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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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管理,保障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用耗材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用耗材应当符合国家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保证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用耗材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确保价格优惠和供应保障。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用耗材管理应当与医疗服务质量考核挂钩,对违规使用、浪费和超常规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用耗材管理应当与医疗机构绩效薪酬制度相衔接,推动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医用耗材,提高服务效率。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用耗材管理应当加强监督和审计,确保基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用耗材的管理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用耗材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药保健品、一次性医疗器械、检验检查耗材等。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用耗材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由省级药械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用耗材应当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和地方标准等,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用耗材目录和统一标准,明确适应症、
使用范围和治疗时限等。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用耗材使用台账,实行分类管理和动态
监控。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用耗材库存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库存量,避免浪费和过度储备。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用耗材使用的风险防控机制,严格遵守
相关规定,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和相关企业的合作,共同推动技术创新和
产品改进,提高医用耗材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用耗材管理应当加强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用耗材管理应当定期进行审计,
对违规使用、浪费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医用耗材,对超常规
使用和浪费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
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支付医用耗材费用,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
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卫生健康部和国家医疗保障局所有。
以上为《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希
望能够得到各级政府、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
地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管理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