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单位结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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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分包单位结算工作,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结算的准确性、及时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我单位工程项目的分包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分包单位结算流程、责任、权限和监督机制,确保结算工作的规范、公正、透明。
第二章结算流程
第四条结算依据
1. 依法签订的分包合同;
2. 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
3.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凭证;
4. 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五条结算流程
1. 施工过程中,分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报送工程量清单、变更资料等结算依据;
2. 项目部对分包单位报送的结算依据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分包单位补充完善;
3. 审核通过的结算依据,由项目部报送财务部门进行核算;
4. 财务部门根据核算结果,编制结算报告;
5. 结算报告经项目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单位领导审批;
6. 单位领导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章责任与权限
第六条责任
1. 分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任务;
2. 分包单位应确保结算依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3. 项目部、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结算工作,确保结算的公正、透明。
第七条权限
1. 项目部有权对分包单位报送的结算依据进行审核,要求补充完善;
2. 财务部门有权对核算结果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重新核算;
3. 单位领导有权对结算报告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重新编制。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
第八条监督
1. 项目部、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分包单位结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报分包单位,并要求整改;
3. 对严重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考核
1. 对分包单位结算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分包单位年度考核;
2. 对考核不合格的分包单位,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终止合同等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由我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