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安全制度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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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监理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监理人员、施工人员及工程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监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从事监理活动时,涉及安全管理
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监理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监理”的原则。
第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确保监理工作的安全、顺利进行。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五条监理单位是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监理项目的安全管理负全面
责任。
第六条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加强对监
理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投入,保障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七条监理单位的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应当明确自身在监理安全工作中的职责,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职工作,共同维护监理项目的安全。
第八条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发现
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条新入职的监理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监理安全管理制度;
2. 工程安全生产常识;
3. 安全操作规程;
4. 应急救援知识;
5. 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第十一条在岗监理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新的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
2. 新的安全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3. 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4. 安全操作技能提升。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监理项目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监理工作的安全。
第十三条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 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3. 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完好情况;
4.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5. 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监理人员应当定期对监理项目进行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五条隐患排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2. 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
3. 施工现场的安全通道;
4. 施工现场的安全操作;
5. 施工现场的安全用电。
第五章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 应急响应程序;
3. 应急物资储备;
4. 应急救援措施;
5. 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发生安全事故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客观、公正、公开;
2. 依法依规、严肃认真;
3. 追究责任、吸取教训;
4. 改进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监理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和依据
1.1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监理人员、施工人员及工程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监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旨在明确监理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监理人员的安全行为,提高监理项目的安全管理水平。
二、适用范围
2.1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从事监理活动时,涉及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
2.2 本规定不适用于监理单位以外的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
三、基本原则
3.1 安全第一原则:监理安全管理工作应以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首要任务。
3.2 预防为主原则:监理安全管理工作应以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3.3 综合治理原则:监理安全管理工作应采取多种措施,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管理等手段,实现安全管理的目标。
第二章安全责任
四、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4.1 监理单位是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监理项目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
4.2 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加强对监理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投入,保障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4.3 监理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五、监理人员安全责任
5.1 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5.2 监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5.3 监理人员应当参与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5.4 监理人员应当遵守应急预案,参与应急演练。
六、安全责任追究
6.1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2 对未履行安全责任,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
七、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7.1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确保监理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7.2 新入职的监理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监理安全管理制度;
(2)工程安全生产常识;
(3)安全操作规程;
(4)应急救援知识;
(5)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七、在岗安全教育培训
8.1 在岗监理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新的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
(2)新的安全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3)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4)安全操作技能提升。
八、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9.1 监理单位应当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知识掌握程度;
(2)安全操作技能;
(3)安全意识。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
十、安全检查制度
10.1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监理项目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监理工作的安全。
10.2 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3)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完好情况;
(4)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5)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十一、隐患排查制度
11.1 监理人员应当定期对监理项目进行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11.2 隐患排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2)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
(3)施工现场的安全通道;
(4)施工现场的安全操作;
(5)施工现场的安全用电。
十二、安全隐患整改
12.1 监理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后,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12.2 监理单位应当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章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
十三、应急管理制度
13.1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13.2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应急响应程序;
(3)应急物资储备;
(4)应急救援措施;
(5)应急演练。
十四、事故报告与调查
14.1 发生安全事故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14.2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客观、公正、公开;
(2)依法依规、严肃认真;
(3)追究责任、吸取教训;
(4)改进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十五、事故处理
15.1 事故处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原因分析;
(2)事故责任认定;
(3)事故责任追究;
(4)事故整改措施。
第六章附则
十六、解释权
16.1 本规定由监理单位负责解释。
十七、生效日期
17.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语
监理安全制度管理规定是监理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有助于保障监理人员、施工人员及工程的安全,还有助于提高监理项目的安全管理水平。
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监理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监理人员、施工人员以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在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监理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防范、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理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监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编制监理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监理人员执行监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五)检查、指导、督促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七)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各级监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包括:
(一)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监理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对监理项目安全负总责;
(二)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项目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所负责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监理员:协助监理工程师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对所协助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监理人员掌握必要
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监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
(四)事故案例分析及预防措施;
(五)应急处置和救援知识。
第十条监理人员应当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监理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内容应当包括:
(一)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二)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是否齐全、合格;
(三)施工工艺、操作规程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四)施工现场的消防、用电、防暑降温、防冻等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五)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情况。
第十三条监理人员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实行分
级管理,确保整改到位。
第五章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
扩大,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经济损失;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及预防措施;
(四)事故处理意见及措施。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按照要求提供事故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监理单位应当总结事故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监理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对监理项目进行定期和不
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内容应当包括:
(一)监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三)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
(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五)事故报告与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被检查单位,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四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理单位应当督促被检查单位整改,并及时跟踪整改效果。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员未按照本规定执行监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由监理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报告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理安全制度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注:本规定为示例性文本,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确保监理工作的安全、有序、高效。
第四条监理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监理工作的安全。
第五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监理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
(四)监督检查监理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五)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六)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监理现场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监督检查监理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
第九条监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职责:
(一)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四)配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五)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四)事故案例分析;
(五)其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二条监理人员应当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二)安全生产设施的完好情况;
(三)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
(四)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监理人员应当定期对监理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安全隐患排查内容应当包括:
(一)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设施;
(二)施工机械和设备的安全性能;
(三)施工材料的安全性能;
(四)施工现场的用电、用火、用气安全;
(五)其他安全隐患。
第五章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十七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监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四)事故处理的措施。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应当作为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结束语
监理安全制度管理规定是保障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安全的重要依据,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监理工作的安全、有序、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