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征收的“时”与“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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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征收的“时”与“势”
作者:暂无
来源:《检察风云》 2014年第9期
马寅初先生早年曾说:“税制之公平是一事,公平税制能够推行又是一事。


文/刘晓音上海财经大学海派经济学研究中心
遗产税是个古老的税种,最早的遗产税征收行为可追溯到古埃及时期。

具有现代意义的遗
产税制度1696年诞生于英国,这一制度确定了遗产税的适应范围、课征对象及具体的征收办法,并成为后来各国遗产税政策的模本。

早期遗产税的开征主要是为了筹集战争经费,随着经济的
发展,社会财富的分配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世界上许多国家把遗产税认定为保障社会
财富公平、提供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税种。

我国改革开放30余年,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收入大幅提高,财富得到积累。

同时,居民收入差距也逐渐拉大、社会贫富差距日渐扩大,社会公平等问题逐渐凸显起来。

强化再分配机制,加强收入分配调节,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和诉求。

基尼系数有点黑怎么办
我国从1978年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社会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人民收入有较大的幅度的提高。

从1978年到2012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由343.4元增加到26955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33.6元增加到8896元。

基尼系数是国际上用来综合考察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异状况的一个重要分析指标,基尼系数的大小反应居民收入差距。

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基尼
系数低于0.2表示收入绝对平均;0.2-0.3表示收入比较平均;0.3-0.4表示收入相对合理;
0.4-0.5表示收入差距较大;0.6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悬殊。

国际上公认0.4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

一般发达国家的基尼指数在0.24-0.36之间,美国偏高为0.45。

1978年中国的基尼系数为0.317,自2000年开始越过0.4的警戒线,并逐年呈现上升趋势。

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公布
数据显示,2013年基尼系数为0.473。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曾提出,“我国
基尼系数在10年前越过0.4的国际公认警戒线后仍在逐年攀升,贫富差距已突破合理界限。

”虽然高基尼系数是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常见现象,是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自然结果,但在短期
内要缩小收入差距则需通过政府的二次分配政策来实现。

改革开放以来基尼系数的变化说明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不断在增大,并呈现全范围多层次的
扩大趋势。

当前中国城乡居民收入比达到3.3倍,而国际上最高在2倍左右;行业之间职工工
资差距也很明显,最高的与最低的相差15倍左右;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也在迅速拉大,上市国企高管与一线职工的收入差距在18倍左右,国有企业高管与社会平均工资相差128倍。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实团队曾进行四次全国范围内的居民收入调查,从1988年至2007年,收入最
高10%人群和收入最低10%人群的收入差距,从7.3倍上升到23倍。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
长甘犁教授认为,中国收入不均的严重程度在世界上属于高的。

最高收入10%的家庭占总收入
中的比例为57%,最高收入5%的家庭收入占总收入的44%。

与此同时,养老、退休金收入的差
距也是造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原因之一,占城乡家庭收入差距的25.3%。

中国家庭金融
调查数据显示,2010年约有45%的家庭成员退休后没有任何社会养老保险和离退休工资。

改革开放,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社会居民收入和财产分配的巨大差异,社会财富的两极
分化逐渐从“富者更富,穷者更穷”向“富者大富,穷者小富”的形式而转变,这种形式虽然
不会直接激化矛盾,但是这种差距会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利于促进消费和扩大有效需求。

社会关系格局分布是催生遗产税的隐形原因,或许社会遗产税对社会财富分配均衡的作用没有
人们期许的那么高,但是对社会民众因贫富差距而产生的不满情绪的疏导作用却是功不可没的。

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宣布要“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引起民众的关注和热议。

当下,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面临着许多的问题。

选择什么时候
开征,如何征收都是民众所关心和聚焦的。

深谋远虑,懂得权衡
笔者认为,要启动遗产税首先是遗产税征赋予先富群体的权衡,规避财富大规模集中外流。

改革开放初期,为打破“大锅饭”,克服“平均主义”,激发民众发展经济的热情,邓小
平曾提出“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可以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其他地区、其他的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 这一主张创造性的开创了中国改革开放的新局面,直接的效果就是促成了中国20
年的迅猛发展,造就了一批先富群体。

