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IAS41 IAS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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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 16 号不动产、厂房及设备
目的
1 本准则之目的系订定不动产、厂房及设备之会计处理,以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察知有关企业对不动产、厂房及设备之投资及该投资变动之信息。
不动产、厂房及设备会计之主要议题为资产之认列、账面金额之决定及其相关之折旧费用及减损损失之认列。
范围
2 除其他准则规定或允许不同之会计处理外,不动产、厂房及设备之会计处理应适用本准则。
3 本准则不适用于:
(a) 不动产、厂房及设备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 5 号「待出售非流动资产及停业单位」之规定分类为待出售者。
(b) 生产性植物以外之与农业活动有关之生物资产(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41 号「农业」)。
本准则适用于生产性植物,但不适用于生产性植物之农产品。
(c) 探勘及评估资产之认列及衡量(见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 6 号「矿产资源探勘及评估」)。
(d) 矿业权及矿藏(如石油、天然气及类似非再生资源)。
惟本准则适用于用以发展或维持上述(b)至(d)所述资产之不动产、厂房及设备。
4 其他准则对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认列所依据之方法可能与本准则不同。
例如,国际会计准则第 17 号「租赁」规定企业应以风险与报酬之移转为基础,评估租赁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之认列。
惟在此情况下,该等资产其他方面之会计处理(包括折旧),仍依本准则之规定。
5 企业对其投资性不动产若依国际会计准则第 40 号「投资性不动产」之规定采用成本模式者,应采用本准则之成本模式。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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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准则用语定义如下:
生产性植物系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且具生命之植物:
(a) 用于农业产品之生产或提供;
(b) 预期生产农产品期间超过一期;及
(c) 将其作为农业产品出售之可能性甚低(偶发地作为残料出售者除外)。
(国际会计准则第 41 号第 5A 至 5B 段详述生产性植物之定义。
)
账面金额系指于减除所有累计折旧及累计减损损失后所认列之资产金额。
成本系指为取得资产而于取得或建造时所支付之现金、约当现金或其他对价之公允价值,或于适用之情况下,依其他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例如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 2 号「股份基础给付」)之规定,于原始认列时归属于该资产之金额。
可折旧金额系指资产成本或其他替代成本之金额减除残值后之余额。
折旧系将资产之可折旧金额于耐用年限内有系统地分摊。
企业特定价值系指企业预期从资产之持续使用及于耐用年限届满时之处分中所产生之现金流量现值,或预期为清偿负债而发生之现金流量现值。
公允价值系指于衡量日,市场参与者间在有秩序之交易中出售某一资产所能收取或移转某一负债所需支付之价格。
(见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 13 号「公允价值衡量」。
)
减损损失系指资产账面金额超过其可回收金额之部分。
不动产、厂房及设备系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有形项目:
(a) 用于商品或劳务之生产或提供、出租予他人或供管理目的而持有;及
(b) 预期使用期间超过一期。
可回收金额系指资产之公允价值减出售成本后之金额与其使用价值两者较高者。
资产之残值系指假设该资产已达耐用年限,并处于耐用年限届满时之预期状态,企业目前自处分该资产估计所可取得金额减除估计处分成本后之余额。
耐用年限系指:
(a) 企业预期可使用资产之期间;或
(b) 企业预期可由资产取得之产量或类似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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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列
7 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之成本仅于同时符合下列两条件时,始应认列为资产:
(a) 与该项目相关之未来经济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业;及
