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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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指南
农村低保范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
莒南县行政域内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均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混合家庭,已享受城镇低保的,不再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管理机构:县、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审批办理机构:县民政局及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申请和核定保障对象的程序是:(一)农村居民家庭要求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收入证明。
(二)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受理村民申请。
村民委员会在接到要求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
后,要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在经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村民委员会讨论后提出评议意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后,对保障对象名单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时间不少于5天。
对群众无异议的低保户,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对接到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报县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委会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县民政局负责农村低保待遇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委托村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县民政局批准后,申请人所在村委会要及时张榜公布审批结果,时间不少于3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人员花名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统计表》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报县民政局。
(六)管理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程序:(一)农村低保金采
取社会化发放的办法,以货币形式发放到户到人,一般应每季度或每月发放一次。
(二)县财政局根据民政局提出的发放名单和金额,以财政涉农资金“一本通”的方式直接发放到户。
(三)保障对象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户主居民身份证,到银行领取保障金。
莒南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年人均收入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