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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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的忠实勤勉义务
公司⾼管的忠实/勤勉义务
类型:公司治理/企业⽂化/职业道德及伦理
⾼级管理⼈员对于公司的作⽤和意义,显然远⼤于⼀般劳动者,在正向和反向上均是如此。

对⾼级管理⼈员⽽⾔,其调整关系不仅涉及公司法,也可能同时涉及劳动法。

本⽂揭⽰了公司⾼管忠实/勤勉义务的内涵及⾼管适⽤劳动法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处罚后果(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对于⾼管的管理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1. ⾼管的范围?
《公司法》第216条:“⾼级管理⼈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员。

”注意,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董秘之外的其他(关键)职位的⼈为公司⾼管。

律师建议在章程中可以参考如下描述:(1)除董事/监事外,本公司的管理层职位/⼈员包括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各部门总监和副总监及经理级(含)以上职位⼈员,以上职位/⼈员均为公司的⾼级管理⼈员;(2)其他⾼级管理⼈员,由总经理室(或者⼈⼒资源部)提名后报总经理决定;(3)每季度第⼀周总经理室(或者⼈⼒资源部)应将⾼级管理⼈员的职位/名单交存⼈⼒资源部(或者总经理室)备案。

2. 什么⼈都可以做公司⾼管吗?
公司⾼管的重⼤权⼒/责任姓,决定了被消极否定的个⼈是不能担任公司⾼管的。

《公司法》第146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责任的,⾃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并负有个⼈责任的,⾃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起未逾三年;(五)个⼈所负数额较⼤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级管理⼈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效。

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3. 忠实/勤勉义务的具体要求体现?
《公司法》第147条:“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不得利⽤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法收⼊,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不得因⾃⼰的特殊⾝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不当)利益。

董事、监事、⾼管⼈员享有公司事务管理权和公司业务执⾏权,他们的职务决定其拥有的权⼒如被滥⽤,就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应予禁⽌。

公司法第115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公司向董事、监事、⾼管⼈员提供借款”。

第116条规定:“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级⾼管⼈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上述规定主要是为了防⽌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利⽤其职务获取不当利益。

不得侵占和擅⾃处理公司的财产: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财产,董事、监事、⾼管⼈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公司财产,也不得擅⾃处理公司财产的义务。

公司法第148条列举了⾼管禁⽌的⾏为:挪⽤公司资⾦,将公司资⾦以个⼈名义开⽴账户存储,违规借出公司资⾦及违规为他⼈提供担保,未经法定程序与公司进⾏⾃我交易。

篡夺公司的商业机会/接受他⼈与公司交易的佣⾦归⼰有等利益冲突⾏为,泄露公司秘密,违反忠实义务的其他⾏为。

同时该条规定,⾼管违反前款规定义务所获得的收⼊,不管该利益的表现形式如何,均应将其所得返还公司,公司享有归⼊权。

公司法149条规定了⾼管违法(法律/⾏政法规)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不得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所要求的其他标准。

(⽐如兜底“有利益冲突等困惑和疑问时的报告请⽰义务及擅⾃⾏动可能导致的后果”)
4. ⾼管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吗?
不是所有⾼管都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如仅履⾏公司法上的职务,此类⾼管列举如法定代表⼈/股东/董事长/执⾏董事/总经理等,是可以不签署劳动合同的,当然其职务免除也是履⾏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上的程序,此时不涉及(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如⾼管是签署了劳动合同的,则适⽤公司法(包括公司章程)的同时,也要同时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注意这是同时适⽤⽽⾮选择适⽤,如下案例就是此类典型)
以上⼆点的区别显⽽易见,不签署劳动合同的⾼管解聘在程序上⽐较容易实现;但是如何判断某个⾼管是否要签署劳动呢?这需要结合⾼管的具体岗位来界定,以避免需要签署劳动合同的因为没签劳动合同导致“未签劳动合同的⼆倍⼯资”等⽅⾯的法律责任,这当然需要结合公司章程等内部规范⽂件来界定。

⽰例如下:公司监事,同时也是公司某部门负责⼈,该⾼管是否要签署劳动合同?监事可以不要签署劳动合同,这时就要评估部门负责⼈是否必须要签署劳动合同了,如果公司内其他部门负责⼈都签署了劳动合同的,则该⾼管也应签署劳动合同。

5. ⾼管合规⽅⾯的建议:
鉴于⾼管义务/责任的极度重要性,必须对⾼管们进⾏合规⽅⾯的培训(主题可以领导⼒/商业操守/利益冲突/情景模拟等),⽽且频率要⾼于⼀般劳动者,⽐如每年进⾏⼆次的线上培训及⼀次的线下培训分享,线上和线下均要留下⾼管们签收/确认等记录(必要时进⾏公证)。

另外,在⽐如中秋/春节/圣诞等重要节⽇发通告提⽰(合规的重要性及不得有违规送礼及收礼等,如确需表达感激等,应当事先报公司同意后在象征性价值范围内如⼈民币100元之内馈赠)。