(b) 该项目之成本能可靠衡量。
8 当备用零件、备用设备及维修设备等项目符合不动产、厂房及设备之定义时,应依本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之规定认列。
否则,此等项目应分类为存货。
9 本准则并未规定认列之衡量单位,亦即何者构成不动产、厂房及设备之项目。
因此,企业于其特定环境下适用认列条件时,须运用判断。
对于个别不重大项目(如模具、工具及印模),可能宜先加以汇总,并按
汇总后价值适用认列条件。
10 企业应对其不动产、厂房及设备之所有成本,于发生时依上述认列原则加以评估。
该等成本包括为取得或建造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所发生之原始成本,以及后续为增添、部分重置或维修该项目所发生之成本。
原始成本
11 企业可能基于安全或环境之理由而取得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
该等不动产、厂房及设备之取得,虽不会直接增加任何特定现有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之未来经济效益,但可能为企业从其他资产取得未来经济效益所必须。
该等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符合资产之认列条件,因其能使企业自相关资产所获得之未来经济效益,超过若未取得该等项目所能获得者。
例如,化学制品业者为了生产及储存危险化学制品,可能安装新的化学处理程序,以符合环保规定;由于企业若无该等程序将无法制造及销售化学制品,故相关之厂房增益应认列为资产。
惟企业应依国际会计准则第 36 号「资产减损」之规定,检视因此而认列之资产及相关资产之账面金额是否发生减损。
后续成本
12 依第 7 段之认列原则,企业不应将日常对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之维修成本认列于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之账面金额中,而是在该等成本发生时认列于损益。
日常发生之维修成本主要为人工及消耗品成本,亦可能包括小零件之成本。
该等支出之目的通常系为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之「维修」。
13 某些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之部分可能须定期重置。
例如熔炉可能须于使用特定时数后更新防火内衬,或飞机之内装(如座位及厨房)于机身之耐用年限内可能须重置数次。
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也可能须作频率不高之例行性重置(如更换建筑物之内墙)或作非例行性之重置。
依第 7 段之认列原则,企业于该项目重置部分之成本发生时,若符合认列条件,则该成本应认列于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之账面金额中。
该等被重置部分之账面金额,应依本准则之除列规定予以除列(见第 67 至 72 段)。
14 一项不动产、厂房及设备(如飞机)持续运作之条件可能为定期对故障作重大检查,不论该项资产之部分是否已被重置。
每当执行重大检查时,若其成本符合认列条件,应将其视为重置,认列于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之账面金额中。
任何先前发生之检查成本(与实体部分不同)之剩余账面金额则应予以除列,不论先前之检查成本是否于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取得或建造交易中已被个别辨认。
若有必要,未来发生类似检查之估计成本,可作为该项目取得或建造时已内含之检查部分成本之参考。
认列时之衡量
15 符合认列为资产之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应以其成本衡量。
成本要素
16 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之成本包括:
(a) 购买价格(包含进口税捐及不可退还之进项税额),减除商业折扣及让价。
(b) 为使资产达到能符合管理阶层预期运作方式之必要地点及状态之任何直接可归属成本。
(c) 拆卸、移除该项目及复原其所在地点之原始估计成本,该义务系企业于取得该项目时,或于某一特定期间非供生产存货之用途而使用该项目所发生者。
17 直接可归属成本,举例如下:
(a) 建造或取得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而直接产生之员工福利成本(依国际会计准则第 19 号「员工福利」之定义);
(b) 场地整理成本;
(c) 原始交货及处理成本;
(d) 安装及组装成本;
(e) 测试资产是否正常运作之成本,减除销售所有为使资产达可供使用地点及状态而产出之项目(如于测试设备时所产出之样品)之销售净价款;及
(f) 专业服务费。
18 企业于某一特定期间因使用某项目生产存货而发生拆卸、移除及复原该项目所在地点之义务时,其成本应依国际会计准则第 2 号「存货」之规定办理。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2 号或国际会计准则第 16 号处理之义务成本,应依国际会计准则第 37 号「负债准备、或有负债及或有资产」之规定予以认列与衡量。
