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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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祖父母 ⑤
曾祖父母 ④ 祖父母 ③ 父母 己身 ② ①
己身
子女


孙子女 ③ 曾孙子女 ④ 玄孙子女 ⑤

(2)计算旁系血亲的代数:从己身和该旁系 血亲分别上数至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 如两边的代数相同,则取相同的数值;两边 的代数不同,则取代数大的一方的数值。 ③ 外祖父母 ③ ③ 外祖父母 ④
②母 舅 ② ②母 ① 己身 舅 ③ 表妹 ② 表侄女①
①己身——表妹 ①
三、亲属关系的变动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发生 配偶关系以婚姻成立为发生原因。婚姻登记 机关准予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的时间,是 配偶关系发生的时间。 2、终止 配偶关系以婚姻终止为终止的原因。婚姻终 止的法律事实有二:一是配偶一方死亡,包 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是双方依法离婚。

配偶一方自然死亡的时间,人民法院宣告死 亡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婚姻登记机关准予 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的时间,人民法院准 予离婚的调解书、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便是 配偶关系终止的时间。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自然血亲关系以出生为发生原因,出生的时 间便是自然血亲发生的时间。 自然血亲关系以死亡为终止原因。包括自然 死亡与宣告死亡。 自然血亲不能人为地解除。
(3)祖孙之间 《婚姻法》第28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 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 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 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 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4)兄弟姐妹之间 《婚姻法》第29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 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 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 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 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三)亲属的分类 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依据,分为配偶、 血亲和姻亲。 1、配偶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互为配偶。 配偶是其他亲属关系的源泉和桥梁,没有配 偶的生育行为,就不可能形成血亲关系;不 以婚姻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姻亲关系。

2、血亲 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1)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自然血亲: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源于同一 祖先的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 祖父母与孙子女,兄弟姐妹,伯、叔、姑与 侄子、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堂兄 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自然血亲关系不受婚生和非婚生的影响,以 血缘联系为客观依据。

拟制血亲:本无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 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 我国《婚姻法》所确认的拟制血亲: ①养父母与养子女 ②继父、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拟制血亲并不以原无血缘联系者为限。如收 养自己的侄子为养子。

(2)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以血缘联系的直接和间接,可以把血亲分为 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相互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血 亲。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 亲。如父母与子女,祖孙等。养父母与养子 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为 拟制的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是相互之间有间接血缘联系的血 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的,除直系血亲 外,都是旁系血亲。如己身与兄弟姐妹;己 身与叔、伯、姑;己身与舅、姨等。

4、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婚姻法》第24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 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亲属关系在其他法律上的效力


二、亲等
(一)概念 亲等是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 本单位。亲等是以血亲为基础,不适用于配偶之间。 (二)亲等的计算方法 1、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1)计算直系血亲的规则:以己身为基点,向上或 向下数,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

高祖父母 ④ 曾祖父母 ③ 祖父母 ② 父母 ① 己身
侄子 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之间也为姻亲关系。 继父、母相对于继子女——血亲的配偶 继子女相对于继父、母——配偶的血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配偶 血亲 配偶 妻————丈夫———弟———弟妻 妯娌
配偶 血亲 配偶 夫————妻子———姐———姐夫 连襟
(4)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血亲 配偶 血亲 己身———儿子———儿媳———儿媳的父母

2、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1)计算直系血亲的规则同罗马法

(2)计算旁系血亲的规则:先从己身上数至己 身与对方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得一 世数,再从对方上数至该长辈直系血亲,又 得一世数。如果两边的世数相同,则以此数 定其亲等;如果两边世数不同,则按世数多 的一边定其亲等。

例: 外祖父母 外祖父母
② ② 母 舅 ① ① 己身————表兄
② 母 ① 己身
① 舅

3、我国《婚姻法》中的计算法 我国《婚姻法》中用代数的不同来表示旁系 血亲的亲疏远近。也可用于直系血亲。 《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1)计算直系血亲的代数:以一辈为一代, 相隔一世即为两代。


