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开展自治区区级单位档案工作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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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开展自治区区级单位档
案工作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
•【公布日期】2006.10.19
•【字号】新档办字[2006]44号
•【施行日期】2006.10.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档案管理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开展自治区区级单位档案工作
检查的通知
(新档办字〔2006〕44号)
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自治区区级单位档案工作,使档案工作在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各单位工作服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单位档案工作考核办法》(新档发〔2006〕31号)的要求,自治区档案局决定于2006年11月13日开始对区级单位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检查时间:
2006年11月14日至11月29日。

2、检查内容: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单位档案工作考核办法》(新档发〔2006〕31号)进行检查。

3、检查范围:
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

附件:自治区区级单位档案工作检查日程安排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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