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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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培养的需要,为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的办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维护学校声誉,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非学历教育是指除学历教育之外的各类非学历教育。

第二条学校鼓励各教学实体单位在完成国家和学校下达的学历教育计划和科研任务、保证教学科研质量的前提下,可以有组织地开展非学历教育工作,非教学实体单位原则上不可以开展非学历教育。

第三条学校的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分别为,出国培训部、继续教育学院、新中国际学院、学生处、立泰进修学院和教育培训中心。

其他所有教学实体单位的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归口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培训中心。

第四条为维护上外的品牌、学校的声誉,以及虹口、松江两校区的环境和秩序,未经学校授权或批准,任何非学历办学机构或教学实体单位,不可对外合作办学、刊登招生广告;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本规定第三条确定的六个办学机构可以在规定的处所进行报名宣传,不允许在规定以外的任何场所张贴、散发报名简章,设立报名点。

第五条各办学机构在本规定执行之日起两周内,到有关部门办理许可证。

其他凡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必须在本规定执行之日起两周内做好清理工作。

第六条各办学机构一律使用学校财务处提供的发票,确保学校的利益不受损害。

对违规使用其他发票的行为,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凡在校内上课的班,应向保卫处申领上海外国语大学“临时出入证”,作为学员进出校门的证件。

第八条各办学机构、教学实体单位的负责人是非学历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应依法开展非学历教育。

对严重违反规定,引发社会纠纷和矛盾,给学校的声誉造成损害的,将对单位的责任人和当事人给予批评或处分,对于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自2006年6月26日起开始执行。

凡学校以前颁布有关非学历教育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本管理规定由校办负责解释。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0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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