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建筑工程施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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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建筑工程施工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的监督管
理工作。
第二章施工许可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前,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
可证。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施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
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施工期
限等进行施工。
第八条施工许可证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章施工质量管理
第九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
合同约定。
第十条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互检和专检。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对工程质量事故及时报告、
调查、处理和记录。
第四章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
工程施工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设置,并定期进
行检查、维护、保养。
第十五条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封闭,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警
示标志。
第十六条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五章施工进度和投资控制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证确定的施工期限完成工程。
第十八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投资控制制度,合理控制工程投资。
第十九条施工企业应当每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进度和投资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
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施工管理
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月1日施行的《绍兴市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绍兴市建筑工程施工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通过明确施工许可、施工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施工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的要求,规范施工企业的施工行为,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的整体水平。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以保证条例的实施效果。