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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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XX 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企业发放的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的贷款。

第三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由县(市、区)联社(以下统称县联社)集中统一管理,并实行审贷分离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

第四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遵循授信管理规定。

第五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包括借款申请与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议与审批、大额贷款咨询、签订合同、贷款发放、贷后管理与贷款收回等环节。

第二章借款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借款申请。

借款人以书面形式向公司业务部提出借款申请,其内容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申请借款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

第七条借款申请的受理。

公司业务部负责借款申请的受理,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 个工作日。

受理人员接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对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进行初步调查,根据初步调查结果,由部
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受理。

第八条借款人提交资料。

对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公司业务部通知借款人填写《企业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附件1),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必须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
1、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2、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4、税务登记证;
5、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和近期财务报表;
7、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根据业务需要,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借款、担保事项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股东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并提供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及法定代表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2、购销合同;
3、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承诺
书;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材料、保险单等;
4、特殊行业的企业还须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
经营许可证;
5、其他资料。

第九条公司业务部受理人员对借款人填写的借款申请书、提交的资料进行登记。

第三章贷款调查
第十条公司业务部负责贷款的调查,公司业务部负责人为贷款调查主责任人、调查人员为调查经办责任人。

贷款调查必须坚持2 人以上(含2 人)进行实地调查的原则,贷款调查原则上不得超过10 个工
作日。

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借款人的调查。

1、调查借款人的基本情况。

企业性质、管理体制、法定地址、注册资金、成立时间、经营范围、职工人数等。

调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年检情况。

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对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相符,并要求借款人在复印件上盖章,调查人员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签字。

(1)查验借款人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查询法人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内容是否发生了变更等。

(2)查验借款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
效。

(3)查验借款人填制的借款申请书的内容是否齐全、完整。

2、调查借款人信用和主要负责人品行状况。

(1)查询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通过对企业的负债、贷款卡、借款人概况、借款人大事和担保查询,了解企业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对外担保情况,查验贷款卡反映的融资金额与财务报表反映的是否一致,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企业的承受能力等。

(2)调查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品行和经营管理能力,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

有条件的应查询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3、调查借款人近三年及报告期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

(1)财务状况。

深入企业,查阅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账表,对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进行详细的核实分析。

(2)生产经营情况。

企业规模、主导产品的产销情况、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业中的地位和发展前景等。

调查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是否超出规定的经营范围;重点调查分析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趋势等情况。

4、调查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情况。

重点对关联企业成员情况、
借款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控股、参股)、关联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以及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调查分析。

5、调查贷款需求和还款方案,分析第一还款能力。

调查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贷款用途的合法性、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分析商品交易的必要性、分析
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

6、调查分析本笔贷款带来的收入、存款、结算等综合效益。

7、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二)对保证人的调查。

对保证人的调查要求参照对借款人的调查内容进行,调查人员应了解保证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关联企业;侧重调查保证人的担保资格、担保能力、担保行为的真实性,分析第二还款来源。

调查人员应对保证人进行实地调查。

(三)对抵、质押物的调查。

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情况,价值的评估情况,变化趋势,分析抵质押物是否足值、合法,是否易于变现等,并要求有处分权人出具同意抵、质押承诺书。

第十一条信用等级评定。

根据办事处(市联社)或县联社制定的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调查人员测评或复测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信用等级。

外部评级结果可作为贷款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与内部评级结合使用。

第十二条调查分析结束后,调查人员撰写调查报告,并填写《借款人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2)、《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表》(附件3)和《XX 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数据资料采集表,将调查分析的数据信息资料交信贷管理系统操作员录入系统。

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1.借款人基本情况;
2.借款人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市场分析;
3.申请贷款情况;
4.担保情况和信贷风险评价;
5.本次贷款的综合效益;
6.调查结论。

提出明确的调查意见,包括同意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

第十三条调查经办责任人和主责任人在调查报告及调查表上签字后,将全部贷款资料送风险管理部审查,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贷款审查
第十四条风险管理部负责贷款的审查,风险管理部的负责人为贷款审查主责任人,审查人员为审查经办责任人,贷款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10 个工作日。

审查人员对公司业务部移交的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明晰的贷款,可要求公司业务部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贷款,经审查主责任人签字确认后,不再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委)审议,将材料退回公司业务部,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要素审查:借款人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备;贷款内部手续是否齐全。

二、主体资格审查:借款人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借款人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借款人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三、信贷政策审查: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贷款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

四、信贷风险审查:审查核定企业信用等级;分析、揭示企业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等;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员撰写审查报告,填制《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表》和《XX 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数据资料采集表,将审查信息资料交信贷管理系统操作员录入系统。

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1、借款人概况及资格审查;
2、贷款背景及基本情况;
3、信用状况及与信用社合作情况。

(二)借款人财务、生产经营管理和市场评价;
1.财务状况评价;
2.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3.产品市场评价;
4. 效益评价。

(三)担保情况分析
(四)是否超过单户和最大十户规定比例;
(五)贷款风险评价和防范措施;
(六)审查结论。

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
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

