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模式与地方行政立法构想——从设置行政法律责任的视角探讨地方行政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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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第2 0卷
20 0 6年 5月
第 3期
新 乡师范 高等专 科学校 学报
J R L O I I G T A HE O L G OU NA F X NX AN E C RS C L E E
Vo . 0, 1 2 No. 3
M AY ,0 6 20
中 国 法 治 模 式 与 地 方 行 政 立 法 构 想
从 设 置行 政 法 律 责任 的视 角探 讨 地 方行 政 立 法 的完善
万 高隆
( 共 江 西 省 委 党 校 法 学教 研部 , 西 南 昌 300 ) 中 江 303

要 : 建 和谐 社会 、 构 推进 依 法 治 国是 我 国“ 一 五 ” 划 的 重 要 任 务 。根 据 本 土 法 治 资 源 的 质 量 和 法 治 十 规
及 现实 的具 体 背 景 来 决 定 的 。


中 国 法 治 的 生成 模 式 — — 外 生 型 法 治
中 国古 代 的 圣 贤 先 哲 从 未 使 用 过 “ 治 ” 词 , 以孔 人 一 但 子 、 子 为 代表 的儒 家 主 张“ 孟 为政 在 人 ” “ 人 政 治 ” 实 际 上 、贤 ,
是倡 导 “ 治 ” , 法 家 所 谓 的 “ 人 的 而 以德 治 国 ” 在 帝 王 专 制 条 ,
件 下实 质上 也 是 “ 治 ” J4 人 。 80年 以后 , 内 部 危 机 和 外 部 力 在
量 双重 推 动下 , 国 开始 走 上 现代 化道 路 。 在 法 治 的发 展方 中 向 上 , 派 思想 家 也 力求 中 国从 “ 治 ” 向 “ 治 ” 各 人 走 法 。但 由 于
( ) 治 自然 演进 的 民主 政 治 基 础 不 完 善 二 法
内生 型 法 治 必 须 以 民 主政 治作 为基 础 , 立 完 善 的权 力 建 监督机制 , 确保 国家 权 力 和 公 民权 利 沿 着 法 律 规 范 的轨 道 运 行 。 由于 中 国经 历 了 漫 长 的封 建 社 会 , 建 社 会 中 以宗 法 制 封
建 构 中 自然 演 化 与人 为 设 计 的量 度 不 同 , 观 人 类 社 会 法 治 的生 成 模 式 , 括 内 生 型 和 外 生 型 两 种 , 章 立 足 纵 包 文 于 中 国 的政 治 、 济 、 化 传 统 和 现 实 的社 会 心理 基 础 , 为 中国 应 当选 择 政 府 推进 的外 生 型 法 治 模 式 。 同 时 , 经 文 认
切经济行 为。中国几千年 来, 以单 一 农 业 经 营 为 主 , 之 辅
以 少 量 的 家庭 手 工 业 和 畜 牧 业 的 自然 经 济 , 息 了一 切 协 作 窒
与 交 换 的 欲 望 , 杀 了生 产 发 展 和 社 会 进 步 的 内 在 动 力 , 扼 也
铸 就 了 中华 民族 对 自然 的依 赖 和 对 社 会 权 利 的疏 离 。 新 中 国成 立 后 , 国较 长 时 间实 行 那 种 政 策 调 控 、 政 命 令 、 官 我 行 长 指 导 的 计 划 经 济 , 本 质 是 一 种 权 力 垄 断 经 济 、 官 意 志 经 其 长 济 , 内在 、 能 地 要 求 人 治 , 很 大 程 度 上 窒 息 了 法 治 的 生 它 本 在 成 环境 。改 革 开 放 以来 , 国 开 始 由 计 划 经 济 转 向 市 场 经 中 济 , 取 得 长 足 进 步 , 整 个 市 场 秩 序 并 不 完 善 , 着 改 革 的 并 但 随 深 入 发 展 和 经 济 的快 速 增 长 , 随之 而 来 的是 大 量 的 经 济 活 动 乃至 相 当 多 的 社 会 生 活 领 域 中 的 无 序 现 象 。 市 场 主 体 漠 视 规 则 , 政 主体 利 用 行 政 权 的扩 张干 预市 场 环 境 的 现 象 并 未 行 消除 ,法治 自然 演 进 的 经 济 环 境 尚 未 完 全成 熟 。
古 希腊 时期 , 学 家 柏 拉 图 曾探 究 过 治 国方 略 , 出“ 哲 提 哲 学王” 的治 国模 式 , 其 学 生 亚 里 士 多 德 在 《 治 学 》 将 治 而 政 中 国之 道 归 结 为 “ 由最 好 的 一 人 或 由 最 好 的 法 律 统 治 ” 问 题 , 的 得 出“ 法治 优于 一 人 之 治 ” 的结 论 。几 千 年 来 , 界 各 国 法 治 世 生成之路各不相同 , 历史上来看 , 体有 两种生成模式 , 从 大 即 内生 型 法 治 和外 生 型 法 治 。前 者 指 法 治 的 生 成 主 要 依 靠 社 会 的 自然 演 进 , 当社 会 经 济 、 治 、 化 等 条 件 成 熟 后 自然 过 政 文 渡 到 法 治 的历 程 , 以英 、 等 西 欧 国 家 为 代 表 。后 者 指 法 治 法
从 设 置 行 政法 律 责任 的视 角 探 讨 外 生 型 法 治 模 式 条 件 下 地方 行 政 立 法 的完 善 。
关 键 词 : 治 模 式 ; 方 行 政 立 法 ; 政 法 律 责 任 法 地 行
中 圈 分 类 号 : 92 1 D2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87 1 ( 06 0 —0 40 10 —6 3 20 )30 2 -3
的生 成 更 多 地 借 助 外 在 力 量 , 工 逐 步 构 建 法 治 的 过 程 , 人 以 日、 及 东 南 亚 一 些 国 家 为 代 表 。历 史 实 践 证 明 , 个 国家 俄 一
选 择 何 种 法 治 的 生 成 模 式 , 由该 国 的经 济 、 治 、 化 基 础 是 政 文
经 济条 件 下 经 济 活 动 的 主 体 是 各 自独 立 、 互 平 等 、 互 主 体 进 行 生 产 、 换 等 经 济 活 动 时 , 交 必 须 具 备 一套 完整 的规 则— — 法 律 , 法 律 来 规 制 市 场 主体 的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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