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公墓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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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公墓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4.16
•【字号】铜政办[2007]26号
•【施行日期】2007.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公墓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铜政办〔2007〕26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公墓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关于开展公墓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
近年来,我市殡葬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一些地方公墓管理秩序仍较混乱,违规经营、超标建墓和乱埋乱葬等问题较为突出。

为加强公墓管理,进一步巩固殡葬改革成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一次公墓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建设和谐铜陵和生态山水铜都目标,以“绿色殡葬”为先导,综合运用教育、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力争通过两年左右时间的集中整治,达到全市公墓布局合理,管理规范达标和环境绿化美化,进而建立起长效管理机制,使我市公墓管理步入稳定的良性循环轨道。

二、主要任务
(一)合理规划布局。

认真贯彻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不得在沿公路主干道、铁路、水库、河流、堤坝两侧和水源、自然、文物保护区以及景区园区和集中住宅区建设公墓,严禁未经批准乱占耕地和林地建墓。

在对现有公益性公墓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原则上按照一村一座或多村一座设置,具体规划以乡镇为单位提出方案,并绘制成图报县(区)民政、国土资源、林业、规划、建设等部门审定。

沿铜都大道两侧的市仙鹤山陵园、神仙山公墓、葛仙陵园、大通花园山公墓等四座经营性公墓,维持现有规划用地规模,不再扩建。

对经营性公墓与公益性公墓设在一起的,由土地、规划等部门进行规划审核,明确地界,经营性公墓不得占用公益性公墓的土地。

(二)搞好绿化美化。

对沿铜都大道、沿江快速通道、沿江高速、铜黄高速以及铜芜、铜九铁路等主要交通线可视距离内的公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美化、绿化力度,大力推行墓碑小型化,消除墓碑“白化”现象。

市仙鹤山陵园、郊区大通花园山公墓、神仙山公墓、铜陵县葛仙陵园等要在今年上半年内基本完成沿公路两侧的美化、绿化工作,建成公墓绿色屏障,优化视觉观感。

(三)治理乱埋乱葬。

加大从源头上管好骨灰流向的力度,农村死亡人员骨灰,由乡(镇、办)殡改办对骨灰进行跟踪登记、监督和管理,做到统一保存,统一管理,统一安放(葬),防止骨灰流失造成乱埋乱葬或二次装棺土葬等现象发生。

加大对殡葬设施建设的投入,积极推进农村殡仪服务站建设,以开展骨灰登
记、保管和寄存业务,解决农村死亡人员骨灰存放难问题。

加大对建墓用地的监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制止和处罚非法建墓行为;对非法超标公墓、孤坟、无主坟和耕地、林区的散坟,采取迁移、平毁、恢复地貌等办法处理。

积极组织开展“绿色殡葬”活动,鼓励丧户参与骨灰撒江、花葬和树葬活动,大力推进生态葬法。

(四)加强公墓管理。

全市公墓实行统一建墓标准、统一收费价格、统一票据管理。

公益性公墓采取统一式样,单、双穴占地面积均不得超过1平方米,碑高不超过0.8米。

公墓定价实行由建办单位申报,当地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县、区民政部门审核,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定价。

公墓收费统一使用合法票据,严禁账外建账,私设小金库。

村级公益性公墓只准接收本地或规划范围内已故村民的骨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人员出售墓地,严禁公益性墓地由社会团体或个人变相承租、承包。

对未按规定兴建公墓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已经依法封闭、关闭的墓区不得开放经营。

进一步完善公墓年检制度,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民政、公安、土地、林业、工商、价格等部门认真开展公墓年检,对年检不合格的公墓要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依法取缔,并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整顿丧葬市场。

凡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予以取缔。

对建造出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设施和提供封建迷信活动场所的,一律没收并限期拆除、关闭。

对不听劝阻、采取阻挠或暴力抗拒扰乱丧葬经营市场和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07年1月至5月):开展普查,制定方案,实施美化绿化。


县、区要逐山、逐地、逐墓做好核查摸底工作,重点对沿公路主干道、铁路、水库、河流、堤坝两侧和水源、自然、文物保护区,景区园区以及集中住宅区的乱坟、私坟实行编号登记,并在今年5月底前向市殡改办上报公益性公墓整体规划,并逐级提交下列材料:建立公益性公墓的申请报告;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建设公益性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县、(区)及市殡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于今年5月底以前按照各自职责,针对本辖区、本部门涉及公墓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出相应的专项整治方案。

