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金融风险监测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金融风险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并银办发[2015]290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发布日期】2015.12.30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金融风险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
(并银办发〔2015〕29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太原辖区各县(市)支行,各政策性银行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太原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西省分行,各外资银行太原分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晋商银行,晋城银行太原分行,太原市尖草坪信都村镇银行,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山西焦煤集团财务公司,太钢集团财务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各证券、期货(经纪)公司,各保险公司,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各小额贷款公司,各融资性担保公司,各典当行:
山西省金融风险监测系统自2014年1月17日试运行以来,运行基本稳定,功能有效发挥,即日起转入正式运行。
为进一步规范系统运行工作,确立系统运行长效机制,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制定了《山西省金融风险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要求继续做好系统运行工作。
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太原辖区各县(市)支行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各县(市)支行、各数据填报机构,并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附件:山西省金融风险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附件
山西省金融风险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山西省金融风险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运行管理,提高系统运行效率,有效发挥系统在区域金融风险监测评估以及其他金融稳定职能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西省金融风险监测系统运行是指依托人民银行业务网,进行数据采集和积累,通过系统的数据分析运算、指标提示预警、报表报告输出等功能,对区域
金融风险或单个机构风险进行评估,从而实现金融风险监测手段信息化、工作常态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内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业各级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担保公司等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金融机构统称为报表机构。
报表机构因数据报送方式不同分为直报机构和非直报机构。
直报机构通过金融城域网在本地终端登陆系统进行数据报送等有关操作,主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直报机构需以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将报表数据报送至当地人民银行,然后上传系统。
第四条系统建设目标是区域金融风险监测全覆盖。
监测内容包括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控股公司四个金融体系主要行业的总体监测;对各金融行业中法人机构和开展金融业务的非金融机构的个体监测;对融资平台、主要贷款行业风险、表外业务、民间借贷等特定风险领域的专项监测。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