2、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拟制血亲关系以所拟制的亲属身份关系依法 成立为发生原因。 以收养为例,准予收养、取得收养证的时间, 便是养父母与养子女这种拟制血亲关系发生 的时间。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发生拟制血亲的条件: 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 ②继父母在事实上已经承担了继子女生活费 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亲家 直系姻亲: 己身——配偶——配偶的长辈直系血亲 己身——晚辈直系血亲——晚辈直系血亲的配偶 旁系姻亲:己身——配偶——配偶的旁系血亲 己身——旁系血亲——旁系血亲的配偶 己身—配偶—配偶的旁系血亲—配偶的旁系血亲 的配偶
(四)亲属关系法律调整的范围 立法例 (1)概括主义的规定 如日本民法规定:“下列人为亲属:六亲等 以内的血亲;配偶;三亲等以内的姻亲。” (2)非概括主义的规定 对禁婚亲、扶养关系、继承等分别具体规定 我国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亲属关系一般包括: 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等。

亲属关系与亲属法律关系的区别: 亲属关系极为广泛,但只有为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 才属于亲属法律关系,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未为 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主体之间没有法定的权利 义务,仅具有伦理上、传统习俗上的意义。 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 家庭由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亲属组成,家庭成员 一般均为近亲属。有亲属关系的人,甚至是有近亲 属关系的人,不可能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而是分 属于不同的家庭。 家庭成员间,不仅有亲属关系,还有以家庭为单位 共同经济、共同生活的关系。
(一)亲属关系在婚姻法上的效力 1、禁婚亲 2、配偶之间的财产关系适用法定的共同财产 制(有约定的除外) 3、一定范围内亲属间的扶养义务。 (1)夫妻之间:《婚姻法》20条第1款,夫 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2)父母子女之间 《婚姻法》第21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 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 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 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 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 的权利。
祖父母 ② 父母 ① 己身
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① 叔伯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己身与表兄弟姐妹?
(3)计算姻亲的规则:依据姻亲从血亲的原 则,依据配偶的亲等数计算。 例1:己身与公婆 ∵丈夫与其父母——一亲等的直系血亲 ∴己身与公婆——一亲等的直系姻亲 例2:己身与弟媳 ∵己身与弟弟——二亲等的旁系血亲 ∴己身与弟媳——二亲等的旁系姻亲

3、姻亲 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即 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亲属之间发生姻亲关系。 但配偶本身不属于姻亲。 (1)血亲的配偶:己身的长辈旁系血亲、同 辈血亲、晚辈血亲的配偶,均为己身的姻亲。 例: 配偶 血亲 叔——— 婶 己身——— 兄——— 嫂 子——— 儿媳


(2)配偶的血亲:己身的配偶的长辈血亲、 同辈血亲、晚辈旁系血亲均为己身的姻亲。 例: 父母(公婆) 己身——夫 兄弟姐妹
己身 ① 子女 ② 孙子女 ③ 曾孙子女 ④ 玄孙子女
(2)计算旁系血亲的规则:先从己身向上数至 己身与对方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再 从该长辈直系血亲下数至对方,两边各得一 世数,将其相加即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例:己身与兄弟姐妹 二亲等的旁系血亲
父母 ① ①
己身————兄弟姐妹
例:己身与叔伯姑
第二讲 亲属关系原理
孙宇 2012年9月19日
一、亲属


(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 的社会关系。亲属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相关的主 体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亲属的特征 1、亲属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2、亲属关系基于特定原因而产生 婚姻、血缘、法律拟制 3、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拟制血亲关系以死亡或所拟制的亲属身份关 系依法解除为终止原因。 以收养为例,养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因一方死 亡而终止,也可因依法定程序解除收养关系 而终止。 (三)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发生 姻亲关系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 2、终止 姻亲关系因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而终止。

四、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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