从今年3月份起,各类公墓都要全面实施绿化工程,经营性公墓以移植成活树为主,力求年内见效。

第二阶段(2007年5月至7月):广泛动员,强化宣传教育。

要通过召开动员会,运用宣传栏、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而充分的发动和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众人皆知,尤其要加强对有关党员和干部的思想教育,使他们自觉遵守专项整治的有关政策规定,发挥带头作用,积极主动地按照整治要求落实整改。

第三阶段(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实行全面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整治超标非法公墓和乱埋乱葬坟区。

一是加强对墓碑墓棺生产和销售的管理,取缔无照经营,处罚生产销售迷信丧葬用品和超标墓穴产品,严格和规范源头管理。

二是在公墓以外乱埋乱葬和建超标墓穴的,特别是在铁路、公路、河道两侧和水源、文物、自然保护区以及景区园区内乱埋乱葬的,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迁移,对逾期拒不自行迁移的,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其费用由丧户承担,并由相关部门对丧户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阶段(2008年6月至2008年底):巩固深化专项整治成果。

认真总结集中整治活动的经验,健全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公墓管理的长效机制,对有关公墓整治方面的遗留问题,转入加强对公墓的日常性管理中落实解决。

四、职责分工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并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

新闻单位负责做好专项整治的有关宣传报道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专项整治的有关治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市容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制止和查处在城区范围内的乱埋乱葬活动。

规划部门负责市公益性公墓的规划、经营性公墓规划的审查和对乡(镇)公益性公墓规划的指导与审查。

国土资源、林业和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对占用耕地、林地和城市规划区内的墓穴的清理整顿的有关工作,查处占用耕地林地、乱建坟墓、毁林造墓行为,指导和督促有关拆迁坟墓的还林绿化工作,并配合规划部门共同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的审核。

交通、铁路及水利等部门负责分别做好治理公路、铁路、河道两侧可视距离内坟墓的有关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整顿丧葬用品市场,取缔生产、销售土葬用品、迷信用品及无照经营墓碑墓料,打击出售墓地传销行为。

卫生、环保部门负责指导拆迁墓穴的消毒、防疫和环境保护处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公墓专项整治工作经费和生态葬法改革的资金投入。

监察部门要积极查处有关违纪行为。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公墓管理专项整治是构建和谐铜陵、打造生态山水铜都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我市殡葬改革的关键步骤,事关大局。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公墓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专项整治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负起责任。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的公墓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殡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各县(区)及其乡镇(办)、街道都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实行包干负责。

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县(区)分管领导、乡镇(办)、街道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实行包片、包村、包组的工作责任制,确保完成整治任务。

市政府对各县、区和有关部门的公墓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年度目标考核,并将公墓管理专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级文明创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点建设的考核验收内容。

(二)落实责任,强化合力。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任务十分艰巨。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立足本职,落实责任,尽责尽力地做好工作。

专项整治中没有明确职责分工的部门,也要结合自己工作的实际,积极主动地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协调和配合,严格工作纪律,防止和克服工作中的推诿和扯皮。

建立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检查督促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要广泛宣传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宣传普及殡葬管理政策法规,增进全社会对专项整治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

要在对专项整治实行持续性报道的同时,集中组织专题报道,吸引全社会的关注,促进全社会形成共识。

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例要予以褒扬,对阻碍和干扰公墓专项整治工作的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四)健全队伍,加强监管。

抓紧理顺殡葬管理职能,市殡管所要同殡仪馆实行分离。

为便于和加强这次专项整治的行政执法工作,专项整治期间,将组成由公安、民政、城管、司法、林业、土地、工商、价格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队伍,实施联合执法,并建立对县、区专项整治情况的定期通报制度。

县(区)要重视发挥乡(镇)殡改办的作用。

进一步健全基层殡改信息网络,村一级要建立殡改信息站,确定信息员,以确保及时上报有关殡改信息,对专项整治期间上报的重大信
息,由专项整治办公室给予适当奖励。

设立专项整治咨询与举报电话:0562-*******(市民政局)、*************(市殡管所),接受有关咨询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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