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重点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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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重点知识点整合
重要名词解释:
1.劳动法:狭义上理解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

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理解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2.劳动关系:是指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3.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4.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5.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PS我校(华政)老师说因为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要颁布了,因此劳动合同这一部分比较重要,很可能出大题目)
6.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协商的行为。

7.集体合同:亦称团体契约、劳动协约、集体协议,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8.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9.工资:是指基本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

10.工资总量: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总额。

11.最低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

12.计时工资:是按照职工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

计时工资可分为: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和小时工资制。

13.计件工资: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工作,从而计发工资的一种形式。

14.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

15.工作日:也称劳动日,是指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

一般情况下,工作日可分为四种:①标准工作日;②缩短工作日;③延长工作日;④不定时工作日。

16.标准工作日: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

我国现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

17.不定时工作日:是指每日工作时间不能确定,实行非固定工作时间的工作日。

18.缩短工作日:是指少于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19.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质工作的时间。

20.劳动安全卫生:又称劳动保护,它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障。

21.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消除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其主要内容:①防止粉尘危害的规定;②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规定;③防止噪音和强光的规定;④防暑降温和防寒的规定;⑤通风照明的规定;⑥个人防护用品的规定;⑦职工健康管理的规定。

22.职业病:是指在劳动过程中,由于有害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长期影响所造成的人体器官的疾病。

23.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

24.职业道德:是指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完成岗位职责活动中形成的评价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真、善、美与假、恶丑,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文明与愚昧的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25.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因年老、失业、伤病、残疾、生育等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失去工作岗位等客观情况导致经济困难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

26.职工福利:是指用人单位和国家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设立各种补贴、提供服务等形式,为职工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所提供的物质帮助。

27.职工民主管理:是企业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企业行政领导,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体现劳动者当家作主的企业管理制度。

28.工会:是代表和维护公人利益的组织,是工人运动发展和阶级斗争的必然产物。

29.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

劳动争议的概念主要包含的内容:①劳动争议的实质是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有关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方面的冲突。

②劳动争议是发生在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用工方和职工之间的争议。

③当事人争议的标的必须是属于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主要法律:
1.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与1994年7月5日通过并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第一个限制工作长度的法律。

(现代意义上劳动法产生的标志)
3.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劳动法是北洋政府于1923年由农商部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

4.国际劳动法思想发源于19世纪上半叶。

第一次由国家政府提出召开国际劳动会议、开展国际劳动立法的倡议是瑞士。

1890年在柏林召开.《国际劳动宪章》是国际劳动立法的重要依据。

5.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

6.1960年,瑞士召开国际劳动立法会议,并通过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劳工公约:《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的公约》、《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黄)磷的公约》(又称《伯尔尼公约》)
7.1944年6月在美国费城召开第二十六届劳工大会,通过著名的《费城宣言》.
注意要点:
1.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都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民事关系,因此,应由民法而不是劳动法进行调整。

2.特殊群体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等。

3.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6.劳动合同的变更,只限于劳动合同条款内容的变更,不抱括当事人的变更。

7.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力的,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育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8.1995年5月1日起我国已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工作制。

9.在我国未成年工是指满16周岁至18周岁的少年工人。

10.在破财清偿中,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11.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政权替代货币支付。

12.依法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13.公休时间计入工作时间内。

14.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标准处罚。

15.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6.我国处理劳动争议适用下列形式:调解、仲裁、诉讼。

解决劳动争议徒径:调解----->仲裁------->诉讼.未经仲裁不能直接诉讼.
司法考试劳动法知识点汇总{文字+图表}
2011-1-27 9:18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编者前话:司法考试的劳动法虽然分值不高,但是这个部门法还是很好拿分的。

我们在
类似于这种科目的复习上,一定要保证牢固地记忆,不轻易丢分。

小编为大家汇总了司法考
试劳动法的知识点,有助于大家记忆。

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注意:不适用本法调整的范围有: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在中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适用我国劳动法。

二、劳动合同
三、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一)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
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
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的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
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陪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二)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胡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
定执行。

四、劳动争议
1、分类
①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

②劳动合同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

③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时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处理机构
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③人民法院。