这一群体大多为企业家和精英,他们在经济改革过程中
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到2012年中国私人可投资资产总额超过73万亿元人民币,高净值家庭(这里指可投资资
产高于600万元人民币的家庭)数量超过174万户,这些高净值人群中只有1%未婚的“钻石王
老五”,99%已婚,且绝大部分已育有子女,占比高达96%。

其中大约6%已经移民,或已将子女送出国留学或移民。

高净值人群中六成左右是私人企业主,大多数是通过创办实业起家。

目前,我国工商注册的私营企业已超过1000万户,占我国企业总数的80%。

遗产税的开征应考虑到这
些企业家及其家族、团队的经营习惯,及持续创业发展的诉求,顾忌到对处于经营状态的资产
的处理问题,需设立低税或免税处理等区别对待的具体机制。

避免设立一刀切的赋税,避免可
能出现的富人大量资产的外逃和大批移民。

近年来,开征遗产税的一些国家或降低税率或暂停甚至取消,而一些小型离岸金融中心则
一直免征遗产税。

若设定过高赋税,则可能导致财富迅速转移。

以香港为例,2006年2月,随
着《2005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正式生效,从1915年开征的遗产税在延续了近100年
后正式取消。

按照香港原来的遗产税法律,如果财产拥有者在港资产超过750万港元,去世后
的遗产税税率为15%。

为了避税部分港人采取了将资产搬离香港或是避税的方式,其中,因香
港是自由经济体,富人可将资产申请作为基金运作模式,无须向税务局缴税;或通过海外投资
的方式将资金转移,规避缴纳税款。

因此有人提出宁可将富人资产留给“富二代”,也比向其
他国家地区外流强。

当时,香港政府也考虑到取消遗产税可稳住投资者对香港市场资金投放,
亦可吸纳部分因遗产税国家及地区投资者转移的资金。

应该认识到,真正稳住、留住中国先富群体的关键,并不完全取决于“不征税”或“尽量
少征税”,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制度完善向好的中长期预期,使这一群体从政府维持社会正义、
促进社会和谐的实际作为中获得基本的、踏实的且愈益充分的安全感。

“小众税”服务“橄榄型”
其二是协调好遗产税作为“小众税”与建设“橄榄型”社会结构的关系。

社会学理论认为,一个社会大致可分为四个阶层:富裕阶层、中间(中产)阶层、劳工阶
层和贫弱阶层。

中间阶层的出现,使原来对立的贫富两极变成了一个连续的数列,收入和财产
从富裕到贫穷逐级递减。

有着庞大的中间层,有助于缓和贫富差距造成的社会对立情绪。

中等
收入者占多数的社会,是“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结构。

社会资源配置较为合理,各阶
层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不大,是一种理想的社会格局。

因此,中产阶层在政治上被看做是社
会稳定的基础,在经济上被看做是促进消费和内需的重要群体,在文化上被看做是承载现代文
化的主体,中等收入者被认同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2010年,《福布斯》杂志曾经将中国中产阶层的人均年收入定义为1万美元到6万美元之间,并认为衡量中产阶层永恒不变的标准是——能不能拿出收入的三分之一进行自由支配消费。

在现代社会中,通常认为:一个社会应该有60%~70%的人口(或家庭)属于中间阶层,这样的
社会才是稳定的,而我国目前的社会结构呈现一个倒丁字形的态势,贫富分化造成中国社会的“断裂”。

曾有专家断言,“中产阶层”的缺失是阻碍中国富强和实现现代化的关键原因,只
有工业化与中产阶层的成长同时出现才可以摆脱中国贫弱的宿命,完成历史的大转型。

从拉动
内需、刺激消费的角度看,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也至关重要。

多年来,中国经济发展三大
动力——外贸、投资和消费,消费显得薄弱,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等收入者所占比重不够大。

为什么会出现“中产阶层”缺失?社会竞争严重,学历不再保证工作机会;通货膨胀,薪资成
长被上升的物价侵蚀成负数;房价上涨迅速,象征稳定的自有住宅成为奢望的空中楼阁。