19 非属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之成本,举例如下:
(a) 开设新据点之成本;
(b) 推出新产品或服务之成本(包括广告及促销活动成本);
(c) 新地点或新客户群之业务开发成本(包括员工训练成本);及
(d) 管理成本与其他一般间接成本。
20 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处于能符合管理阶层预期运作方式之必要地点及状态时,应停止将成本认列至该项目之账面金额中。
因此,使用或重新配置某项目所发生之成本,不得包含于该项目之账面金额中。
例如,下列成本不得包含于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之账面金额:
(a) 一项目已能符合管理阶层预期运作方式,但尚未投入使用或其营运低于全部产能时所发生之成本;
(b) 初期营运损失,例如建立一项目之产出需求时所发生之初期营运损失;及
(c) 迁移或重组企业部分或全部营运所发生之成本。
21 某些营运虽与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之建造与开发有关,但对使其达到能符合管理阶层预期运作方式之必要地点及状态而言,并非必要。
该等非主要营运可能发生于建造或开发活动期间或之前。
例如,某一建地于建造开始前先作为停车场所赚得之收益。
由于非主要营运对为使某项目达到能符合管理阶层预期运
作方式之必要地点及状态而言,并非必要,故非主要营运之收益及相关费损应认列为损益,并分别归类于其相关之收益及费损类别中。
22 自建资产成本之决定原则与取得资产成本相同。
企业若自行建造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并于正常营运过程中制造类似资产以供销售,则该自建资产之成本通常与建造供销售用资产之成本相同(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2 号「存货」)。
因此,于计算该资产成本时,任何内部利益均须销除。
同样地,自建资产过程中,原料、人工或其他资源之异常损耗,亦不包含于该等资产成本中。
国际会计准则第 23 号「借款成本」订有将利息费用认列为自建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账面金额组成部分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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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A 生产性植物在处于能符合管理阶层预期运作方式之必要地点及状态前,其会计处理与自建之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相同。
因此,本准则提及之「建造」应解读为,涵盖生产性植物在处于能符合管理阶层预期运作方式之必要地点及状态前之必要栽培活动。
成本衡量
23 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之成本为认列日之约当现销价格。
若企业延迟支付超过正常授信期间,则约当现销价格与总支付价款之差额,除依国际会计准则第 23 号之规定予以资本化外,应于授信期间内认列为利息费用。
24 一项或多项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可能系透过交换一项或多项非货币性资产,或一组货币性及非货币性资产而取得。
以下讨论虽仅提及一项非货币性资产与另一项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间之交换,但亦适用于前述之各种交换。
除(a)交换交易缺乏商业实质,或(b)换入资产及换出资产之公允价值均无法可靠衡量外,该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之成本应按公允价值衡量。
即使企业无法立即除列换出资产,换入项目仍应按上述方式衡量。
若换入项目非按公允价值衡量,其成本应以换出资产之账面金额衡量。
25 企业决定交换交易是否具商业实质时,应考虑未来现金流量因该交易所预期改变之程度。
交换交易于下列情况下具有商业实质:
(a) 换入资产之现金流量型态(风险、时点及金额)与换出资产之现金流量型态不同;或
(b) 因交换交易而使企业营运中受该项交易影响部分之企业特定价值发生改变;及
(c) (a)或(b)之差异相对于所交换资产之公允价值系属重大。
为决定交换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企业营运中受该项交易影响部分之企业特定价值应反映税后现金流量。
该等分析结果可能显而易见,不须执行详细计算。
26 若(a)该资产公允价值于合理衡量区间内之变动性并非重大,或(b)当衡量公允价值时,区间内各估计数之机率能被合理评估及使用,则该资产之公允价值能可靠衡量。
企业若能可靠衡量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之
公允价值,应以换出资产之公允价值衡量换入资产之成本,除非换入资产之公允价值较为明确。
27 承租人于融资租赁下所持有之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成本之决定,应依国际会计准则第 17 号之规定处理。
