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文-稳健经营--国有商业银行的首选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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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健经营--国有商业银行的首选目标
'\xa0我国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是刚从原来的四大专业银行转化而来的。
长期以来,我国采取高度集中的金融
体制,从金融机构上看,四大专业银行在金融领域占据绝对垄断地位,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很少、很小;从国民
的资金流动上看,居民或企事业单位的闲置资金一般只能存在银行,不能直接办理投资,相应地,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国营单位)需要资金时,除向上级主管单位(实际上非常有限)外,绝大部分依赖银行贷款解决。
因此,银行实际上是整个国家资金流动的蓄水池,银行经营如果出现重大动荡,必然给国民经济的稳定带来严重影响。
1995年7月1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要坚持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的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
其中,将流动性、安全性放在盈利性前面,是讲商业银行要在保证流动性、安全性的前提下追求盈利性,对整个国民经济来说,银行的稳健经营是首要的目标。
同时,商业银行要在贯彻执行其所有者(如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就是国务院及其各主管部门)所确定的银行经营管理大政方针和利润分配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依据"三性"原则的要求,自主从事经营活动,在银行正常经营活动中,投资者(所有者)不得随意撤回投资或无偿调拨银行资产,非银行所有者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银行的经营活动。
在此基础上,银行要对其经营结果负责,银行所有者对银行只负有限责任,而不再负完全责任,银行则以其资产对其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负责,就是说,所有者不再对银行的经营结果和经营风险负完全责任,银行如果经营不好,资不抵债,其所有者又不愿继续给予扶持,银行就很有可能破产倒闭,这就迫使银行加强自我约束,在保证稳健的前提下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保持商业银行经营的良性循环。
可见,稳健的经营管理也是国有商业银行商业化改造的基本要求。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面临着严重的外部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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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于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造还刚刚开始,国家对四大银行的管理模式还没有发生根本变化,行政干预依旧存在(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承办的政府干预性贷款、安定团结贷款仍时有发生),加之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造目前还处于尝试阶段,绝大部分企业的资金需求还完全依赖于银行贷款,还没有走向资金市场,资金市场也还不够健全,
资金的风险大量的还是集中在国有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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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前破产法的实施还不健全,在破产企业债务清偿中,银行的债权往往得不到保护,即使是抵押物也很难收回。
比如,最近国家经贸委、\xa0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签发的国经贸业[1996]492号《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在实施企业破产中,首先要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xa0保持社会稳定。
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其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对剩余部门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职工的,不足部分依次从处置无抵押财产、其他抵押财产所得中拨付。
抵押权人未获优先受偿部分,参加一般债权的清偿分配"。
根据这一规定,\xa0很多地方政府都把职工安置费定得很高,使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置所得连职工安置费都不够,银行要收回贷款本息根本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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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商业银行的所得税率太高,与其他银行不平等。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所得税率为55%,而其他商业银行一般只有33%,外资银行还会享受一些优惠待遇,国有银行的税赋远远高于其他银行。
如果说国有银行完全由国家投资,目前在金融领域又占有绝对的资金优势,理应给国家多作贡献的话,那么这种贡献也不应体现在
上,而应表现在上交利润上,因为税收和利润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税收是企业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基础设施和国防保护等服务必须对国家支付的报酬,它具有平等性、强制性,
所有的企业都应按同一标准向国家缴税,不论国有、集体、个体,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其税率应该是相同的。
而利润分配(税后利润分配)则完全属于投资收益的范畴,企业的税后利润只对投资者分配,分配的多少则完全取决于投资者的意图。
因此,税利合一是不对的,二者必须分流。
同时应该认识到,国有银行是国家的银行,其税后利润即使不上交国家,也依然归国家所有,因此,国家应对国有银行予以保护和支持,而不是相反。
\xa0 另外,目前国有银行一般都是按
利润按季预缴税款,而不是按实际利润缴纳,在以后
部批准决算时再予清算,由于计划利润一般都比较高,银行往往因此垫缴大笔资金而得不到利息回报。
\xa0
四、国有银行准备金的规定不够充分。
\xa0根据财政部规定,\xa0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可以提取的准备金只有贷款呆账准备金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两种(银行所属的信托公司可以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而对投资风险准备金、外汇买卖损失准备、证券投资准备等国际上银行通常提取的准备金则不能提取。
即使可以提取的贷款呆账准备金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其规定也不够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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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呆账准备金目前只允许按年初贷款余额的1%提取无对象的普通准备金,\xa0而不能提取有对象的特殊准备金,这在目前银行贷款呆账率较高的情况下,准备金的水平毫无疑问是太低了;在计提基数中,年初贷款余额还不包括抵押贷款,这在《贷款通则》已经明确规定今后银行贷款原则上都应实行抵押,严格控制信用放款,而抵押放款的收回也没有把握的情况下,把抵押放款排除在计提准备金范围之外是不合理的;外汇贷款也只能提取人民币的呆账准备金,不能提取外汇的呆账准备金,这使外汇贷款呆帐的核销还面临着汇率的风险;贷款呆账的核销条件比较苛刻,手续比较繁琐,核销呆账很不容易。
而且财政部规定,贷款呆账的核销不得超过准备金的余额,如果超过则只能挂账或在准备金账户红字反映,不得将超过部分直接计入成本或补提准备金后再予核销。
这实际上是完全不合理的,因为如果说提取准备金是在贷款尚未实际形成呆账损失之前就预先计入成本,因而不得超过规定比率是完全应该的话,那么,在贷款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经批准核销时,已经是实实在在的贷款呆账损失,此时必须全部列账,有准备金的先冲减准备金,准备金不足的则要继续进成本,如果已经形成损失还不允许计入当期损益,则完全是违反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准则中谨慎原则要求的。
\xa0
(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目前只允许按应收账款年末余额的0.3%差额提取,这里,应收账款不包括银行存出或拆出等对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应收账款,只包括应收利息等对其他客户的应收账款,而对应收利息来说,目前0.3%水平显然是太低了。
不仅如此,由于银行计提应收利息,计入当期收入,就要相应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所得税,而当应收账款最终收不回形成坏账时,原来已经缴纳的税款却无从收回(这是目前有关规定最明显的一个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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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目前关于应收利息的规定不合理。
根据1993年7月1日实施的《金融
企业财务制度》规定,银行不仅正常贷款,而且逾期3年以内的贷款都要按期计提应收利息计入当期收入。
\xa0在目前贷款收息率不是很高的情况下,银行如果严格执行这一规定,每年都要垫缴大量的税款,是银行根本无法承受的,这一规定已给银行的经营带来了严重的困难。
这一规定如不改变,银行的稳健经营将受到严重冲击。
实际上,由于银行计提应付利息(计入当期支出)是要保证到期及时足额对外支付的,与此对应,银行计入当期收入的应收利息也只能是有规定的结息日、到期能及时足额收回的利息。
而有规定结息日的贷款只能是未逾期的正常贷款,对逾期贷款来说,其本息已处于催收阶段,已不存在规定的结息日的问题。
因此,\xa0从对等的原则出发,\xa0为与应付利息相匹配,只能将正常贷款的应收利息计入当期收入,对逾期货款的应收利息则不能计入当期收入。
正常贷款的应收利息也
有可能到结息日收不到,为简化手续,对到期收不到的利息应允许全额冲销当期的利息收入,以避免应付的税款损失(如果这样做,应收利息的坏账准备金可以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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