①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②调解(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③仲裁(必经程序);④诉讼(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提出)。

3、其他
①仲裁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先行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
日起具有法律效力;②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

司法考试劳动合同法复习重点
2011-3-16 10:4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导语:司法考试劳动合同法复习重点,劳动合同法只是司法考试中的一个分值很小的考点,但我们也不能忽视,也许最后只差这几分。

所以小编为大家列了劳动合同法的复习提纲,有助于大家截取重点来复习。

小编特为大家整理了司法考试劳动合同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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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背景
1.劳动法的执行现状
2.劳动法规定的不足
《劳动法》共十三章,107个条文,内容分成四大块:劳动合同法、劳动基准法、劳动争议解决和国家保障。

其中,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专门规定劳动合同,共20个条
文,内容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效力、变更、解除和终止以及经济补偿,其中有10个条文
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二、劳动合同法概述
1.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思路
2.劳动合同的框架结构
《劳动合同法》共8章,98个条文,篇幅接近整个劳动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涉及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其中第二章和第四章属于重中之重,第一章和第七章也比较重要。

第2章从第7条到第28条,共22个条文。

第4章从第36条到50条,共15个条文。

不要问劳动合同法修改了什么?而要问劳动法保留了什么?如同物权法通过后不用再看担保法中的担保物权部分一样,劳动合同法通过后不需要再看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部分。

三、劳动合同法十大考点预测
1.劳动合同书面化(第10条、第11条、第14条、第82条)
(1)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订立合同的期限:用工之日起1个月
(3)不订立书面合同的责任: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内订立的,应当向劳
动者支付2倍的工资。

(4)不订立劳动合同转化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年期满仍不订立的。

(5)无书面合同时的补充:劳动报酬的明确。

2.劳动合同期限
(1)三种期限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铁血第14条
劳动法的规定是:20条
①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
②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
③劳动者提出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者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
足十年的;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实施后起算)
②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签订劳动合同
③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2倍工资
3.试用期
(1)不得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或者期限不足3个月
(2)约定不成立:仅仅约定试用期而没有劳动合同期限
(3)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不满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不能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或者无固定期的,不得超过6个月。

(4)约定次数:只能有一次
(5)试用期待遇:不得少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
所在地最低标准
(6)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超过试用期部分,以试用期满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

(7)不得随意解除
4.服务期
提供特殊待遇,服务一定年限的要求:支付违约金,不超过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
未满部分应均摊的费用。

5.竞业限制条款:
(1)人员限于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约定
(3)期限不得超过合同后2年
(4)按月给与经济补偿
6.劳动合同无效:
(1)无效原因:
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无效的后果
无效不影响支付报酬,报酬标准参照相同岗位或者近似岗位的劳动报酬确定
(3)造成无效一方承担责任
7.劳动者的解除权
(1)通知解
解除:提前30日通知,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书面
(2)随时解除:
①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
⑤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合同无效
⑥其他
⑦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违法指挥,强令冒
险。

第25条,不得约定违约金。

(3)非法解除,赔偿责任
8.用人单位的解除权
(1)随时解除权
①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
④兼职,造成影响或者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⑤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合同无效
⑥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通知解除权:提前30天书面
①患病或者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而不听安排的
②不能胜任工作,培训、调岗仍不行
③情势变更,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
(3)集体解除:裁员第41条。

(4)不得解除:第42条
(5)继续履行:第48条
(6)后续事项:第50条
9.经济补偿
(1)补偿情形:第46条
(2)补偿标准:第47条
10.赔偿金
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①试用期超期
②不给劳动报酬、不给加班费、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未支付经济补偿,赔偿应付金额的
50—100%.
③违规解除合同以补偿标准的2倍作为赔偿金
四、劳动合同法五个次重要考点
1.适用范围:增加民办非企业组织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
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当经过代表讨论
3.集体合同:工会可以起诉
4.劳务派遣:约束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
三方关系: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2年以上加班费、绩效奖金
5.非全日制用工:
一天不超过4个小时,累计不超过24小时
口头协议、不得有试用期、随时可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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