28 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之账面金额,可能因政府补助而依国际会计准则第 20 号
「政府补助之会计及政府辅助之揭露」之规定予以减少。
认列后之衡量
29 企业应选择第 30 段之成本模式或第 31 段之重估价模式作为其会计政策,并将所选定之政策适用于相同类别之全部不动产、厂房及设备。
成本模式
30 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于认列为资产后,应以其成本减除所有累计折旧与所有累计减损损失后之金额列报。
重估价模式
31 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于认列为资产后,其公允价值能可靠衡量者应以重估价金额列报;重估价金额为重估价日之公允价值减除其后之所有累计折旧及累计减损损失后之金额。
重估价应经常定期进行,以确保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之帐面金额与该资产依报导期间结束日之公允价值所决定之金额无重大差异。
32-33 [已删除]
34 重估价之频率视被重估价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公允价值之变动而定。
当重估价资产之公允价值与其账面金额有重大差异时,应进一步重估价。
某些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之公允价值经历重大且不规则之变动,故须每年重估价。
对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公允价值之变动不重大者,并无经常重估价之必要,该项目可能仅须每隔三或五年重估价一次即可。
35 当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重估价时,资产之账面金额调整为重估价金额。
重估价日之资产应依下列方法之一处理:
(a) 总账面金额应以与资产账面金额之重估价一致之方式调整。
例如,总账面金额可能系参照可观察市场数据而重新计算,或系依账面金额之变动按比例重新计算。
重估价日之累计折旧被调整为考虑累计减损损失后,资产总账面金额与账面金额间之差额;或
(b) 将累计折旧自资产总账面金额中销除。
累计折旧所调整之金额构成依第 39 及 40 段规定处理之账面金额增加或减少之一部分。
36 若不动产、厂房及设备之某一项目重估价,则属于该类别之全部不动产、厂房及
设备项目均应重估价。
37 不动产、厂房及设备类别系企业于营运中具类似性质及用途之资产分组。
各类别之举例如下:
(a) 土地;
(b) 土地及建筑物;
(c) 机器;
(d) 船舶;
(e) 飞机;
(f) 汽车;
(g) 家具与装修;
(h) 办公设备;及
(i) 生产性植物。
38 为避免对资产选择性重估价及避免财务报表之报导金额混合了成本及不同时日之价值,企业应对同类别内之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同时重估价。
惟某资产类别若可于短期间内完成重估价且重估价保持最新,则可采滚动基础重估价。
39 资产之账面金额若因重估价而增加,则该增加数应认列于其他综合损益并累计至权益中之重估增值项下。
惟该相同资产过去若曾认列重估价减少数于损益者,则重估价之增加数应于回转重估价减少数之范围内认列于损益。
40 资产之账面金额若因重估价而减少,则该减少数应认列于损益。
惟于该资产之重估增值项下贷方余额范围内,重估价之减少数应认列于其他综合损益,所认列之其他综合损益减少数,将减少权益中重估增值项下之累计金额。
41 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于权益中之重估增值,于该资产除列时得直接转入保留盈余。
此即资产报废或处分时,将其所有重估增值转出。
惟亦可将重估增值于使用该资产时逐步转出。
于此情况下,重估增值转出之金额为该资产按重估价账面金额提列折旧与按原始成本提列折旧间之差额。
重估增值转入保留盈余时不得透过损益。
42 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重估价如产生所得税影响数,应依国际会计准则第 12 号「所得税」之规定认列及揭露。
折旧
43 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每一部分之成本相对于该项目之总成本若属重大,则每一部分应单独提列折旧。
44 企业应将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之原始认列金额分摊至其各重大部分,并单独对各重大部分提列折旧。
例如,对飞机(不论系自有或融资租赁)之机身及引擎单独提列折旧可能系属适当。
同样地,若企业取得已作为营业租赁用之不动产、厂房及设备而成为出租人时,则对因该营业租赁条款相对于市场条款为有利或不利而反映于取得成本之部分单独提列折旧可能系属适当。
45 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之一重大部分可能与其另一重大部分之耐用年限及折旧方法相同,则该等部分得合并提列折旧费用。
46 企业若对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之某些部分单独提列折旧时,亦单独对所有剩余部分提列折旧。
该剩余部分系由该项目之个别不重大之部分所组成。
企业对该剩余各部分若具有不同之预期,可能须以概估技术对该部分整体提列折旧,以忠实表达该部分之消耗型态及(或)耐用年限。
47 就成本相对于该项目总成本而言并非重大之部分,企业得选择单独提列折旧。