这样,⼀是说明公司积极履⾏了法律法规的合规义务,积极免除公司未来可能的风险/责任;⼆是该⾼管涉及违规时可以作为对其处罚的关键证据,并同时提⽰⾼管们时时以公司合法利益第⼀作为衡量决策和做出业务决定的唯⼀和最⾼标准。

在公司规章制度上,旗帜鲜明的提倡/⿎励合规的⽂化,如商业操作指引/⾏为规范等进⾏合规的宣传,强化⾼管及各层级员⼯的守法及合规意识,并同时可以考虑设⽴举报或者投诉(反馈)rx等渠道(甚⽽是伦理道德委员会)来⿎励公司利益攸关者包括员⼯/供应商/客户/等及时沟通/举报违规的⾏为。

如果出现⾼管违规被处罚的,⽴即通告公司的全体⼈员(包括⾼管在内),以教育及警⽰。

以下案例分享来⾃“上海⼆中法院”GZH
公司⾼级管理⼈员,不同于普通劳动者,在享受⾼薪的同时,也承担着对公
司更⾼标准的义务。

公司⾼管必须保持与公司利益的⼀致性,若违反,公司能解除与⾼管的
劳动关系吗?
案情
2018年10⽉,驴妈妈公司推出“5.5元秒杀5500元⽆门槛优惠券”活动,仅此⼀张。

后该秒杀券被驴妈妈公司⾼管唐某抢得,⽽实际使⽤⼈为刘某。

⾼管唐某称,因⼥⼉考试,遂将秒杀券免费送给朋友黎某。

实际使⽤⼈刘某称,其付钱给朋友取得秒杀券。

2019年1⽉,驴妈妈公司向唐某出具解约函。

⼀审裁判
⼀审法院认为,在驴妈妈公司推出仅有1张的5.5元秒杀5500元⽆门槛优惠券时,唐某不顾⾃⼰内部员⼯的⾝份,抢得该券,但最终显⽰实际使⽤⼈并⾮其本⼈。

唐某虽称将优惠券转送给他⼈,但⽆法证明他⼈是否向唐某⽀付对价。

唐某的该⾏为易导致个⼈与⽤⼈单位之间的利益冲突,应予以杜绝。

⼀审法院确认驴妈妈公司系合法解除与唐某的劳动关系。

唐某不服上诉,称公司未规定员⼯不得参与抢券活动,且其未将公司优惠券转售他⼈谋利,故不应认定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审裁判
上海⼆中院认为,唐某担任的是⾼管职务,⾮普通员⼯,维护公司利益最⼤化亦是其职责所在,即使公司没有规定员⼯不得参与抢券活动,作为公司⾼管⼈员,唐某参与抢券活动的⾏为亦与其⾼管⾝份相冲突,因为公司让利的对象是潜在的市场客户⽽⾮公司员⼯。

唐某抢券后即使未出售亦构成了与公司利益冲突,因得券⼈有获利感的对象是唐某⽽⾮驴妈妈公司。

综上,⼆审确认驴妈妈公司的解除⾏为合法。

评析
1.公司⾼管地位的特殊性
权⼒越⼤、责任越⼤。

区别于普通员⼯的从属性地位,⾼管负责公司的组织、管理、运营等⼯作,某种程度上承担着“公司代⾔⼈”的⾓⾊。

权利义务从来都是对等的,⾼管在⼯资远⾼于普通劳动者的同时,应当对公司承担更⾼标准的责任,始终保持与公司利益的⼀致性。

本案中驴妈妈公司推出超低价秒杀券活动,是针对潜在顾客的⼀种营销策略,本意是为了吸引顾客,创造访问量价值、⼴告价值等。

试想,若⼴⼤消费者知晓唯⼀⼀张⾼价值秒杀券竟被公司⾃家⾼管抢购,将对公司形象作何感想。

2.公司⾼管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我国《公司法》设⽴专章对⾼管进⾏了规范,其中第147条规定⾼管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要求义务⼈须绝对诚实、忠诚,具备为受益⼈的最⼤利益作出奉献的⾼标准品质。

本案唐某作为公司⾼管,应秉承善意,从公司的最⾼利益出发,对公司推出的活动、决策等整体运⾏尽到⾃⼰最⼤的努⼒。

但其抢购⾃家公司秒杀券的⾏为显然是从个⼈利益出发,破坏了公司形象、损害了公司利益,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3.公司单⽅⾯解除权的⾏使
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公司在6种情况下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本案适⽤的就是第39条第2项,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认定何种情况属于“严重程度”时,需要从违反规章制度的动机、次数、后果、影响、损失等多维度进⾏考量,包括劳动者所处的岗位、担任的职责等。

⾼管唐某签署了《⼲部任职承诺书》,承诺遵守公司有关避免利益冲突情形发⽣的规定,⽽其抢购公司超低价秒杀券的⾏为违反了诚实信⽤原则,与公司利益发⽣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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