收:强制、无偿→税、费;②行政征用:强制、有偿→财产、劳务;
4、行政给付:行政机关→特殊情况的公民→物质权益帮助。
种类:抚恤金(伤残or遗属)、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保险金。
5、行政合同:行政机关+相对人→行政目的→合同
种类:①财产性合同,如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②管理性合同,如计划生育合同、科研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