第十七条贷款审查经办责任人和主责任人在审查报告及审查表上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报送贷审委审议。

第五章贷款审议与审批
第十八条贷审委负责贷款的审议,有权审批人负责贷款的决策,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

贷款审议、审批原则上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根据贷审委工作规则要求,在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下,召开贷审委会议对贷款进行审议。

审议的主要内容:
(一)贷款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
(二)贷款业务带来的综合效益;
(三)贷款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四)其他需要审议的内容。

第二十条风险管理部负责贷审会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主持人、参加人员、审议事项(贷款业务概况、风险和不确定因素解释、贷审委评议)、审议结果等。

根据会议记录和表决结果,填制《农村信用社贷款审查审议表》,连同会议记录送有权审批人决策。

第二十一条对审议通过的贷款,有权审批人在《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审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明确同意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

对需要上报咨询的贷款,经有权审批人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咨询;对不需要上报咨询的贷款,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可以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对审批不同
意的贷款,公司业务部负责将有关资料退回企业。

第六章大额贷款咨询
第二十二条省联社或办事处(市联社)大额贷款咨询委员会(以下统称贷咨委)负责大额贷款的咨询,贷款咨询原则上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根据贷咨委工作规则要求,在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下,召开贷咨委会议对上报咨询的贷款进行评议。

贷咨委办公室负责贷咨会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参加人员、咨询事项(贷款业务概况、风险和不确定因素解释)、咨询结果等。

贷咨委办公室根据主任(副主任)委员签署的意见填制《大额贷款咨询意见书》,并及时反馈至县联社,由县联社自主决定贷款
是否发放。

第七章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风险管理部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表》等有关信贷资料移交公司业务部。

对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公司业务部填写《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信贷合同。

信贷合同必须使用省联社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五条信贷合同的填写和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同必须采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内容填写必须完整、一致、不得涂改;
(二)信贷合同的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应与贷款审批的内容相符;
(三)必须当场监督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信贷合同中借款人、担保人名称应与公章、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第二十六条公司业务部对信贷合同进行统一编号,按照合同编号的顺序依次登记在《信贷合同登记簿》上,并将统一编制的信贷合同号填入《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二十七条公司业务部填制信贷合同后,送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审查内容:
(一)合同使用是否正确;
(二)合同填写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三)合同的补充条款是否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风险管理部审核无误后,加盖信贷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交公司业务部。

第二十八条公司业务部应在签定合同后15日内与借款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共同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

(一)以抵押、质押担保的要到相关的房地产、车辆、海关、外汇管理、
工商行政等有权登记的职能部门或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利证等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二)以存单、债券、保单、股票等质押的权利凭证应办理《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附件4),权利凭证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三)抵押担保的与有处分权人填写《动产抵押清单》(附件5)、《房地产抵押清单》(附件6)等;
(四)质押担保的要与有处分权人办理质物移交手续,并填写《质押凭证清单》(附件7)、《权利质押清单》(附件8)、《动产质押清单》(附件9)、《单位定期存款质押清单》(附件10)等。

第八章贷款发放第二十九条公司业务部应根据信贷合同的生效时间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信贷合同的生效时间分别为:
(一)保证担保的贷款自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之日起生效。

(二)抵押担保的贷款自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质押担保的贷款自签订《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并办妥质物移交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借款人填制借款凭证,公司业务部负责初审。

借款凭证的填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填制的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借款利率等内容要与信贷合同的内容相符;
(二)借款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分笔发放的,借款凭证的合计
金额不得超过相应信贷合同的金额;
(三)借款人在借款凭证的签章要与信贷合同上的签章一致。

第三十一条公司业务部将审查后的借款凭证及抵、质押登记手续送风险管理部,审查人员审查无误后,在借款凭证上盖章。

公司业务部将借款凭证及抵、质押权证送开户信用社,由会计人员办理账务处理及抵、质押权证入库保管手续。

贷款发放当日,公司业务部登记《贷款管理台账》,并将信贷合同、贷款管理凭证等资料交信贷管理系统操作员录入系统;最迟于次日12 点以前
录入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第九章贷后管理与贷款收回
第二十五条公司业务部负责客户信贷资料的保管和贷款发放后的日常管理。

公司业务部的负责人为管理主责任人,管户信贷员为管理经办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贷款管理责任的移交。

管理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
岗位变动时必须办理责任移交手续。

主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稽核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管理经办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管理主责任人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管理责任交接表要存档保管。

鹑我平缓媳够邮衷鹑稳硕越邮趾蟮拇诡罟芾砀涸稹?br>第三十七条贷后检查。

(一)首次贷后跟踪检查。

贷款发放15日内,管理经办责任人要对企业执行信贷合同、经营状况等情况进行首次跟踪检查,并填制
《首次贷后跟踪检查表》(附件11)。

检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对未按
规定用途使用的,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2、填制首次贷后跟踪检查表,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到期还本付息的事项,应及时报告管理主责任人,并由管理主责任人在贷后跟踪检查表上签字。

