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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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
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4.09.16
•【字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22号
•【施行日期】2014.10.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有关问
题的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22号)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事先备案制度。
为做好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事先备案制度的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35号)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的管理以及专项报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专项报告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确定的成本对象向主管税务机关专项报告以后,不得随意调整或相互混淆。
如确需调整成本对象的,应在调整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调整专项报告表》,并将修改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专项报告表》一并报送。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对成本对象确定不合理或共同成本分配方法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对成本对象确定情况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报送有关专项报告表或不如实报送有关专项报告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本公告施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完成开发产品成本对象事先备案的,按本公告执行。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申报及监控事项管理的通知》(大国税函〔2012〕12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专项报告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调整专项报告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9月16日附件1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专项报告表
填表说明:
1、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在开发产品完工的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归档,一份企业留存。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确定的成本对象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不得随意调整或相互混淆。
如确需调整成本对象的,应报送《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调整专项报告表》,并就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调整前后成本变化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在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是指:可否销售原则、分类归集原则、功能区分原则、定价差异原则、成本差异原则、权益区分原则。
企业可选择一个或一个以上原则。
3、成本对象名称、成本对象编号:填写按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的成本对象名称及成本对象对应的编号,01、02以此类推。
4、纳税人需说明事项:具体说明开发项目成本对象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事项。
对主要成本项目分配方法选用其他方法的,需在本栏内说明采用的具体方法、原因。
如本栏填写内容较
多,可另附文字说明。
5、一次性取得、分期开发用地的整体预算:填写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30条规定,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本栏填写土地整体预算成本。
附件2 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调整专项报告表
备注:1、已向税务机关专项报告完工确认的成本对象发生变动时,应填写此表向主管税务机关专项报告成本对象调整变动情况,应对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调整前后成本变化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可另附文字说明)。
填写此表同时还需填报变动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专项报告表》,在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原成本对象“名称”栏、“编号”栏填写未变更前已报告的成本对象“名称”、“编号”,调整后的成本对象“名称”栏、“编号”栏应填写变更后全部的
成本对象确定情况(包括本次变更和未变更),按成本对象编号原则进行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