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府办发〔2017〕144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
通知
正文:
----------------------------------------------------------------------------------------------------------------------------------------------------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府办发〔2017〕14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铜仁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1日
铜仁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农业是用水大户,也是节水潜力所在。
为加强农业用水管理,建立健全农业用水形成机制,有效发挥价格杠杆对促进节水的作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8号)等文件精神,为有序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五大新发展理念为指引,紧紧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这一目标,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
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以建立权属明晰、定额管理的农业水权制度为前提,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改革农业用水管理体制,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为我市奋力创建绿色发展先行示范区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点带面的原则,有序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力争用9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范围内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建立起合理反映农业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具备条件的区域或供水单位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农村基层用水组织规范组建、长效运转,农业水费计收基本到位;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灌溉技术措施广泛应用;建立起可持续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成计量设施完善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
根据我市情况,选择思南县作为省级试点、碧江区作为市级试点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典型培育,未列入典型培育的区县至少选择3个乡(镇、街道)开展县级典型培育,有条件的区县可选择4-5个乡(镇、街道)开展典型培育。
典型培育的区县及乡(镇、街道)要在5年时间内,率先实现改革目标,为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累经验,提供借鉴,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具体年度目标及安排如下:(一)典型培育(2017年-2021年)。
2017年分别在思南县和碧江区各选择一个条件成熟的灌区或者农业园区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典型培育工作,其中思南县试点区域年底取得初步改革成效,碧江区年底完成调查摸底、宣传培训等准备工作;2018年思南县20%的乡(镇、街道)完成改革工作,碧江区完成一个试点区域改革工作,其他区县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典型培育准备工作;2019年思南县40%的乡(镇、街道)完成改革工作,碧江区20%的乡(镇、街道)完成改革工作,其他区县选择一个条件成熟的灌区或者农业园区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典型培育工作;2020年思南县和碧江区60%的乡(镇、街道)完成改革工作,其他区县再选择一个条件成熟的灌区或者农业园区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典型培育工作;2021年思南县和碧江区全面完成改革工作,其他区县再选择一个条件成熟的灌区或者农业园区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典型培育工作。
(二)全面实施(2022年-2025年)。
完成典型培育工作,认真总结提炼,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模式,全面推进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三、重点任务
(一)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1.建立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权属清晰的农业水权制度。
(1)建立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水权管理制度。
根据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明确的区域用水总量控
制指标以及农业生产发展实际需求和节水技术应用等情况,合理确定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并将用水总量指标层层分解,有条件的逐级分解到灌区斗渠或农渠、泵站、机井等工程单元,分解到乡(镇、街道)、村集体、农村基层用水组织等用水主体,甚至可分解到具体用水户或地块,明确农业用水主体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类明确各种作物、养殖产品的用水定额,确保在总量指标内实现高效用水。
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已分解到区县的,各区县要进一步分解到各行各业,分解到灌区管理单位、用水合作组织,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分解到户,并落实到水源。
(2)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农业水权确权登记制度。
根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农业灌溉用水定额,核定单位灌溉用水量,在保障合理灌溉用水的基础上,按照适度从紧的原则,分配给工程单元或终端用水主体,明确其农业初始水权。
向用水单位或个人颁发水权证书,注明水源、水量、用途、期限、转让条件等,明确用水权利和义务。
水权证书应动态管理、定期核定,期间因许可水量发生变化、土地流转或土地用途发生变化而导致农业水权转移变化的,须经发证单位批准并重新核发。
(3)探索建立可转让、可回购的水权交易制度。
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开展水权交易试点,鼓励用水户节约用水,允许农业水权流转,有条件的地区可转让交易节余水量。
探索将水权交易纳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不影响粮食基本用水的前提下,保障用水户获得节水收益;对节余水量,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予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
区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水权交易规则并监督实施,其中跨区县的农业水权交易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农业水权一并流转使用。