曾有
一位日本经济评论家尖锐地指出经济危机后负面效应:“所谓经济复苏,是大企业和富有者阶
层的盛宴。

大多数工薪阶层不仅没有享受到加薪,反而增加了社会保障费和税金的负担,他们
不可能感受到经济的好转。

”可以说,避免下层的低收入人群出现贫困的恶性循环,减少中产
阶层的发展困境,遏制上层权贵主义和寡头化,是我国社会结构发展需注意的问题。

中等收入人群在我国社会结构中比重还是比较低的,党中央的指导性文件中明确指出应培
育壮大这一阶层。

中国现在发展阶段重要在于培育中等收入阶层,为发展合理的社会结构,遗
产税的起征点应考虑到中等收入阶层的因素,不应设置过低。

遗产税在这方面应起到协调作用,并考虑到地域发展水平、生活成本等差异,例如东西部地区的差异等。

既然我国把扩大中等收
入者比重作为分配政策的既定目标,因此中等以下家庭的遗产赠与不应在课税之列,尤其需要
防止中产阶层成为调整贫富差距的牺牲品。

2010年国家财政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纳税遗产的起征点
是80万元,细分为五档,适用税率分别从20%到50%不等。

以此计算,500万的遗产净额应纳
税84万,1000万、3000万的遗产净额分别应纳税209万和1034万。

对此,北京大学刘剑文教授认为,考虑到我国通货膨胀等因素,应大幅度提高起征点,可以考虑500万以上。

从世界范
围来看,遗产税是对极少数人征收的税种,遗产税在各国税收中的占比很小,一般不超过2%。

所以调高起征点,应不涉及平民及中产阶层;减少税率,有利于减少征税时的抵触情绪,有利
于顺利推行遗产税。

征收前做好大功课
其三,从遗产税的概念来看,不损害死者生前的福利,而是在继承或赠与时课税。

遗产税
征税过程中产生的递延性会带来相应的社会震动,因此,应该对遗产的认定进行细分。

遗产税
开征需要首先有一个明确的、清晰的、财产实名登记和物权实名登记制度,并伴随着财产评估
与监控、财产交易、财产税收等制度。

国家实行对公民个人的婚姻家庭情况,房产、金融资产、知识产权、人寿保险、家庭信托以及境外财产情况、个人/家庭成员移民情况等的全国联网。

遗产税的确定和征收具有很强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因此要根据国情设定财产申报流程。


行遗产税,需要进行财产实名登记,推行这一登记则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社会诚信体系,二
是信息统计体系。

没有这两个条件,无法进行财产的查询和统计。

遗产税的推行还需要信托制度、遗产评估制度、反避税制度与之相配套,并兼具制度、技术、文化等方面的条件,遗产税
开征,征收范围、税率大小、税基高低都是需要解决的。

马寅初先生早年曾说:“税制之公平是一事,公平税制能够推行又是一事。

”遗产税征收
既要避免逃税避税,也要避免重复征税。

西方模式遗产税的课税范围通常规定得比较全面,一
般包括不动产、动产和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目前,我国居民的财产中房产和不动产占很
大比重,对继承(含赠与)的不动产课征遗产税能捕捉到大部分应税财产,政府对居民拥有不动
产的数量及其权属变动的监控相对容易,但对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益的监控则存在很大难度。


中国现行税制体系中,现行契税税目中已有不动产赠与税目。

因此,是在现行契税中增设不动
产继承税目,并将不动产继承税目与不动产赠与税目合并,简称不动产继承和赠与税目,还是
从现行契税中将此税种分离出来,合并到遗产税范畴,都将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众所周知,遗产税对缩小贫富差距、避免财富阶层化延续能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解决收
入分配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避免产生剧烈的社会矛盾。

二次分配是政府促进公平的有力手段,开征遗产税的目的是促进社会分配公平。

但是,要利用好遗产税这把双刃剑,避免杀敌一百,
伤我五十的现象。

不能盲目认为仅仅靠遗产税就能解决收入差距大的问题,在调节社会矛盾同
时还要兼顾大富群体和小富群体的共同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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