(二)日常检查。

贷款发放后,管理经办责任人对企业的日常检查,每季至少一次,填制《贷款贷后检查表》(附件12),并形成书
面报告。

检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借款人、担保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
品的市场变化是否影响产品的销售和经济效益;
2、了解掌握借款人、担保人的机构、体制及高层管理人员变动、涉及诉讼等重大事项,分析这些变动是否影响或将要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3、检查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三)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填制《信贷制裁审批书》(附件13)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后,填制《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附件14)、《信贷制裁通知书》(附件15),可以单独或同时采取如下信贷措施:
(1)停止发放新贷款或未使用的贷款;
(2)宣布已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
(3)按照合同加收罚息;
(4)其他信贷制裁措施。

(四)每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首次贷款跟踪检查表》或《贷款贷后检查表》等资料,送管理主责任人签字确认后,交信贷管理系统操作员录入系统。

第三十八条贷款风险预警。

管理经办责任人通过企业资金账户信息、信贷管理系统、贷后检查、企业财务报表及公开信息、行业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信用等级复测及贷款风险分类等情况,发现影响贷款安全因素,及时填制《贷款风险预警表》(附件16),报管理主责任人,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交信贷管理系统操作员录入系统
(一)风险预警信号主要包括:
1、财务预警信号。

主要包括:(1)企业财务信息难以取得;(2)财务指标异常变化(如销售收入、利润、现金流量的持续下降;对外部融资的过度依赖;存货异常增加;所有者权益和股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等);(3)拖欠职工工资和养老保险金,欠缴税金数额骤增;(4)其他。

2、非财务预警信号。

主要包括:(1)高级管理人员更换频繁或违法经营、涉嫌犯罪;(2)管理层有不履行个人义务行为等;(3)采取破产、租赁、分立、重组、兼并等方式逃避银行债务;(4)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发生重大经营或财务困难等;(5)其他。

3、第三方信息预警信号。

主要包括:(1)企业所处产业、行业性衰退,被国家列为限制、淘汰类行业或地区经济状况及信用环境恶化;(2)其他金融机构异常介入,特别是企业有效资产被第三人大量设置抵押;(3)涉及经济纠纷,影响自身经营;担保人担保能力下降或抵、质押物价值减少,企业擅自处理抵、质押物、重复抵押或信用社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等;(4)其他。

4、银行信息预警信号。

主要包括:(1)企业与信用社关系明显疏远;(2)不按时支付借款利息;(3)在人民银行信贷咨询系统查询信息中显现不良信用记录,或客户大事记中显示非正常信息记录;(4)其他金融机构对其采取信贷制裁措施;(5)其他。

(二)贷款风险预警的处置。

风险预警信号出现后,首先由公司业务部负
责采取措施,控制、化解风险;对认为影响贷款安全的,要及时将《贷款风险预警表》送风险管理部,并与其共同负责制定风险化解措施;风险较大的,报县联社有权审批人;存在重大风险的,逐级上报办事处(市联社)、省联社。

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贷款管理经办责任人及时将《贷款风险预警表》交信贷管理系统操作员录入系统。

第三十九条贷款催收与收回。

(一)贷款到期前的催收。

贷款到期前10 天,管理经办责任人填制《贷款到期通知书》(附件17),送借款人进行贷款到期催收,并要求其在《贷款到期通知书》上签章。

(二)新形成的逾期贷款催收。

对到期尚未归还的贷款,管理经办责任人于10 日内填制《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附件18)和《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附件19),送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催收,并要求其在《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和《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上签章。

管理经办责任人当日登记《贷款管理台账》,调整贷款形态。

(三)不良贷款的认定及催收。

1、不良贷款的认定。

(1)采取期限分类管理办法认定不良贷款的,由信贷管理系统自动认定。

对逾期转入呆滞的贷款,管理经办责任人在10 个工作日内填制《不良贷款报告表》(附件20),经管理主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报风险管理部审查,经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

(2)采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认定不良贷款的,按风险分类管理的有关要求办理。

2、对不良贷款的催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并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章;对正常催收不能及时收回的贷款,应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第四十条贷款收回。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将抵、质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质押人,办理抵、质押移交手续。

贷款归还当日,管理经办责任人凭还款凭证登记《贷款管理台账》,将还款凭证交信贷管理系统操作员录入系统,最迟于次日12 点以前录入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第四十一条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需展期的,按以下要求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一)借款人应提交书面展期申请。

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15 日内提出展期申请,填写《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展期申请审批书》(附件21),原贷款的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应在《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展期申请审批书》上签署“同意展期”的意见并签章;
(二)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审批。

管理经办责任人应对贷款展期的原因、金额、期限、还款措施和还款资金来源进行调查,撰写贷款展期调查报告,按贷款原审批程序审批。

(三)签订贷款展期协议及帐务处理。

经审批同意办理展期的贷款,管理经办责任人与借款人、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签订《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展期协议书》,公司业务部将《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展期协议书》送开户信用社办理贷款展期账务处理。

在贷款展期当日,管理经办责任人登记《贷款管理台账》,填写《XX 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数据资料采集表,连同展期信息资料交信贷管理系统操作员录入系统,最迟于次日12 点以前传输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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