48 每期之折旧费用应认列于损益,除非该折旧费用被计入另一资产之账面金额中。
49 某一期间之折旧费用通常均认列于损益。
惟有时某资产所含之未来经济效益系用以产生其他资产,于此情况下,折旧费用构成其他资产成本之ㄧ部分且包含于其账面金额中。
例如,厂房及设备之折旧系包含于存货之加工成本中(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2 号)。
同样地,用于发展活动之不动产、厂房及设备之折旧,依国际会计准则第 38 号「无形资产」之规定可能包含于无形资产成本中。
可折旧金额及折旧期间
50 资产之可折旧金额应于其耐用年限内依有系统之基础分摊。
51 企业至少应于每一财务年度结束日对资产之残值及耐用年限进行检视,若预期值与先前之估计不同时,该变动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 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动及错误」之会计估计变动规定处理。
52 即使资产之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金额,只要资产之残值未超过其账面金额,企业仍须认列折旧。
资产之维修并不能否定对其提列折旧之必要性。
53 资产之可折旧金额系减除残值后之余额。
实务上,资产之残值通常不重大,因此于计算可折旧金额时并不重要。
54 资产之残值可能增加至等于或高于资产之账面金额。
在此情况下,该资产之折旧费用为零,直至该资产之残值后续减少至低于其账面金额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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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资产之折旧始于该资产达可供使用时,亦即处于能符合管理阶层预期运作方式之必要地点及状态时。
资产之折旧止于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 5 号将资产分类为待出售(或包括于分类为待出售之处分群组中)之日或资产除列日,两者较早之日期。
因此,于资产处于闲置状态或不再积极使用时,除该资产已提足折旧外,不应停止提列折旧。
惟采使用法(如生产数量法)提列折旧时,当该资产无产出,所提列之折旧费用可为零。
56 资产所含之未来经济效益主要系透过企业对资产之使用而消耗。
惟其他因素如技术或商业过时及资产闲置时之磨损,通常会导致原可由该资产所获得之经济效益减少。
因此,于决定资产耐用年限时,下列所有
因素均应予以考虑:
(a) 资产之预期使用程度。
对使用之估计系参考该资产之预期产能或实体产出。
(b) 预期之实体磨损,此系基于营运因素而定,例如使用该资产之轮班次数、维修之计划及资产于闲置时之保养与维护等。
(c) 技术或商业过时,此系导因于生产之改变或改善,或市场上对该资产之产品或服务产出需求之改变。
使用一资产所生产之项目之未来售价预期减少,可能显示对该资产之技术或商业过时之预期,进而可能反映该资产所含之未来经济效益减少。
(d) 使用该资产之法律或类似限制,例如租赁资产相关租约之到期日。
57 资产之耐用年限系依据该资产对企业之预期效用予以定义。
企业之资产管理政策可能涉及于特定时间或于该资产所含之未来经济效益已消耗特定比率后,对该资产进行处分。
因此,资产之耐用年限可能较其经济年限为短。
资产耐用年限之估计系属判断事项,该判断系以企业对类似资产之经验为基础。
58 土地及建筑物为可分离之资产,因此即使一起取得,亦应分别作会计处理。
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如采石场及垃圾掩埋场),土地因具无限耐用年限故无须折旧。
建筑物因具有限之耐用年限故属折旧性资产。
建筑物座落之土地价值增加并不影响该建筑物可折旧金额之决定。
59 土地之成本若包含该场地之拆卸、移除与复原成本,则此部分之土地资产应于该等成本产生效益之期间予以折旧。
在某些情况下,土地本身可能具有限耐用年限,此时该土地应以反映其产生效益之方式提列折旧。
折旧方法
60 所采用之折旧方法应反映企业对资产未来经济效益之预期型态。
61 企业至少应于每一财务年度结束日检视资产采用之折旧方法,若对资产所含之未来经济效益之预期消耗型态已有重大变动,应改变折旧方法以反映变动后之型态。
该变动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 8 号之会计估计变动规定处理。
62 许多折旧方法可用以将资产之可折旧金额按有系统之基础于其耐用年限内分摊。
此等方法包括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及生产数量法。
资产之残值若未改变,直线法折旧将使耐用年限内每期之折旧金额相同;余额递减法将使耐用年限内之折旧金额递减;生产数量法系基于预期之使用或产出以决定折旧金额。
企业应选择最能反映资产所含之未来经济效益预期消耗型态之折旧方法。
除未来经济效益之预期消耗型态改变外,折旧方法应每期一致采用。
62A 以包括资产使用之活动所产生之收入为基础之折旧方法并不适当。
包括资产使用之活动所产生之收入,通常反映资产经济效益之消耗以外之因素。
例如,收入受其他投入与过程、销售活动及销售数量与价格之变动所影响。
收入之价格组成部分可能受通货膨胀所影响,而通货膨胀与资产消耗之方式无关。
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