农业水权交易依托铜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2.建立节水优先、配置合理、计量管理的农业灌溉体系。
(1)加快解决农田水利工程“最后一公里”问题。
以区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据,多渠道筹集资金,整合实施水务、发改、财政、国土、农业、扶贫等部门涉及的农田水利项目,加快农田水利骨干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配套改造建设,完善大中小微并举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解决农田水利工程“最后一公里”问题。
以灌区为单位,规模化推进农田水利工程配套建设。
财政性资金投入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向改革积极性高、措施实、进展快、效果好的区县倾斜。
(2)合理建设供水计量设施。
按照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建设适宜的供水计量设施。
凡今后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必须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套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抓紧配套建设。
骨干水利工程与末级渠系产权分界点应设置供水计量设施,由国有水管单位负责管理和计量;普通小型水利工程和末级渠系根据灌溉模式、供水条件、管理方式等科学划分计量单元,合理设置计量设施,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和计量。
(3)加强节水设施建设,推广节水技术和措施。
加强节水设施建设,在有条件地区配套喷灌、滴灌、
管灌等节水设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同时,依托末级渠系节水改造、节水灌溉配套工程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推广应用各类农业节水技术措施,实现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
根据水资源条件和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不同特点,广泛应用渠道防渗、“渠改管”和射频卡、智能水表等新工艺、新设备,大力推广管灌、喷灌、滴灌、渗灌等高效节水技术,集成应用水肥、水药、水肥药一体化技术。
积极发展田间土地整平技术和深松整地、覆盖保墒措施,合理采用绿色抗旱保水措施等,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
因地制宜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主动调减水资源短缺、地表水过度利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的高耗水作物面积,推广耐旱节水作物,增加作物生育阶段需水与天然降水相匹配的低耗水作物面积。
全市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小型灌区渠系水利用系数达到0.5以上,节水15%,粮食生产能力提高10%以上。
3.建立建、管、养、用一体化的农田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
(1)建立权责平等、投入多元的工程建设体系。
创新农田水利投融资体制,建立权责一致、机会均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和合理的投资收益机制,拓宽农田水利融资渠道。
充分利用民办公助、先建后补、资本合作等方式,通过独资、合资、联营、租赁、捐赠等途径,鼓励社会资金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
(2)建立“产权明晰、良性运行”的管水体系。
全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针对水利工程的功能、规模、运行特点等,将农田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主体,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保障工程良性运行。
重点落实好水利建设基金30%用于工程维修养护、支农涉水项目总投资的1%用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等。
(3)建立“自助合作、运行规范”的养水、用水体系。
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依法登记、规范运作”的原则,培育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用水合作社等专业合作组织,做到农民合作组织全覆盖。
遵循简便、经济、满足运行管理基本需要的原则完善管理用房、办公设备等硬件设施;按程序组织机构注册登记,开设银行账户,宣传发动,民主选举,设立内部管理与监督机构等;建立和完善组织章程以及灌溉管理、工程管护、水费计收、财务管理等管理办法;加强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指导和扶持,制定培训计划,重点开展对基层水利部门及合作组织骨干人员的培训,同时加强对普通用水户的宣传。
充分发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工程建设管护、协商定价、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
(二)建立科学合理、监管有效、秩序规范的水价形成机制。
明确农业供水定价方式和水费计收形式,落实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财政适当补助政策,合理分担供水成本,建立科学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1.明确定价依据,实行分类水价。
农业综合水价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根据《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统筹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工程功能效益、用水户承受能力等进行测算。
区分粮食
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和其他用途,粮食作物用水价格应达到补偿运行维护费用水平(不计利润和税金,并按补偿供水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一般经济作物用水价格应达到补偿成本水平(计入供水成本、费用,不计利润和税金),高附加值经济作物、林果业、水产养殖等用水价格应达到补偿成本适当盈利水平(在计入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国有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1个百分点确定利润)。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实行农业用水水费免收政策。
2.建立终端水价制度。
要本着“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大中型灌区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普通小型水利工程和末级渠系灌区(含农业园区)原则实行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在协商不一致时实行由政府定价或指导价。
计量设施完善的大中型灌区要率先推行“骨干工程水价+末级渠系水价”的终端水价制度,积极推进农业供水计量收费,逐步做到“配水到户、计量到户、记账到户、收费到户”。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明晰产权、清产核资、控制人员、约束成本的基础上,按照补偿末级渠系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的原则,依据相关规定合理核定末级渠系水价。
3.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探索两部制水价。
