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灯、自救器管理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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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灯、自救器管理检查制度
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矿灯和自救器,否则,不得入井。
二、机电科要建矿灯总台帐,矿灯房建分台帐,分台帐要与总台帐保持一致,正常情况下每月对一次台帐,遇有人员变更或矿灯和自救器更替,要随时核对台帐。
出现误差时,分析原因,及时纠正,否则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所有入井人员、实行一人一号制,不得转借、否则罚责任人
50 元/次。
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借用备用灯,否则对灯房管理人员进行处罚,确实需要借用备用灯时,由主管正职签发借灯条。
四、矿灯与自救器的发放使用对号发放、不得借发。
出现不对号发放、对灯房发放人员进行处罚。
五、使用矿灯的人员在工作变动、离退或辞退时,必须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写出证明主管人签字后,送交灯房,灯房负责人及时安排注销该灯号,停止发放该矿灯。
新员工调入需要增加矿灯时,由主要负责人写出证明到机电负责人签字后,送交灯房,由灯房负责人及时办理,同时纳入正常管理。
所有矿灯和自救器必须当班交到灯房,否则,按丢失处理。
所有离矿、离岗员工在办理手续前,必须将矿灯和自救器交到灯房,并由灯房负责人出具证明,私自带走者按原价两倍从工资中扣除。
六、发放工必须掌握清矿灯的使用情况,每次交接班时要清点矿灯和自救器在架数量,必须与本架在册数相吻合,并做好交接班记录,否则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七、如果发现矿灯和自救器数量不对或有损坏现象时,当班必须落实清,查清原因,否则对当班人员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