灌溉用水按照《贵州省用水定额》、《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导则》(GB/T29404-2012)区分不同作物和养殖产品合理制定用水定额,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超定额用水10%以内,加价5%;超定额用水10-30%,加价10%;超定额用水30%以上,加价20%。
同时,要因地制宜探索两部制水价和季节水价制度。
用水量年际变化较大的区域,可实行基本水价加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用水量受季节影响较大的区域,可实行丰枯季节水价。
4.建立成本约束、监审和价格监督机制。
各供水单位要通过优化岗位设置、合理配备人员、节能减耗、精细管理等措施,约束供水成本。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成本进行监审,建立健全成本公开制度。
各供水单位要主动实行水价公示制度,及时公示水价、水量、水费收取和支出情况,接受监督。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乱收费和搭车收费等价格违规行为。
(三)建立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制度。
1.实行农业用水精准补贴。
以水价调整为前提,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确保总体不增加农户定额内用水的水费支出,保障农户合理用水权益,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补贴与承受能力挂钩,农业用水超出定额、农业水价调整未达到要求或未超出农户承受能力的不予补贴。
精准补贴对象主要为在定额内用水的种植粮食作物的用水主体,包括不同规模的农民用水户、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以及小型灌排设施和配套计量设施管护主体。
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统筹考虑农业水价调整与农户承受能力,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直接对工程运行维护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或按照运行维护成本与水价改革前终端水价的差价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程序、方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由各区县根据工程设施、用水管理等情况自行确定。
补贴可在用水户认可的前提下,对维修养护主体采取按项补贴、据实报销等方式兑现,
也可对各类用水户按照扩大或改善灌溉面积或用水量,在灌溉周期结束后或年终统一发放。
2.建立农业节水奖励机制。
综合考虑节水水量、水权交易、回购等因素,将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业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确定为奖励对象,重点奖励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种粮大户等。
根据各自农业用水实际选择适宜的奖励方式,可给予资金奖励、物质奖励,也可采取节水回购方式给予奖励。
节水奖励按照申请、审核、批准、兑付的程序实施。
对于未发生实际灌溉,或因气候条件显著改变、种植面积缩减及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不予奖补。
3.明确奖补资金来源。
通过优化各级财政农田水利和农业奖补资金支出结构,加大用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支持力度,以及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分成收入、高附加值作物或非农业供水分成利润、水权转让分成收入、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
同时,可以统筹财政安排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等,落实奖补资金来源。
各级要认真测算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需求,明确资金来源,确保满足农业水价调整后实施精准奖补需要。
制定奖补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使用范围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操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级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任副组长,水务、发改、财政、农委、扶贫、国土、民政、工商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协调解决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水务局,市水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及办公室其他日常事务。
各区县政府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责任主体,也要相应成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
各级水务、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共同组织实施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技术指导和管理,指导落实农业灌溉初始水权分配,分类明确用水定额,搞好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确权、颁证,落实责任主体,建立运行管护机制。
发改部门负责指导水价测算,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核批农业用水水价。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监管,落实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
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农业种植结构调整,推广农业节水措施,协助加强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管理。
工商、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注册、登记和管理工作。
各农业灌溉供水单位要积极投身改革,主动参与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各项改革工作。
(三)做好宣传发动。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促进节约用水、减轻农民用水负担、维持灌溉工程良性运行。
各地要加强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加强对全社会的宣传,通过出动宣传车、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材料、组织村民学习等方式加强对用水农户的宣传,争取社会各界和用水农户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理解和支持,保障农业综合水价改革平稳顺利实施。
各区县要做好经验总结和
信息报送等工作,并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别梳理汇总上报上半年和全年改革工作推进情况。
(四)建立奖惩机制。
建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水利项目安排挂钩制度,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安排上向水价改革力度大、进展快、效果好的区县倾斜,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